“襲警罪”罪名正式確定 3月1日起施行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1-02-27 11:48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確定的罪名明確為“襲警罪”。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預謀性、聚眾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暴力襲警嚴重衝擊法律底線,損害黨和政府權威,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也嚴重傷害廣大民警的職業榮譽感。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必須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單獨規定襲警罪。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襲警指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以下屬於嚴重襲警的行為: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該意見明確,對構成襲警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