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州農民工工傷案談談行政處罰的時效_風聞
风生水起云飞扬-2021-03-03 09:31
《農民工工傷獲賠180萬律師拿走90萬,廣州司法局:無法處罰》成為了觀網熱帖。很多人不認同廣州司法局官方微博通報“因投訴人投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處罰時效,依法不能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説法,認為沒有超過兩年的時效,合同雖然簽訂於2016年8月至9月期間,但是收錢是在去年九月,應該按收錢之日計算時效,更有人認為這是司法局“不懂法”,是在包庇、縱容律師違法,甚至“蛇鼠一窩”。其實,這不是司法局不懂法,人家是在依法行政。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這是一部行政規章。規章禁止對請求給付工傷賠償的實行風險代理收費,請求給付工傷賠償的,只要是搞風險代理收費,不論金額大小,均為違法行為。法律所針對的行為,僅指“風險代理收費”,收一塊錢和收九十萬,性質都是一樣,都屬於違法行為。就像綁架一樣,索取一塊錢和索取九十萬贖金,都是綁架。收到錢沒有、收了多少,是行為結果,不是行為本身,收一塊錢和收九十萬,屬於“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兩年時效,是指“違法行為”的時效,不是指“違法所得”的時效,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是違法行為,收九十萬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因此,對請求給付工傷賠償的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時效,只能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起算,不是從收到錢之日起起算。合同簽訂於2016年8月至9月期間,到去年9月,已經超過了行政處罰兩年時效。行政違法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和數額犯,如果把結果也就是違法所得也要包含在違法行為構成裏面,就會導致“沒有結果的行為不構成違法”的情況,好比綁架屬於違法行為,只要實施了綁架即屬於違法,如果把收錢也包含進綁架行為構成裏面,那麼就會導致凡是沒有收到錢的綁架行為都不構成違法這種情況,這顯然不合法理。如果廣州司法局強行處罰,一旦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超過法定時效,廣州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只會有一個結果,被確認違法並被撤銷。
那麼,司法局能不能沒收九十萬的違法所得呢?還是不行,因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司法局沒有權力去沒收那九十萬。這是立法不完善的問題,司法局背不了這個鍋。
還有很多人提到“合同無效”,首先,合同的效力只有法院才能確定,所有行政機關包括司法局依法是沒有權力認定合同的無效與有效的,更沒有權力以簽訂無效合同為由去處罰律師。其次,《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是指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不包括規章。違反規章強制性規定的,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合同的效力,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違法即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