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大客車駕駛員發生爭執致車輛失去動力,被判拘役六個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3-04 13:44
來源:江蘇高院
2021-03-04 11:34
基本案情
近年來乘客因車輛經停、票價等問題與司機發生口角進而發展為採用暴力等手段干擾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層出不窮,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了妨害安全駕駛罪。3月2日上午,金壇法院判決了一起乘客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

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乘坐大客車,經停至常州市金壇區某地時,因下車地點及車費問題與大客車駕駛員陸某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上前採取按車輛控制枱上的按鈕、扭轉點火鎖鑰匙等方式,強行導致車輛失去動力。後經陸某某控制好車輛減速滑行至前方路邊迫停。
金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搶控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在正常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通過干擾司機、搶控操縱裝置的行為妨害正常行駛的行為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市民應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尊重駕駛人員工作,切勿因小事幹擾正常駕駛,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來源: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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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檢察:一乘客謾罵、拉扯拍打公交車駕駛員,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被起訴來源:嵊州檢察
2021-03-04 11:22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檢察院對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提起公訴,並提出了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量刑建議。這是紹興 首例 以該罪名起訴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1月,何某在車站乘坐公交車時因個人疏忽,在公交車駛離站台後發現同行人員未一同上車。何某便要求駕駛員趙某停車下客,趙某按規定不予停車繼續行駛至下個站台。到達下個站台後,何某因心中氣憤不肯下車,並在車上謾罵趙某,趙某見其不肯下車,便關門繼續行駛。何某見狀跑到趙某身邊,用雙手拉扯、拍打正在開車的趙某,最終導致公交車急剎停在路邊,隨後趙某報警處理。

破解量刑建議難題
嵊州市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該案適用於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罪,但是在精準量刑上讓檢察官犯了難。在3月1日之前,該行為適用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兩高一部對該犯罪行為聯合出台了相關指導意見,但是對於剛生效的妨害安全駕駛罪,還未出台相應的文件規定。如何對剛剛施行的新罪名案件提出精準量刑,這對檢察官來説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檢察官參照原先對該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是否有加重行為逐條比對分析,對本院同類案件的量刑加以參考平衡,並提請員額聯席會議討論。檢察官最終審查認為,雖然何某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無其他從重情節,但是其對駕駛員實施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因何某主動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嵊州市檢察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對何某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精準量刑建議。
作為紹興首例以妨害安全駕駛罪起訴並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案件,為紹興地區檢察機關對於新罪名實施後同類案件的起訴量刑提供了最新案例。檢察官表示,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實施讓法律適用更為精準適當,能夠有效防範、遏制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文字:邵志佳、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