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鄧麗建議:不得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21-03-09 18:31
來源:中國婦女報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納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了修改好婦女權益保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鄧麗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了《關於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內容的建議》。
在鄧麗看來,修改好婦女權益保障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大會紀念北京世界婦女大會25週年高級別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更加成熟定型的必然要求;是推動民法典實施的必然要求;是解決當前婦女權益領域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
鄧麗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建議,即在總則部分明確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圍繞婦女權益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健全保障措施,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中強化司法監督和保障力度。
鄧麗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建立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評估機制,規定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必要時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評估;增加性別歧視的定義,表明我國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的國家立場和決心;健全婦女統計調查和發佈制度,規定國家加強與婦女發展和權益保護相關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佈,為分性別統計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圍繞婦女權益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健全保障措施。”鄧麗説,一是針對就業性別歧視認定難問題,應詳細列舉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表現情形,建立多部門聯合約談機制;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要求企業將女性錄用情況、職工性別比、管理層性別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狀況的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國家對性別平等狀況較好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
二是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明確規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上不得歧視婦女,相關權屬證書上應當將享有權益的婦女列入;完善婦女集體經濟成員資格受侵害的救濟途徑,規定受侵害婦女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確認申請,對確認結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此外,建議對村、居委會成員中的男女比例做出具體規定。
三是針對性騷擾侵害婦女人格權問題,根據民法典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的規定,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規定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後,男方糾纏騷擾女方使其面臨暴力傷害危險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民法典性騷擾的定義,列舉性騷擾的常見行為表現和主要防治措施,推動用人單位、學校等相關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法律義務。
四是針對當前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問題,與民法典離婚冷靜期相配套,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制度,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法律諮詢、情感輔導、糾紛處理等服務,推動建立平等和諧的家庭關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新婚夫婦進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的教育宣傳;對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細化,保障夫妻平等享有知情權;完善民法典有關離婚經濟幫助的規定,給予生活困難、無房居住一方必要的幫助。
五是針對一些高校為平衡男女比例,提高部分專業女學生錄取分數等問題,建議明確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針對女學生更容易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現實,規定學校應當開展女性自我保護教育。鼓勵引導女性進入傳統以男性為主的學科學習,消除性別因素和傳統觀念對學生專業選擇的影響。
此外,鄧麗建議,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侵犯婦女權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明確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性別歧視、未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的法律後果,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強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