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想放棄女兒撫養權,法院怎麼判?_風聞
guan_16145683133000-2021-03-09 11:33
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
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
在婚姻法等現行法規的基礎上
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總則實施以後,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起算點從十週歲降低至八週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並沒有隨之變更。民法典中的規定,直接明確了八週歲以上的子女其撫養權的歸屬原則,尊重他們的意願,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中,使用了“直接撫養”而非之前《意見》中的“隨某方共同生活”,這種文字表達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這一概念有了更明確的認知。
那麼,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撫養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
希望廣大父母牢記:
“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始終是我們要堅持的第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