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籤還是不籤?怎麼籤?_風聞
guan_16145683133000-2021-03-10 09:38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
那麼,如何簽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1.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2.關於“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户”問題“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於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鉅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3.關於“忠誠協議”中的離婚財產約定問題
“忠誠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忠誠協議”對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做了明確約定,則該約定屬於離婚協議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條款,簽署此條款只意味着成立而並未生效,在離婚成既成事實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
4.關於“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裏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鈎,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5.“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協議人的人身權利
“忠誠協議”中如有剝奪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探視權、繼承權等)的條款,屬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