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冷靜期,我想對你説 ——如果相濡以沫太難,你也可以選擇相忘於江湖_風聞
guan_16145630102124-2021-03-10 11:07
民法典的實施
離婚程序增加30天冷靜期。
其實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一個新鮮的事物,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就規定了“法院離婚案件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隨後富源法院開始探索建立婚姻案件冷靜期、心理測評服務等制度,併成功挽救了數十個家庭。今年《民法典》通過,用專門條款進行立法規範,讓離婚冷靜期成為一種法定的“新”模式。
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説法也是眾説紛紜。
有人認為冷靜期是“婚姻的守護者”
也有人認為是“自由的攔路虎”,恐變成“窗口風險期”,甚至成為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今天,我們繼續來聊聊這件人生大事,為你揭開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神秘面紗”
01、離婚冷靜期不是“絆腳石”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2019年我國結婚登記接近950萬對,而登記離婚達到415.2萬對,離結比高達43.8%,“閃婚”後“閃離”等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在此情況下離婚冷靜期應運而生。通過立法上的干預,設置一段時間的冷靜期,的確有利於平復雙方的情緒,促進冷靜思考、妥善抉擇。在之前的探索中也證明離婚冷靜期確實讓很多當事人“回心轉意”、家庭“破鏡重圓”。
02、離婚冷靜期不是“趕鴨子上架”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至此,民政部也明確規定婚姻登記處不再受理該項業務。而且,民法中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僅適用於婚姻雙方的協議離婚,換言之,訴訟離婚是不存在冷靜期的。如果雙方或者其中一方不同意協議離婚,還可以選擇來到法院起訴離婚,程序和從前並沒有變化,同樣可以保障離婚的權利。
03、離婚冷靜期並不妨害“多方保護”
離婚冷靜期並非家庭暴力的“庇護期”,對於婚姻的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如果被對方實施家暴,還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駕護航,屆時可以申請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機關等主體部門介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從始至終嚴格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確保在司法環節着力避免讓家暴者“鑽法律空子”。
總之,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救濟渠道始終是方式多樣、暢通無阻的,並不存在顧此失彼的情況。設置離婚冷靜期,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目的是激發其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及時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修復治療,但法律也充分保障離婚的自由。
民法典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只是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長了一點,讓大家多一點時間審視這段感情,離婚的門檻並沒有因此而提升。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你也可以選擇完全不吃離婚冷靜期這劑“後悔藥”。
最後,想把《圍城》中一則有關婚姻的短句送給每一個在“離”與“不離”感情路口徘徊的人:總有些時候,離婚的念頭衝上腦門、難以按捺。但有時氣消之後、日子依舊,在柴米油鹽、家庭瑣事的平平淡淡、磨合珍惜中感知家庭幸福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