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女輔警與9名公職人員發生性關係後敲詐370萬,官方回應:被敲詐者已被處理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21-03-12 15:54
封面新聞記者 刁明康 田雪皎 實習生 張奕丹
3月11日開始,江蘇連雲港女輔警敲詐案引發關注。她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然後實施敲詐。網傳《刑事判決書(2020)蘇0724刑初166號》由江蘇連雲港市灌南縣人民法院發佈,記者從當地多個部門證實了網傳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顯示,1994年出生的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輔警許某,於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目前,許某被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案件背後,因為被敲詐者們身份為公職人員,網友也關注他們是否受到處罰。判決書載明,被敲詐者有連雲港下轄的灌雲縣派出所所長、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及時任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等。
3月12日,記者致電灌雲縣紀委,電話暫無人接聽;灌雲縣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部分被敲詐者已被處理,“具體處理結果不清楚”;灌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則轉達縣紀委的回覆,“已對相關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但具體處理結果暫不便透露。”

當地政府網站發出的公告
女輔警與公職人員發生不當關係
敲詐公安局副局長等人370餘萬
2020年12月29日,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 0724 刑初 166 號》 顯示,被告人許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於江蘇省灌雲縣,大專文化,原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住江蘇省灌雲縣。
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 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許某同時或者不間斷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買某、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該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先後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5月至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10萬元;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向寇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2016年6月至7月,許某與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陳某甲索要人民幣 10.8萬元; 2016年9月至12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關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45萬元; 2017年5月至6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衞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15萬元;2017年7月至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鎮衞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29.8萬元;2017年2月至9月,許某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林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許某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後,雙方不再聯繫;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某再次與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女輔警被判刑13年 罰金500萬元
灌南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財物達人民幣372.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 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許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並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對其許某及辯護人認為她有自首情節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但她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許某以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法院追繳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
當地稱部分被敲詐公職人員已被處理
其中一名副局長已被判刑
許某敲詐案公佈後,網友質疑:被敲詐的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友關係,是否也受到了處理?
3月12日,記者致電灌雲縣紀委,電話暫無人接聽;灌雲縣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部分被敲詐者已被處理,“具體處理結果不清楚”;灌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則轉達縣紀委的回覆,“已對相關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但具體處理結果暫不方便透露。”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顯示,被敲詐勒索金額最高為128萬元,受害人為“劉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時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劉某乙升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長。
2019年6月5日,灌南縣紀委監委發佈一則“審查調查”通報顯示,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相兵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份通報中,劉相兵的簡歷顯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與“劉某乙”的職務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則報道,詳細披露了劉相兵案件。報道中稱,2019年5月1日,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長劉相兵被舉報,舉報信稱劉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對象好處費、縱容其家人開設賭場,且存在作風等問題。2019年6月,劉相兵接受審查調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0年1月,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相兵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判決書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