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冒名頂替入學學位將被撤銷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1-03-16 21:20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行為確定為“冒名頂替罪”後,關於如何處理頂替者已獲得學位的立法也提上了日程。
3月15日,教育部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該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佈學位證書無效: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
(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此外,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圖源:視覺中國
據瞭解,現行法律中對“撤銷學位”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81年實施、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相比之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撤銷學位”適用情形的規定更加具體,且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的描述修改為了“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佈學位證書無效”。
此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對於“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與“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情形,學校應當依法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不過,該規定系教育部2017年制定的部門規章,雖具有強制力,但效力位階相對較低,當其與法律、行政法規衝突時,應當適用後者。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