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個奇葩的新聞,看了判決書後發現,是作者把判決書解讀錯了_風聞
麒麟才子有点困-2021-03-17 19:12
【本文來自《光纜線脱落後兩人相繼被絆倒,先倒者被判對後者負一半責任。這個判決怎麼樣?》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這種事我只想説希望寫這篇稿子原作者先看清楚判決書內容,不要瞎帶節奏,這事根本和誰先摔誰後摔沒關係。
一審案號:(2020)豫1381民初5286號,二審案號:(2020)豫13民終6673號,裁判文書網上都能查到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原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3日6時13分,王紅巖駕駛電動自行車自西向東行駛至鄧州××線)××楊營鄉周莊村時掛碰由被告聯通鄧州公司管理使用的已脱落的光纜線,後光纜線又將推人力三輪車的徐昌華絆倒摔傷,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鄧州市交警大隊處理認定,王紅巖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昌華無責任。
二審判決書原文: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

事實根本不是兩個人被先後絆倒,是第一個人掛上了光纜線,然後這條線把第二個人絆倒了,交警大隊也認定了第一個人的事故責任,憑良心想,如果你走在路上被人掛上一根線把你絆倒了,對方又有過錯,要不要賠你錢?
至於光纜公司疏於檢修有沒有責任?當然也有,也要賠錢,但這不代表第一個人就沒有過錯了。
所以一審二審判的是第一個人和光纜公司都要擔責任,一審認為八二開,二審認為五五開。
一審判決書原文:以上徐昌華的損失共計63978.18元,由王紅巖承擔80%賠償責任,即51182.5元,扣除被告王紅巖為其墊支的1500元,被告王紅巖應賠償原告49682.5元。被告聯通鄧州公司承擔20%賠償責,即12795.68元。
二審判決書原文:王紅巖駕駛電動自行車觸碰到已脱落的由聯通鄧州公司所有的光纜線,後該光纜線又將徐昌華絆倒摔傷,該事實已經鄧州市交警部門予以認定……聯通鄧州公司作為該光纜線的所有人,未盡到妥善的管理義務,致使光纜線脱落也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聯通鄧州公司與王紅巖應對徐昌華的受傷負同等責任,即聯通鄧州公司與王紅巖分別賠償徐昌華各項經濟損失31989.09元(63978.18元÷2),扣除王紅巖墊支的1500元,王紅巖應賠償徐昌華30489.09元。一審法院責任劃分不當,應予改判。
至於第一個人説自己是受害者受了傷,首先這和在交通事故中有沒有過錯沒關係,從來沒聽説肇事者受了傷就不用賠錢的,其次就算你應該獲賠也是找光纜公司要錢,但一碼歸一碼,這事在程序上要另案解決,我也支持他維權。
我覺得這事根據判決書原文節選應該是能掰扯清楚的,節奏帶成“一根脱落的光纜線,兩名路人接連被‘絆倒’”刻意忽略第一個人的粗心大意,我也不説啥了,不知道是沒看判決書還是看了依然這麼寫,懂得都懂。
只能説,判奇葩案子的法官不是沒有,但是把正常的判決可以解讀成奇葩的人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