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光輝 | “怨恨”的符號現象學與 “佛系人格”的情感淡化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1-03-18 22:19
有學者早就注意到,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情感基調的演變,最終“怨恨成為一種主導性的情緒氛圍”,其原因是“利益格局相對固定化、社會差異明顯化和向上流動機會受到鉗制” 。討論中國社會的怨恨問題,成為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怨恨在中國學界被討論得相當多,已有文章大多把怨恨作為一種整體性情感考慮,其理論起點往往是舍勒的怨恨情感現象學,其理論落腳點往往是怨恨的社會價值或意義。
在觀察到中國社會怨恨鬱積現象之後不久,中國青年中出現了另一種相反的社會人生態度——佛系。2017 年年底,“佛系青年”一詞迅速竄紅中國網絡,成為一種文化現象,表達了不少青年的生活態度和情感取向。佛系青年無慾無求、不悲不喜、雲淡風輕而追求內心的平和,對社會、他人無怨恨情緒。佛系青年與充滿怨恨的羣體形成鮮明的對比,構成了一道奇怪的社會風景。與怨恨成為一個學術問題相似,“佛系”也迅速成為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迄今為止,在“中國知網”以“佛系”為關鍵詞按篇名搜索出的文章有 200 多篇。這些討論佛系的文章觀點各不相同,總體傾向是將佛系作為一種不正常的、有問題的、亞文化的、需要教育和引導的社會心態。
為了説清楚佛繫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態,也為了對佛繫有一個比較客觀公允的評價心態,本文認為,首先需要對怨恨進行符號現象學分析,探明怨恨情感的結構和功能,然後將佛繫心態的情感結構和可能產生的社會後果與之比較,才能形成對這兩種情感的清晰認知,也才能從根本上對這兩者進行有效的引導和控制。
怨恨的符號現象學解釋
“怨”的金文大篆寫法為
小篆寫法為
這是一個形聲字,從心, 夗聲,《説文解字》對其意思的解釋是“恚也”。其基本含義是不滿意、怨恨、仇恨、責備、抱怨等。在《説文解字》《廣雅》等文獻中,怨、恨、恚、怒幾個字,意思相近,幾乎都是循環互訓。而這幾個字組成的詞語,則包括“怨怒”“怨恚”“怨恨”“恨怒”“恨恚”“恚怒等,幾乎可以自由搭配。與這幾個字意思相近的還有懟、憤、仇、憎、忿等,也可以組成一批詞語。雖如此,古人依然對這些字義作了區分。殷寄明認為,“怨”指心有所鬱結,有結怨、積怨等意思。“夗”不但表音,且兼表意。清朱駿聲在《通訓定聲》中認為“怨”假借為“藴”、為“鬱”。“夗”聲字都有“積聚”“鬱結”等公共義,比如“宛”,《説文通訓定聲· 乾部》言 :“宛,〔假借〕為‘藴’、為‘鬱’。《方言》十三言 :‘宛,蓄也。’《荀子· 富國》言 :‘使民夏不宛暍。’注 :‘讀為藴。’” 即,“怨”字的本義,含有鬱結、積聚等意思,指怨恨情感在心中的堆積和鬱結。
“怨恨”在現代漢語中是一個複合詞,主要用來表示潛藏心中隱忍未發的怒意,與單字“怨”表示的意思相近。英語單詞“resentment”的意思與之接近 :“意為‘憤恨、怨恨’,側重指因不公正的待遇或不受尊重而產生的憤恨,往往持續時間比indignation 長,且常帶有怨恨和惡意。” 舍勒的《道德建構中的怨恨》的德文原文是“Das Ressentiment im Aufbau der Moralen”,德文“Ressentiment”與英文“resentment”有同一個詞源,意思一樣。因此,舍勒分析的怨恨與本文所論的怨恨,基本上是同一個情感概念,但具體內涵又有所不同。
在現代漢語中,“怨恨”一般用來表示“怨”,而“仇恨”則用來表示“恨”。《説文解字》對“恨”的解釋是“怨也”。但怨和恨並不是同一個意思。艮聲字都還有狠戾義,“恨”指仇恨,有狠戾之意,所以怨恨與仇恨兩種情感的差別是比較明顯的。怨恨的情感程度較輕微,偏向“報怨”“埋怨”,限於內心對他者行為的否定性判斷 ;而仇恨的情感很強烈,不僅否定他者的行為,而且有促使主體行動以報復的慾望。所以本文認為怨恨是單純情感,而仇恨是複合情感。肖祥認為 :“怨恨的產生有多種原因,但其心理過程是基本一致的,就是由怨生恨。” 從這個解釋來看,“怨”與“恨”確實應該分開來看,“怨”發生在前,“恨”發生在後。“怨恨”的敍述模態是“否定他者做”,即表示對他者行為的否定,不在意自己是否有行動的願望。孔子曰 :“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不要老是責怪他人,自然也就沒有怨恨了。尼采説,怨恨在奴隸道德的形成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不能通過採取行動作出直接的反應,而只能以一種想象中的報復得到補償”,以怨恨為基礎的奴隸道德,“起始於對‘外界’,對‘他人’,對‘非我’的否定”,“是向外界而不是向自身方向尋求價值” 。仇恨的敍述模態是“怨 + 欲”,即表示對他者行為的否定且對自己行動的肯定,有行動的願望。“怒”在現代漢語中用“憤怒”表意,憤怒也表示否定他者的行為,並有行動的慾望且已經有身體上的表現。憤怒與仇恨的區別在於 :仇恨是想行動而暫無行動,憤怒則是已經開始行動,或者在表情、聲音上已有表現,或者在行動上已有表現。從過程上説,怨恨是初始原因 ;仇恨是怨恨在心中的進一步發展而想有所行動 ;憤怒是怨恨發展成仇恨後在身體上已有表現。如果身體上沒有任何表現,看不到憤怒的表情,則只是怨恨或仇恨,不是憤怒。舍勒的認識與此相似。他認為怨恨是“一種隱隱地穿透心靈、隱忍未發、不受自我行為控制的憤懣 ;它最終形成於仇恨意向或其他敵意情緒一再湧現之後,雖然尚未包含任何確定的敵對意圖,然而,其血液中已在孕生一切可能的敵意” 。怨恨的基本特點之一是“隱忍”。
憤怒是最強烈的情感,難於在內心進行控制。按詞源解釋,聲符字“奴”可載“強、大、壯”之義,所以“怒”本就含有“強烈”情感之義。很強烈的激情不可能維持很久,所以憤怒是短暫的,而怨恨和仇恨由於可以沒有身體表現,所以可以維持較長時間。相比之下,怨恨程度最輕,維持的時間也最長。所以怨恨可以堆積成一種情結,甚至成為人的一種氣質特徵,形成舍勒所説的那種持續狀態,比如怨婦、愁怨的詩人、抱怨的人格。在中國古詩中,有大量抒寫“怨情”的詩,比如離怨詩、宮怨詩、閨怨詩等,表明怨恨不但持久,而且普遍。孔子説 :“《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羣,可以怨。” 把“怨”作為詩的重要功能之一,也就把詩視為疏浚怨恨情感的工具和管理者瞭解民怨的渠道,同時也鼓勵了大量“怨詩”的生產。對他者的行為進行否定,也就是希望他者改變行為方式,因而瞭解他人對自己的怨恨,也就相當於瞭解了他人對自己改變的期待,從而糾正自己的行為。羣體性的怨恨,則往往預示着某種社會管理層的問題,或社會公眾受到了某種比較普遍的壓抑。現代社會怨恨情緒增多,説明現代人價值觀念的變化。劉小楓在給舍勒的《道德意識中的怨恨和羞感》所作的編者前言中提到 :“‘羞感’是積極的價值情感,‘怨恨’是消極的價值情感,在現代人身上,‘羞感’鋭減‘怨恨’倍增,恰好反映出現代人‘心性氣質’的品質。”
[德]舍勒,《道德建構中的怨恨》
舍勒還認為,怨恨是一種後生的情感,是“有明確前因後果的心靈自我毒害”,它由一些其他的情感波動和激動情緒引發,包括報復感和報復衝動、仇恨、惡意、羨慕、忌妒、陰毒。這就與本文所論單純的“怨”有所區別。舍勒認為上述情感是怨恨產生的原因,而本文認為怨恨是上述部分情感產生的原因,方向恰恰相反。本文認為,怨恨情感的產生非常複雜,有不同的層次,最簡單的概括是對他人行動的直接否定,這個否定可以導致報復感、仇恨、惡意等情感,而這些派生出來的情感又可反過來助推或加劇怨恨情感。或者説,由於我們的詞庫中沒有一個用來表示“否定他者做”的單純情感的詞彙,所以我們不得不借用這個內涵已經比較複雜的“怨恨”一詞。舍勒所論的怨恨,顯然與此有明顯的區別,他強調的是一種持續的、隱忍的、社會性的怨恨情緒,這實際上已經是一種混合了多種情感狀態的怨恨堆積,而且這種情緒首先限於僕人、被統治者、尊嚴被冒犯而無力自衞的人羣之中,其產生條件是 :“這些情緒既在內心猛烈翻騰,又感到無法發泄出來,只好‘咬牙強行隱忍’。” 舍勒是從尼采對引起奴隸道德的弱者的怨恨之討論出發的,所以他討論的怨恨就與本文所説的怨恨有所不同。本文所説的怨恨首先強調的是一種個人對他人行為的否定態度,是任何人都會體驗、經歷的情感,而不僅僅指弱者才會有的那種情緒狀態,其次才是指一種累積的、持續的、隱忍的、社會性的怨恨情緒。現在大多數人討論的怨恨,都是舍勒意義上的社會性怨恨。
與“怨”相關的組合情感
把“怨”限定在一種單純情感的意義之上,有助於分析與之組合的其他複合情感的構成。
四種基本他指情感是愛、惡、恩、怨。怨首先可以與惡組合為“厭惡”,或口語中所説的“討厭”。
厭惡一詞,既可表示對某物之存在的否定,也可表示對某人之存在的否定,還可表示對某人行為之否定。這個詞彙本身就是一詞多義的或複合性的。如果肯定他人的存在(愛)而否定其行為(怨),則會出現一種很奇特的情感,就如我們對待自己淘氣的孩子時的那種情感,漢語中沒有一個詞能夠準確表達它。如果這種現象出現在其他關係中,則可能有專門的詞彙表達,比如在兩性關係中,如果愛對方的存在,而對方有行為顯示出對另一異性的好感而令己不滿的話,就會萌生“醋意”。人只對自己愛的人吃醋,所以吃醋表達的是愛,卻意在制止對方的某種行為。“吃醋的人通過心情低落和行為舉止的異常來表達內心的不悦,向對方傳達出在乎的信息。被吃醋的一方接收到這種信息時,會採取相應的策略來緩解吃醋人的心情。” 恩與怨是矛盾的情感,基本上無法組合成一種統一的情感,所以中國人一直都提倡恩怨分明,以免價值觀發生紊亂。
怨還可以與四種自指情感(喜、悲、欲、懼)組合。喜與怨組合的情感可以叫作“喜怨”,一種情況是對他人行為的否定給自己帶來喜感,諷刺、挖苦、嘲笑、幸災樂禍都能帶來這種情感。這類情感將自己的愉悦建立在對他人否定的基礎之上,由於反差較大,所以顯得比較扭曲,卻能給自己帶來非常解恨的情感效果。喜與怨還可以有另一種組合方式,兩者同時存在,比如“嬌嗔”,表面上在生氣,實際上心頭很高興。喜怨是一種程度非常輕微的怨恨,雖然有怨恨的成分,卻因喜的存在而把怨的對抗性降到很低的程度。
悲與怨組合的情感可稱為悲怨,因為對他人行為的不滿意而導致自己的存在感喪失。悲怨情感中包含了悲劇性,也包含了譴責,所以有通過喚起他人的同情以達到糾正其行為的效果。中國古代有追求悲怨美的傳統,實則是被統治者希望統治者改變的情感表達。謝柏梁認為,先秦時期人們討論的主要是悲哀,在審美範疇上體現的是樂而不淫、哀而不傷的中和精神,而漢魏晉唐則大不相同,主要思考探索悲怨的命題,漢唐的悲怨美學在宋以後更加具體化,分類膠附於諸如戲曲悲劇、悲劇性小説的理論建設之中。悲怨成為一種審美表達,是一種特定社會結構的反映,也是一種情感尺度控制的結果。悲怨之情,建立在一種以服從為基礎的專制體制之中,其前提是沒有報復的慾望與行動,僅以自己之悲,表達對他者行為的不滿,期待喚起他人的同情。這大概跟中國的“風—化”論有關。《毛詩序》説 :“風以動之,教以化之……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 我只説自己的情感體驗,並不冒犯、威脅你的存在,你自己看着辦。這既避免了直接的衝突,也使怨情的表達顯得“温柔敦厚”。如果悲怨之情表達過度,則有鼓動人反抗或者突出自己的嫌疑,“揚雄、班固認為屈原露己揚才,怨恨懷王,悲怨過了限度便為狂狷之行” 。悲怨之情感表達,不能從根本上違背皇室的利益,不能鼓勵破壞社會的基本秩序和結構。
怨與欲組合成另一種新的情感。否定他者的行為,因而造成自己意欲行動以制止對方。這種情感是強烈反抗的動力,包括報復感(復仇感)、憤怒等。與報復感相比,憤怒是更加強烈的情感,它往往越過了理性的控制。塞涅卡(Lucius Annaeus Seneca)在《論憤怒》一文中指出,亞里士多德對憤怒持擁護態度是不對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憤怒對德行有鞭策作用,如果剝奪了憤怒,那麼人類理智便不能自衞,且會因此而對各種偉大的努力懶惰怠慢,漠不關心。而塞涅卡則認為憤怒是一種可惡、野蠻的東西,是一種病,而且一發就是重症,憤怒將理智魯莽地扔到一旁,憤怒是“最讓人心神不寧的狂躁情緒”,“成則如此狂妄自大,敗則如此氣急敗壞”之物,除憤怒之外找不出第二樣情緒可與之相比。塞涅卡之所以反對憤怒,是因為憤怒具有巨大的破壞性,而且這種破壞性越過了理性而很難控制。培根對塞涅卡的説法不以為然,認為“完全消滅怒氣是不可能做到的事,那只不過是斯多葛派的一派胡言”,只要知道了發怒的三點原因,再加上恰當的方法,就可以平息怒氣,最有效的辦法是延遲時間,即在心裏告訴自己 :報仇的時機還未成熟,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先平靜下來,等時機成熟再一併算賬。控制憤怒,有一個方法問題,而要準確找到控制憤怒的方法,則需要對憤怒進行結構分析。格雷馬斯認為,憤怒的結構為挫折→不高興→侵犯。
[古羅馬]塞涅卡,《塞涅卡三論》
進而,格雷馬斯通過對涉及該結構各階段詞語的義素分析,非常精彩地剖析了憤怒產生的過程。他認為,“挫折”可分析為期待不能實現,造成不滿與失望,通過“不高興”這個情感樞紐承上啓下,“不高興”可擴展至苦澀、怨氣、懷恨、銜恨等“敵意情感”,再由此引發“報復”行為而“冒犯”他人。“冒犯”與“施虐”具有相似的構成單位 :痛苦→讓人痛苦→獲得快感。格雷馬斯認為,憤怒和報復結構上基本相同,其區別或許是,報復是“受冒犯者的快速反應而不是突然反應”,憤怒則是“失望主體立即作出反應”,其原因或許是“天生性格”或者“文化特徵”。但他又認為這些解釋並不令人滿意,或許應作這樣的解釋 :報復的“能做模態被整合在整個主體能力模態中”,憤怒則是“/ 能做 / 反而完全統治了衝動的主體,於是在完全規劃好行動程序之前主體便投入行動”,所以“憤怒的程序就像是一個失去了某些成分的程序,恰如在一個單詞中去掉了某個字母或音節”。這個分析相當精彩,他不但指出了報復與憤怒的同屬關係,同時指出了報復話語與憤怒話語的區別,報復是“情感話語”,而憤怒則是“備受‘感情’干擾的激情話語” 。雷格馬斯對憤怒的分析,以比本文更詳細的論述證明了我們對憤怒之模態的判斷。他所説的“挫折→不高興”,可以分析為“怨”的一種內部結構,而“侵犯”,則表明了主體行動的慾望。“怨”情之產生,當然有多種原因,結構也可以很複雜,但其總體性的模態單元,是對他者行動的否定。報復、憤怒與悲怨的作用完全不同。悲怨旨在喚起他人的同情,而憤怒旨在引起自己的行動,毀滅或打擊對手。因而,憤怒是最具破壞性的情感之一,其非理性、突發性、不可控性與報復不同。
怨與懼組合的情感,性質又大不相同。雖然對他人行為不滿,卻因害怕而不敢行動,又恨又怕,就是“卑賤”。常有卑賤情感的人,通常性格懦弱,懦弱的人有不滿而不敢反抗,遭屈辱而不敢憤怒,屈從隱忍。卑賤情感程度輕微的,叫“忍”。“忍”的意思,就是不把心裏想的説出來、做出來。刃聲字都有剋制義。如新加坡作家尤今所説,“忍”字不但形象生動,而且飽飽地藴含着人生的哲學,“尖尖的刀口,閃着凌厲的寒光,正正地對着你的心葉”,“倘若你能忍、你肯忍,吸一口氣,退一步,再一步,你便會發現,你離開那刀口,愈來愈遠,愈遠愈安全”。孔子説 :“小不忍則亂大謀。” 荀子説 :“志忍私,然後能公。”佛家則説 :“六度萬行,忍為第一。”“忍則無辱。” 忍似乎是一種生存的智慧,也是某種德行的保證,中國哲學家們對此論述頗多。如果是生存的智慧,自然無可厚非。然而若是忍讓過度,不該忍時也忍,則成懦弱乃至卑賤。尼采認為卑賤者只看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卑賤者的智慧和情感便是“絕不讓本能誤導自己去幹沒有實惠的事”,而高尚者則相反,“高尚者更不冷靜,因為高尚、大度、自我犧牲的人屈從於本能” 。卑賤者之所以可以卑躬屈膝,是因為他們以實惠為最高追求,不講大義,對自己所否定的行為,也不會按本能去制止,總是一味忍讓。總之,忍讓不一定是一種美德。孔子也説過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忍耐總有限度,忍耐可以反轉為報復、發怒的慾望。卑賤情感程度較重的,是屈辱。屈辱感是程度很重的忍,是不想忍而不得不忍。一般而言,忍暗含一種道德優勢,意味着有可以發怒或報復的潛能 ;屈辱則是道德優勢的徹底喪失,意味着發怒或報復潛能的失去。屈辱最容易滋生仇恨,在條件允許的時候,轉化成憤怒,所以對社會而言,這是一種潛在的危險情感,正常的社會不應讓社會成員有屈辱感。
與怨組合的一系列情感,都是“怨”的家族情感。然而,學界在討論“怨恨”的時候,很多都沒有細加區分,這造成討論“怨恨”的時候概念紊亂,意義含混。在多數人的討論之中,怨恨用來指與“仇恨”和“憤怒”接近的情感,因為這兩種情感與社會不穩定因素關係最為直接。然而,大家可能都忽略了該家族中其他與怨恨組合的情感類型,這些可能恰恰是緩解社會怨恨的重要渠道。比如,中國古代社會提倡的“忍”的哲學以及“悲怨”風格,西方現代社會允許對社會進行諷刺形成的“喜怨”情感,還可以努力宣傳對怨之對象的愛而形成“愛怨”感,都能夠將鬱積的怨恨引向不那麼激烈的方向,有效緩和社會矛盾。仇恨與憤怒,都在一念之間,給一個扭轉的動力,就能發生方向性的改變。
怨恨情感與道德法律建構原則
怨恨以及與怨恨組合的各種情感,往往與道德乃至法律的建構有着密切的關係。這或許正是因為怨恨涉及對他人行為的否定態度,怨恨是以否定的態度調節他人行為的情感,而道德和法律是以否定的評價或其他手段調節他人行為的制度。道德和法律,往往以多數人(或統治階級)的怨恨情感為依據。休謨早就注意到,道德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但他沒有説道德主要建立在哪種情感之上。
蘇格拉底之所以被雅典人用投票的方式判處死刑,是因為雅典人對蘇格拉底的行為充滿了怨恨情感,他們的怨恨匯聚在一起而具有法律的權威。這並不説明蘇格拉底的做法就一定錯,而雅典人的做法就一定對,而是説明多數人怨恨的行為就是道德和法律應該反對或禁止的行為。為什麼當叛徒是違反道德準則和法律的?因為當叛徒這個行為讓他所屬羣體中大多數人怨恨和反對。如果當叛徒這個行為可以給更多人帶來好處,當這個更多人的羣體因此獲得勝利時,那麼他就會得到這個得勝羣體的感激,他的行為就不會被視為違背道德。殷夫的《別了,哥哥》所寫的主要內容,就是向以哥哥為象徵的統治階級告別,也就是做了自己所屬階級的“叛徒”。又因為他當叛徒的目的,是為了給一個更大的階級羣體謀取幸福,他不會招致多數人的怨恨,而是會得到多數人的感激,所以他的行為就是極其道德的,也是非常合法的。法律往往不規定如何做是好的,而是規定如何做是不好的。法律和道德底線,因而以怨恨情感為標準。
不同人怨恨的對象很不相同。怨恨對象不同是因為人的價值觀不相同,價值觀往往是由道德法律體系建構的,所以怨恨情感與道德法律體系有一個交互影響的過程,法律也不能完全把情感排除在外。美國司法中的陪審團制度,就是讓公眾情感直接參與法律審判的證據。怨恨情感的差異,很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怨恨情感甚至可以推動社會革命。之前不明白的道理,可以通過宣傳教育而明白。之前的道德、價值體系,可以通過批判揭露而令其瓦解。道德、價值體系瓦解之後,怨恨的對象發生翻轉,社會革命才能成功。比如新文化運動的核心命題,正是對舊禮教、舊道德發起猛烈攻擊,瓦解其價值體系。李大釗撰寫《孔子與憲法》《物質變動與道德變動》等系列文章,陳獨秀撰寫《偶像破壞論》《憲法與孔教》等系列文章,魯迅撰寫《我之節烈觀》等系列文章,批判矛頭直指封建道德倫理,試圖把大眾怨恨的對象轉移到曾經迷信崇拜的對象上去,從而重塑價值。這也就説明,怨恨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通過引導改變的。舍勒説 :“價值不過是我們的慾望和感覺的影像而已。” 改變價值觀,説到底就是引導人的情感方向。社會要穩定,必然從減少怨恨情感着手,“疏導怨恨可以為國家的持續發展奠基”。對於渴望變革的社會而言,怨恨是積極的情感 ;對於渴望穩定的社會而言,怨恨是消極的情感。
新文化運動
我們通常都會怨恨那些怨恨我們的情感,也就是對怨恨的怨恨,所謂“冤冤相報”。這恰如有學者所説 :“在各種社會矛盾的逐漸升級過程中,發揮作用的可能不只是弱者單方面感受到的羞辱和怨恨,而是強弱雙方之間的相互羞辱和怨恨”,因為“這些情感都具有相互性的特點,當弱者感受到羞辱和怨恨的同時,與之相對的強者也會感到來自對方的羞辱和怨恨”。化解怨恨的辦法 :一是不要讓社會有太多讓人怨恨的條件 ;二是自己不要怨恨他人 ;三是要引導用非激烈的怨情組合代替激烈怨情組合。只要將怨恨控制在不致引發行動的範圍,怨恨就不會成為威脅社會結構的情感,而是成為道德與法律制訂的原則和依據。“不傷害情感”就是“不引起怨恨”的另一種説法,而道德律令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不能傷害普通人、正常人的情感。
佛系人格怨恨的淡化與社會的緊張
社會總是儘可能地消除讓多數人怨恨的條件,改革社會利益分配原則,讓社會顯得公平正義。查爾斯· 伯奇(Charles Birch)等認為 :“一個社會,於正義而不顧就會滋生怨恨,這樣的社會只能依靠暴力手段進行掌控,這樣的結構自產生之日起便不是穩定的。” 人類社會的建構,追求穩定、安全、和諧,不能總是依靠暴力來完成。人類的合作與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法律、道德等規則來實現。本文贊成休謨的説法 :道德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道德、法律等規則的制訂首先需要尊重情感規律,特別是要重視社會的怨恨情緒。除了法律、道德等顯在規則,人類的合作和社會管理還遵循無數潛在規則,這些潛在規則依然以情感(尤其是怨恨)為基礎。人類社會的潛在規則往往是多數人認同的價值觀,我們最好遵循,至少不能把該價值看得無足輕重。如果多數人認為青年人應該上進,那麼青年最好也追求大眾認同的價值,而若青年把那些都看得無所謂,社會就拿他們沒有辦法,不知道應該採取何種手段鼓勵他們變得更加努力。如果多數人都認為,社會上出現了非正義的東西,應該有怨恨堆積激發起一次反抗或一場變革,而若青年把這些也看得無所謂,其他人就會覺得失去了希望。
佛系青年的特點,就是各種情感都不如“多數人”那樣強烈和鮮明。他們本應具有的怨恨情感缺席,反而可能成了社會問題,因為他們沒有成為本應所是的社會性怨恨情感的主體,而是如同置身事外。青年們這種“非抱怨型人格”的表現,就是“佛系人格”。具有佛系人格的人對社會沒有怨恨,其他具體情感也不強烈明顯。沒有了怨恨,對於社會穩定也就不構成直接威脅,而且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但是佛系人格的出現卻讓社會感覺到了威脅和緊張,這是為什麼呢?
有抱怨型人格的人看待他人時以否定為主導,看待自己時以不滿足為主導 ;有非抱怨型人格的人看待他人時以肯定為主導,看待自己時以滿足為主導。如果把關注重點放在自己而非他人,也不易形成抱怨型人格。重點在自己,則滿足時“知足常樂”,不滿足時“自怨自艾”。將關注重點放在他人而非自己,則滿足時“感恩戴德”,不滿足時“怨天尤人”。不論重點放在哪一方面,都不是淡然的生活態度,也就產生不了淡然的情感狀態。佛系人格與前幾種人格均不相同。佛系人格的基本特點是,其關注重心既非自己也非他人,對自己和他人的態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因而佛系青年跳出了常規情感。佛系青年“放下了執念”,不喜不悲,不怒不嗔 ;“淡然處世、不爭不搶” 。有學者將佛繫心態歸入“低慾望羣體”心態,有一定的道理,因為低慾望消除了強烈怨恨情感的基礎,使仇恨和憤怒缺少了基礎情感的支撐。
佛系不僅消滅了怨恨,而且消滅了其他基礎情感。自指情感的喜、悲、欲、懼,他指情感的愛、惡、恩、怨,都不再鮮明。這些情感的退化,根源有二 :一是自己和他人都不再是佛系青年關心的對象 ;二是對自己和他人都不再簡單地以肯定和否定的態度形成判斷。缺了這兩個基礎,態度鮮明的世俗情感便沒有了形成的依託。這也就反映了佛系青年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由於既不關心自己也不關心他人,所以佛系青年遠離了對“人”的關注而離人類常規價值越來越遠;二是由於不再以肯定和否定的方式作判斷,所以佛系青年非此即彼的是非觀念越來越淡漠。缺少這兩點,則現代社會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價值體系的功能將減弱甚至變得無用,而人類以此建立起來的大規模合作體系也將面臨威脅。
當多數人都有世俗情感的時候,一部分人先做到無慾無求,超然世外,就顯得格格不入,成了另類。最令常人不能“忍受”的是,常規的情感制裁措施對佛系毫無作用,佛系青年在世界觀方面總是顯得高人一籌 :與之相比,其他人顯得更世俗、更在乎功名利祿。簡言之,佛系因拒絕日常情感而不會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但也因此不受社會情感規則的控制,從而讓其他社會成員產生不知如何應對的恐慌和緊張感。透過佛系,人們開始探討,到底是佛系青年出了問題,還是社會出了問題。不論是有問題的社會導致佛系青年出現,還是佛系青年自身心態有問題,總之出現佛系就是個問題。以筆者觀之,這恰恰顯現出我們自身的問題,即認為“佛系”是個社會問題。然而佛系只不過是一種激情淡化的潮流,並不對社會穩定構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它淡化了一切激情,從而淡化了怨恨,所以反而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之所以認為它是一個問題,僅僅是因為我們拿他們沒有辦法。問題在於,我們為什麼必須拿其他人“有辦法”?
怨恨情感依託於對他人的態度,而佛系人格不關心他人,對他人無態度。無態度,則既不存在感恩,也不存在怨恨,一切自然而然。佛系人格也不關心自己的得失,得也無喜,失也無悲,因而從不患得患失。按自然法則行事,寵辱不驚,淡定從容,於我何害?而這些特性,不正是我們安慰那些處於情感危機中的人的常用之語嗎?問題的真正難點在於,人類社會的顯在規則和潛在規則,幾乎都以順應多數人的情感規律為基礎,而佛系人格則旨在不遵守看似天然的情感規則。大家認為應該憤怒的,佛系不憤怒 ;大家認為應該追求的,佛系不追求 ;大家認為應該怨恨的,佛系不怨恨……既然人類情感對佛系的影響無效,那麼人類又該何去何從?人們真正擔心的,是人類社會的走向不再符合情感的自然規則,人類一直在追求的所謂“意義”,將面臨虛無的深淵。
以此觀之,人類社會之存在,並不是以“穩定”為最高追求,而是需要在變化中尋求意義和價值,而且永無止境。“終極價值”並不存在,“終極情感”也不存在。情感類型的多樣性,為人類繼續存在的可能性奠定了基礎。追求情感的變化,是人類不可逃避的宿命,也是人類繼續存在的理由。總而言之,為人之道,應該不忘初心,該愛則愛,該恨則恨,該喜則喜,該悲則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