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日本在台灣問題上蠢蠢欲動,突然想起前敵國條款_風聞
段延志-研究海洋安全、日本问题、国际法。2021-03-22 20:40
近日美日防長稱若大陸和台灣發生軍事衝突,兩國將密切合作。日防衞大臣岸信夫還強調,日本由於臨近台灣海峽,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他認為有必要探討日本自衞隊能為前往台灣的美軍提供何種協助的問題。看到岸信夫這個表態,感到日本軍國主義幽魂未散,可謂賊心不死,又蠢得要死。現在就結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前敵國條款”談談,中國在對付日本追隨美國干涉台海問題上有哪些處置日本的權利。
敵國條款主要是指二戰後,為防止侵略戰爭重演,《聯合國憲章》中對日本、德國等戰敗國所訂立的相關約束性條款,主要存在於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根據這些規定,中國幾乎擁有反擊日本武力干涉台海的無限權利。
——第53條,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鑑於近代日本曾有侵略佔領台灣之經歷,且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確要求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戰後日本投降書宣佈接受上述宣言和公告。這意味着日本再無任何阻撓台灣迴歸中國之權利。如果日本再度以軍事染指台灣,不管其單獨或以軍事同盟等形式,中國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日宣戰的戰勝國,均可認為日本重拾侵略政策,並根據憲章第53條,無須遵守憲章第51條關於國家自衞權應向安理會報告、在安理會做出決議後應依照決議行事等規定,直接對日實施採取自衞戰爭行動。
——第77條,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由於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據此,戰後琉球地區法律上即不屬於日本領土而交予聯合國託管,並由美國實施管理。1972年美日沖繩返還協定未經聯合國安理會同意,屬於私相授受,是無效的。而且,該協定也僅規定美國將沖繩行政管轄權而非領土主權返還日本。據此,沖繩的領土主權法律上至今仍不屬於日本。如果日本重拾侵略政策、再度侵犯台灣,即意味着單方面廢棄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因此中國也可收回在上述聯合聲明和條約框架下對日本沖繩縣的承認,並依據波茨坦公告上述條款和憲章第77條宣佈,宣佈琉球地區不屬於日本領土,並支持琉球人民恢復主權國家地位的努力!
——第107條,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根據該條款,中國製裁日本重拾侵略政策的措施、規模和強度,不必尋求與日本的侵台行為相稱,可以二次大戰期間對日反侵略戰爭為上限,除需要遵守人道主義法之外,可對日本自衞隊全軍、日本境內的軍事設施、裝備和軍工企業等實施本土全面轟炸,可視情實施大規模登陸和佔領、全面解除日本武裝,可拘捕作出追隨美軍侵台決策的內閣、防衞省、自衞隊等戰爭犯罪嫌疑人並以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等罪名審判等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