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涉藥禁賽1年以上永久無緣國家隊_風聞
邓睿侃想做体育人-观察者网编辑-防守超强的锋卫摇摆人2021-03-22 14:23

今天(22日)上午,國家體育總局發佈徵求《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該部門指出,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興奮劑工作,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將對《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0號令)進行了修訂。

其中第四條,要求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主要修訂內容有八點:
(一)興奮劑違規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掛鈎的規定
發生1例運動員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該單位該項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賽不少於1年;同一單位同一項目運動員在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週期內發生2例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停賽時間自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興奮劑違規與體育道德風尚獎掛鈎的規定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週期內以及舉辦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等相關獎項評選資格。相關情況通報所屬省(區、市)人民政府。
(三)國家隊運動員入選標準的規定
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四)評先評優、職稱等資格限制的規定
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禁賽期滿後4年內,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代表國家隊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對運動員施用興奮劑的輔助人員,以及發生其他嚴重興奮劑違規的人員,終身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嚴禁參與國家隊和省區市運動隊運動員訓練指導、體育教學、青少年體育等工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生興奮劑違規,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運動員管理單位要對造成興奮劑違規的根源、管理環節和相關人員責任進行調查認定,並根據調查結果依紀依規追究運動員管理單位領導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興奮劑違規處理的審核程序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審查通過後執行,抄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七)國家隊和省級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新增一條:按照“誰組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國家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負責備戰任務的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等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下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相應的省級及以下體育主管部門承擔,同時配合做好入選國家隊運動員的反興奮劑工作。相關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反興奮劑工作,加強興奮劑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開展反興奮劑業務培訓,提供物質條件保障,履行反興奮劑職責。
(八)未成年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罰規定
新增一條:未成年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的,依據《反興奮劑規則》,可視情況適當減輕對運動員個人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輔助人員等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鏈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1-03/22/zlk_3268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