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對央視《焦點訪談》關於環評的報導的一點想法(2021年3月23日)_風聞
NPCHZW-2021-03-24 23:15
央視焦點訪談報導了環評法修改後出現的一些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6年和2018年兩次進行了修改。修改取消了對環評機構的資質認定和項目環評的前置規定。央視的報導主要反映修改後出現的一些問題,結論的落腳點是認為執法不嚴,監督不落實。這是第二次修改時強調了事後監督。
環保界對於環評法出台是寄於厚望的,認為這是環境保護的革命性的措施,使環境保護從未端治理走到了預防為主。立法時曾提出進行項目環評、規劃環評和戰略環評三個層次的環評。由於未能取得一致,最後出台的環評法只有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
經過了將近二十年實踐,應當怎麼看環評法呢?客觀講,環評對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政府手中的兩把利劍之一(土地,環評)。不管是擁護還是討厭,環評日益深入人心,出了問題找環評是常見的現象。
我從自己的實踐與觀察看,由於環境保護的整體思路和管理體制問題以及環評制度本身設計的問題,環評其實沒有實現立法的初衷。
環評有多方面不足,最大的問題是環評是建立的基礎存在問題。
環境保護就是要保護環境。手段是控制人為污染物的排放。以往的辦法是制訂一個排放標準,讓企業按照這個標準排放,政府也按照批准的標準檢查監督。達標就是合法排放,超標就是違法。
排放標準是誰制訂的?是政府制訂的,國家環保部出台了多種的排放標準——國標。這個標準是怎麼制訂出台的?當然是請專家在對全國調查的基礎上制訂的,由於適用於全國各地,所以不能是極端的情況下的標準,是一個平均值。
允許污染物排放的前提是環境有自淨能力。這是自然界天然的能力,如果不超過其能力,環境是不會遭到破壞的。環評是由每個項目獨立進行的,國家標準是適用於單個企業的。如果同一地區有若干相同企業排放相同的污染物,標準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單個的項目環評如何協調所在地區所有項目的排放量呢?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沒有見到有關的報導。
環評之所以沒有能從源頭防止污染,保護好環境,問題是出在了單個項目的環評與所在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沒有必要的聯繫。説句行話,是排放超過了環境容量。
要想讓環評發揮作用,從源頭防止破壞環境,就要把規劃環評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從國地空間規劃的高度確定每個地區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假設一個地區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總量是一百個單位,如果建一個項目,允許排放的空間是一百單位,如果是兩個項目,每個項目的排放空間就只是五十單位,如果是一百個項目,每個項目就只能排放一個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排放的標準就要提高一百倍才能保證環境良好!
根據這樣的分析,國家污染排放標準其實是沒有實用價值的,如果 一定要用,只能是為污染開了合法的渠道。
我們國家治理為治理污染已經下了很大氣力,違法排放越來越少。政府部門壓力很大,執法部門也是累得夠嗆。環境難以在短期內根本的好轉難點就在於排放源存量太大,大大超過了環境容量。所以需要時日削減積存的巨量排放源。媒體應當向社會公眾説清楚,請大家給點時間和耐心。
現在的當務之急,對於增量,即新建項目和新的開發區一定要先把規劃環評作好,確定環境容量。環境容量的分配採取市場拍賣的方式取得而不是行政審批(除了公益項目外)分配。通過市場拍賣取得的排放權才有資格通過市場交易。通過市場競拍取得的排放權,企業才會珍惜,才會想方設法改進減少排放需求而出讓排放權。企業為了減少排放才會自己尋找的真正有本事的專業環境保護公司來為自己排憂解難,而不是為了取得路條隨便請個環評機構來出主意。
最後,作為解決問題的思路,首先要考慮法律本身是否有不足之處,然後才是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這也是立法部門和政府提出後評估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