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輔警許豔敲詐案:在炯炯明鏡之下,二審又豈能拒絕委託人?_風聞
笔耕下的阳光-虔诚于信仰,亦是人生最终的风景2021-03-27 23:55
女輔警許豔敲詐案一審在社會上引起了軒轅大波,輿論界一片譁然。正當人們目不轉睛地期待二審“備考”之時,一個驚聞不解的消息――委託辯護被拒!
此舉,從客觀上而言,違背了委託人的意願,難免不讓委託人產生深文周納的聯想;從主觀上而論,有采用“文過飾非”之嫌。
聽到此消息,心情比灌了數十斤鉛還要沉重。
二審意味着什麼?眾所周知,二審是我國訴訟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獨立訴訟階段。同時,第二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或裁定,將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的二審不啻是一個個案的終審,更為重要的是,它是代表司法是否公正的“窗口”。這個“窗口”是明是暗,又源於是否湛湛青天和不公不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梳理刑訴法的司法解釋:
《刑訴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審判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一條:“……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不難看出,以上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意旨在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的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受司法機關指定代為辯護。
但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託辯護人的,法院不能拒之門外。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一條:“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託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
一起震撼世人的敲詐案,在譁然未弭之下,人們期待的獲得真相,而不是拒絕委託辯護,疑似“厚此薄彼”之嫌的“另類”二審。
此時此刻,讓我在不禁不由中想起了政治家、立法者、詩人梭倫説的一句話:
“我拿着一隻大盾,保護兩方,不讓任何一方不公正地佔據優勢。”
在人民法院懸掛着“明鏡高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哲學牌匾,無疑是為了推進司法公正廉明,而不是在許豔的二審拒絕委託人,否則便成了“流芳千古”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