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捐了120萬給英烈;大V:很可能詐捐_風聞
邓安令THU-2021-03-30 20:50
[cp]#方方捐贈日記稿費#
#哈爾濱電業局原副局長家中上百輛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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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恆暉公益 和@公益人陳行甲 上一堂公益慈善普法課
民辦基金會在經營過程中,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其實是普遍現象。
比如韓紅基金會,在回應北京市民政局的調查通報時,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輕描淡寫的用“法律的規定與我們當時的認知存在差異”作為搪塞的藉口。
對此,我並不感到奇怪:一個抽雪茄撿易拉罐的女歌手,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有限。
但是,當恆暉基金會的陳行甲也有這樣的認知水平,就足以讓我們感到震驚了:
畢竟,陳行甲作為具有組織原則和法律常識的前巴東縣委書記,能夠堂而皇之的説出如此無視法律法規的觀點,並且信誓旦旦的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就足以令人懷疑陳行甲主持管理恆暉公益基金會的動機和目的了。
恆暉基金陳行甲的觀點是:受捐助人的名字,屬於個人隱私,不能公開。
這個觀點,顯然違反了《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必須先堵住陳行甲使用恆暉基金是“非公募基金會”的藉口。
所謂“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區別在於是否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善款,以及年度支出的比例。但是在信息公開,捐助項目公示等等方面,和公募基金會完全一致。
其次,再堵住陳行甲以“根據捐贈人意願定向捐助”作為藉口。
根據《慈善法》,所謂“定向捐助”,不是指特定的捐助人,而是特定的慈善項目。
再堵一個藉口:根據《慈善法》,慈善組織和公益基金會可以根據捐贈人的要求,不透露其個人身份信息。但不能涵蓋受捐助者的個人信息。
另外,恆暉基金的陳行甲,顯然對“個人隱私”有誤解。
所謂“公民個人隱私”: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他人及社會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第七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公佈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後,應當公佈評審結果並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後,應當公佈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後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同時公佈評估結果。
很顯然,恆暉基金的陳行甲,以接受捐助者的“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接受捐助的12位受捐助者的姓名,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最後,請陳行甲觀摩學習武漢市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捐助活動,是如何公佈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
網絡語言俗稱抄作業:
公益項目名稱:重大疾病救助。
任何社會公眾都可以查閲到這個項目的申請人信息,申請審查的進度,被救助對象的具體救助金額,每一個被救助對象的家庭住址、姓名、年齡等詳細信息。
這就意味着,你可以對你捐助的這個公益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更加深入和細緻的瞭解,你有權要求接受你捐款的基金會,向你提供進一步的公益項目事實情況,你可以清楚的看到,你捐出去的每一份錢,最後用在了那些被救助對象的身上。
這才是信息透明,這才是公開公平公正。
另外,根據《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第八條:對於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信息公佈義務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信息公佈義務人應當公開説明或者澄清。
在方方捐贈120萬元稿費,恆暉基金會向12位受捐助人捐贈款的話題上,陳行甲及恆暉基金會,無權保持沉默。
在恆暉基金陳行甲執行方方捐贈120萬元的話題上,我感到很遺憾:
五年前陳行甲掛印辭官的豪言壯語猶在耳邊:“厭煩了帶着面具做人”,但在我看來,陳行甲現在只是換了一個道具:
戴着馬賽克做公益。
如果你也覺得面具和馬賽克並無本質上的不同,那麼就意味着:
前巴東縣委書記陳行甲的面具,從來都沒有摘掉過。[/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