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球場被撞傷,對方照顧六年再被索賠7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3-31 22:54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03-31 19:14
1七旬老人橫穿學校籃球場
被正在打球的學生撞傷
學生家屬簽訂協議照顧其六年
期滿後老人訴至法院
向學生一家索賠7萬餘元
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某日,年過七旬的曾婆婆從某中學的籃球場穿過,走到籃球場中間時與正在上體育課打籃球的初中生小劉相撞,曾婆婆因此受傷。
四天後,小劉的父親大劉與曾婆婆的女兒簽訂《協議書》,約定曾婆婆產生的醫療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隨後,大劉分兩次支付給曾婆婆的女兒一萬元。
2015年2月,曾婆婆出具《陳述與協議》,認為女兒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籤了合約並收取一萬元,由於大劉在她受傷後對她照顧有加,她出院後大劉基本每週末來探望一次,包括洗碗、洗腳、剪腳趾甲、陪她去單位等,故決定將一萬元分期還給大劉,約定由大劉一家繼續照顧曾婆婆至2019年底,合共六年,否則將要求給予醫藥費、精神傷害費。大劉在《陳述和協議》上簽名。同日,曾婆婆出具聲明,確認大劉給曾婆婆女兒的一萬元已在曾婆婆和小劉父母的合約承諾中抵銷,只要大劉一家履行合約和承諾,就各不相欠。
2016年11月,大劉與曾婆婆簽署《補充協議》,把照顧期限延長至2021年2月。2017年8月,雙方再簽署協議,把照顧期限又改回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曾婆婆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大劉、小劉兩父子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共計7萬餘元。
曾婆婆:
因小劉的侵權行為,導致我行動不便,治療後仍存在隱患,大劉、小劉雖然有看望照顧我,一定程度抵銷了部分醫療費,但對於後續隱患問題卻未能解決。2017年8月簽訂的協議,並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系因大劉堅持要變更,我擔心無人照顧才簽署。大劉一家言而無信,將照顧時間從2021年2月縮短至2019年12月,對我不公平,故請求他們賠償損失。
大劉、小劉:
曾婆婆在學校正常教學期間,可以看到學生在運動,應該預見到有意外發生的可能,但其強行從學校籃球場中間穿過,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損害後果。事發後小劉的媽媽將曾婆婆送往醫院救治,我與曾婆婆簽訂協議對她進行照顧,我實際上也嚴格依約執行,悉心照顧曾婆婆直至2020年3月,共6年3個月,因工作及疫情等原因停止。期間,我每個星期堅持去看望曾婆婆幫助做家務,曾婆婆曾多次到小劉教室、宿舍及大劉單位等,給我們造成很大壓力。現約定的義務已履行完畢,故不同意曾婆婆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曾婆婆確認大劉在長達6年多的時間裏對其細心照顧,每個星期堅持去看望她,並每次都幫忙洗腳、拔雞眼、按摩身體、洗衣拖地、縫衣服、維修電器設備等 。
爭議焦點
大劉、小劉是否應對曾婆婆受傷這一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天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曾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
曾婆婆對此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黃嵩
首先,曾婆婆是在穿過學校籃球場時與正在打籃球的小劉相撞,造成倒地受傷。籃球運動是典型的羣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屬於正常現象。曾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此項運動的危險性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並應自覺規避此類風險。但其在自身年老體弱的情況下,仍執意在教學時間穿過有人正在運動的籃球場地,應認定為自甘冒險行為。且其在訴訟中無證據證明小劉對其受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小劉與其發生碰撞的行為不存在過錯,不屬侵權行為,本無需對曾婆婆受傷這一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涉案事故發生後,小劉家人積極陪同曾婆婆到醫院治療。此後小劉父親大劉與曾婆婆一方簽訂了多份協議,並依約每週看望曾婆婆及承擔多項照顧義務,時間長達6年之久,訴訟中曾婆婆也承認大劉在此期間對其細心照顧。這種誠信、擔當的行為,值得尊重和肯定。根據雙方在2017年8月簽署的最後一份協議,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屆滿。曾婆婆現以其簽訂該協議是出於受大劉、小劉脅迫,非其真實性意思表示為由對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曾婆婆因自甘冒險行為導致受傷,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害後果,小劉在此過程中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且大劉依據與曾婆婆達成的協議,已充分履行了照顧義務。現曾婆婆起訴請求大劉、小劉對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官後語
自甘冒險制度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的規定,意義重大。 法諺有云:“自甘冒險者自食其果。”在審判實踐中,最為典型的是在參加體育運動或其他帶有風險性的活動過程中的損害,如本案中曾婆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橫穿有人打球的籃球場的危險性,其隨意穿越籃球場的行為,可視為自甘冒險行為,加害人在不存在故意和過失的情形下,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體現了維護公序良俗,倡導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觀念。
事發後小劉家人與曾婆婆簽訂了協議,每週均對其看望並承擔了大量家務勞動,時間長達6年之久,其誠信、擔當的行為值得肯定。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具體案件明斷是非、定分止爭,同時對於倡導全社會形成互助互愛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主義法治新風尚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