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淼評《革命中國的婚姻、法律與性別,1940-1960》_風聞
保马-保马官方账号-2021-04-03 10:44

編者按
20世紀80年代社會性別史研究興起後,社會主義革命是否實現了婦女解放成為一些西方史學家考察的核心。當時英文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20世紀40年代中共陝甘寧邊區婚姻法的改革延遲甚至背棄了社會主義革命最終解放婦女的承諾。叢小平教授的著作《革命中國的婚姻、法律與性別,1940-1960》詳細考察了這一改革過程,回應並修正了上述主流觀點。
保馬今日推送馮淼老師書評《革命地方實踐與婦女解放問題:兼評叢小平》。書評圍繞革命地方實踐和婦女解放這一問題展開,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學術脈絡中呈現和梳理該書的貢獻與不足。馮老師認為,在社會性別和史學研究都轉向更加細微、具象研究的整體趨勢下,叢小平立足豐富翔實的經驗研究,展示了革命實踐中地方與國家的衝突與融合,揭示出中國共產黨社會變革的社會性別面相,回應了婦女解放的重要命題,具有鮮明的方法論意義。但該書缺乏對邊區政府和政黨內部政治的考察,作為推進婚姻法等社會變革的領導者和決策人,對邊區政府精英幹部的性別觀念和實踐進行考察是十分重要的,這是該研究的不足之處。
本文原載於《婦女研究論叢》2021年第1期,感謝馮淼老師授權保馬發佈!
革命地方實踐與婦女解放問題
**——**兼評叢小平《革命中國的婚姻、法律與性別,1940-1960》

**作者/**馮淼

■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作者: Xiaoping Cong
出版社: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出版年: 2016-8-31
20世紀80年代英文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20世紀40年代中國共產黨陝甘寧邊區的婚姻法改革最終在婦女的權利方面做出了妥協,延遲甚至背棄了社會主義革命掃除父權制家庭及最終解放婦女的承諾①。美國休斯敦大學歷史系教授叢小平的新近研究《革命中國的婚姻、法律與性別,1940-1960》(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對這一論説做出了修正[1]。叢小平研究的核心材料是2000年左右公開的1937-1950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和相關口述史材料②。1939年《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以下簡稱《邊區婚姻條例》)頒佈後,邊區法院修改和調整了一系列司法。該研究詳細考察了這一過程及其背景和影響,指出邊區政府在施行婚姻法改革的過程中積極考量、吸納了地方風俗和司法實踐經驗,出現了從婚姻“自由”到“自主”的核心法制理念的變化,這一立法司法建制過程體現了中共革命“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的根本路線,激發並肯定了農村婦女的“自主”能動性,並沒有背棄其婦女解放的承諾。
叢小平的研究體現了21世紀以來中外學界關於社會主義革命與婦女解放問題研究的新趨勢。這些新近研究不再執着於“婦女解放”與否這一層面的問題,而是轉向婚姻、家庭和參政方式等婦女經歷本身。這樣的轉變建立在大量地方檔案、社會史料和實地考察的基礎上,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史學研究發生社會史轉向的大背景下。學者們深刻地認識到不同地域、農村及城市的婦女經歷複雜多樣,地方羣體參與社會變革的方式也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學者的意料。本文認為,在社會性別和史學研究都轉向更加細微、具象研究的整體趨勢下,叢小平立足豐富翔實的經驗研究,展示了革命實踐中地方與國家的衝突與融合,揭示出中國共產黨社會變革的社會性別面相,回應了婦女解放的重要命題,具有鮮明的方法論意義。下文的討論目的並不在於覆蓋該書的全部主題和內容③,而是僅就革命地方實踐和婦女解放這一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學術脈絡中呈現和梳理該書的貢獻與不足。
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婦女解放的“日常智慧”與革命史研究的社會轉向
相對於資產階級民權革命,婦女解放是社會主義革命特有的命題。19世紀以來,歐洲、中國及其他亞非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運動都明確地將婦女問題列入其政治綱領。經典馬克思主義和社會革命學説指出,婦女投身革命是其實現徹底解放的唯一途徑。20世紀80年代社會性別史研究興起後,革命是否兑現了婦女解放的期許,社會主義革命是否實現了婦女解放,成為史學家尤其是一些具有批評精神的西方史學家考察的核心。此時西方史學界率先湧現出一批關於社會主義革命婦女問題的研究。中國領域的研究者發現,社會性別分工和傳統家長制仍然困擾着中國城鄉女性,社會主義革命並沒有實現這些研究者期許中的“婦女解放”。這一時期最有影響的三部著作都於1983年出版,包括朱迪 思·斯泰西(Judith Stacey) 的《中國的父權與社會主義革命》(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菲莉斯·安德思(Phyllis Andors) 的《未完成的中國婦女解放,1949-1980》(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1949-1980) 、凱·安·約翰遜(Kay Ann Johnson) 的《中 國 的 女 性、家 庭 與 農 民 革 命》(Women,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④。有關社會主義與婦女解放的相似討論和結論也出現在同時期東歐和其他第三世界社會主義運動和革命歷史的研究中[2]。90年代以來國內外關於社會主義革命具有父權制本質以及社會主義女性解放應該獨立於其他政治運動的觀點和看法,大多源自這批20世紀80年代的研究⑤。歷史學家尼爾·戴蒙德(Neil J.Diamant)在回顧這段學術史時,曾用“日常智慧”(conventional wisdom)來形容這批研究在知識界的深遠影響⑥。



■ 從左至右分別為:Judith Stacey,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 Phyllis Andors,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1949-1980 | Kay Ann Johnson,Women,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實際上,早在20世紀80年代這批研究剛剛問世之時,西方社會性別史領域內部就對社會主義婦女解放的研究狀況和趨勢提出了質疑。1989年,瑪麗蓮·楊(Marilyn B.Young)等19位致力於中國、歐洲及其他亞非拉第三世界國家社會主義革命與社會性別史研究的知名歷史學者集結出版了論文集《期許的筆記:向社會主義過渡中的女性》(Promissory Notes: Women in the Transition to Socialism) 。編者在該論文集“前言”中正式提出了學者不得不面對的研究困境。一部分同情社會主義革命的史學家認為,東歐及新獨立的亞非拉國家受經濟和政治穩定等多方面條件的侷限,婦女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升與其他問題一樣,面臨着發展與革命的矛盾。研究者敏鋭地指出,第三世界國家社會主義婦女解放問題與民族國家問題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很難割裂。也有學者認為,理論與現實之間的張力導致無法深入分析社會主義革命婦女問題。她們指出馬克思主義經典和革命理論本身有着重大的缺陷和侷限,如其缺乏對於社會性別分工的分析,缺乏有關“封建”思想文化持續存在的深入討論,缺乏體現女性特別是普通女性視角和經歷的材料,這進一步侷限了開放性問題意識的出現[2](P8)。

■ Promissory Notes: Women in the Transition to Socialism,Monthly Review Press,1989
與此同時,中國領域的勞工史和婦女史專家賀蕭(Gail Hershatter)和韓啓瀾(Emily Honig)直指20世紀80年代三部代表性著作存在的問題。三部代表性著作出版問世後,兩位專家很快撰寫書評,分別發表在頗有影響的社會性別理論雜誌《符號》(Signs)及亞洲史研究核心期刊《亞洲研究雜誌》(Journal of Asian Studies)上。兩位學者都注意到,相關研究中頻繁使用的“父權制”這一概念過於籠統抽象。賀蕭指出,使用這一籠統概念的潛在後果是忽略現實狀況,尤其是忽視家庭內部的動態權力變化[3](P567)。韓啓瀾指出,研究者頻繁使用這一寬泛概念,使人們“看不清楚究竟發生了什麼”[4](P8)。另外,她們指出這些研究中少見真正的、具體的女性經歷,而多見中共政黨政策陳述概括的女性形象,並且有將“政策”等同於實際情況的傾向。賀蕭指出,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研究者試圖闡釋證明的“社會主義父權制”至多是一種推斷,很難説是有確鑿根據的結論(“more suggestive than conclusive”)[3](P567)。由此可見,西方史學界內部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清楚地指出這批研究在史料、方法論和問題意識上的重大侷限和疏漏。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些研究在中外學界有着持續的影響。“這些影響甚廣的著作中關於性別和社會主義所得出的普遍性結論和所使用的理論框架甚少受到挑戰。”[5](P7)王玲珍指出,這批研究的本質問題在於其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從更廣闊的政治、經濟、社會語境中剝離出來,並將社會性別研究和實踐侷限在個人權利和家庭革命的範疇之內。換句話説,這些研究更多地體現了這些作者及受到這些研究影響的80年代中外知識分子自身對於家庭和個人解放的願景,而這一願景自覺或不自覺地附和了當時的冷戰意識形態思潮。
由此,我們今天的中國革命和婦女解放研究有必要對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研究進行梳理和反思。而且,筆者認為這一梳理和反思應該在經驗研究和問題意識兩個層面並行。對於反思20世紀80年代以來有關革命的敍述,學者鍾雪萍一針見血地指出,婦女解放問題富含革命與歷史的雙重內涵⑦。一方面,婦女解放是社會主義革命特有的命題,革命解放勞苦大眾的使命給廣大勞動婦女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結構性變化,“婦女解放由此得以成為中國革命重大成功之一。另一方面,婦女解放的實踐顯示出革命所面臨的各種挑戰,包括倒退的挑戰”[6](P12)。鍾雪萍指出,這對矛盾有共同的基礎,即20世紀中國革命變革和重建社會結構的目標,以及革命主體對於這種變革和重建的強烈訴求。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婦女解放和中國革命歷史的研究者才能以一種辯證和批評分析的眼光和問題意識回到歷史,審視革命實踐,反思革命與婦女解放的歷史經驗。這也是今天我們反思80年代研究、重新審視中國革命歷史及其世界性意義的重要理論出發點。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內外的史學領域出現了社會史轉向,隨之而來的是大量地方檔案史料的發掘和具象經驗研究的出現,這極大地推動了中國革命和婦女解放的研究。以張靜如先生為代表的黨史學者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提出有綜合視野的社會史研究,推動了黨史、革命史研究的學術化,整個領域日趨擺脱了教條革命史綱的束縛⑧。史學領域湧現出的大量經驗研究增進了我們對20世紀中國婦女生活、家庭、婚姻等各個面向的瞭解。比如,家庭和婚姻研究領域出現了關於地方婚姻風俗、婚姻財產、擇偶的心態、滿足感等具體的經驗研究⑨。隨着經驗性研究的積累,史學研究者不斷生髮出更能呈現婦女和婦女解放運動歷史境遇、不同層次經歷的、更具開放性的問題意識。史學領域和社會性別領域的學者們充分認識到中國社會、地方經歷的多樣性和複雜性。與此同時,也面臨着在肯定地方經歷多樣性的前提下,如何重新思考社會變革這一根本問題⑩。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革命歷史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瑣碎、具象的地方層面,還需具有結構性的視野,呈現革命中國地方與國家的關係;需要正面思考革命的地方實踐,積累對於革命文化、政黨政權、性別革命更為深入和複雜的認識,特別是如何思考革命過程中的家庭、人際網絡等既有傳統和地方因素、革命的“大綱”與“小綱”之間的關係、晚清—民國—中共革命的連續性等問題[7](PP5-8)。
《革命中國的婚姻、法律與性別,1940-1960》精準、系統地回應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相關經驗研究和問題意識。叢小平的研究極大地得益於2000年左右開放的1937-1950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及其採集的相關當事人的口述。該研究從1943年陝甘寧邊區中共婚姻改革的地方實踐入手,揭示中共作為一個意識形態上主張性別解放和階級平等的外來政治力量如何進入陝甘寧地方。研究細緻地爬梳歷史檔案,追問和揭示隴東邊區革命語境中的家庭和女性自主的複雜面向,反思革命與婦女解放的歷史問題。
二、革命的地方實踐:婚姻自由觀念在隴東
隨着地方檔案的開發和研究視野的開闊,越來越多的中外研究顯示,中共革命由城市轉向農村的過程激發了中共從話語、組織形式到政策層面的多方位變化。近期有學者提出“地理學視角”,從地緣、環境生態、紅白區、民族誌等多維和跨學科角度審視中共革命的歷史進程[8]。該視角的提出無疑有利於推進細膩而不失結構性的研究。但令人遺憾的是,該地理人文學視角尚未明確納入社會性別的維度。叢小平的研究顯示,陝甘寧交界的地理人文狀況形成了特殊的婚性風俗與家庭結構。其與中共革命婚姻理念產生的衝突和融合,塑造了革命實踐的軌跡。

■ 1939年,中共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
1939年,中共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邊區婚姻條例》。該條例繼承了蘇維埃時期的婚姻法,整體上繼承了以個人自由意志和情愛為基礎的五四“婚姻自由”觀念,即婚姻是個人意志和情愛的歸屬;與此同時,中共革命的期許是無論任何階級和財產狀況的個人都能享有這樣的“婚姻自由”權利。然而,該婚姻條例實施初期引起了邊區地方村民特別是青年男性農民家庭的強烈不滿和抵制。邊區政府分別於1944年和1946年兩次修改該婚姻條例。
對於這段史實,學界並不陌生。然而如何評價這兩次修改,成為20世紀80年代西方社會性別史學者評析中共革命與婦女解放問題的一個焦點。朱迪思·斯泰西等學者認為,這樣的修改説明以男性為主的中國共產黨高層領導屈服於農村男性和封建傳統家庭利益,在政策制定上仍然存在性別歧視[9]。叢小平的新近研究指出,當時外來的中共“婚姻自由”觀到達邊區後,出現了水土不服的情況。她認為邊區政府最終修改法條恰恰是革命政權與地方文化相互作用的結果,而非父權制意識形態使然。
國內外學者早就注意到,陝甘寧邊區的地理和人文環境與中共勞工革命時期的城市和蘇維埃南方根據地環境有所不同⑪。作為邊區主要組成部分的隴東地區處於清代帝國版圖邊緣,長久以來形成了特有的政治、社會和文化。歷史上清廷更注重其邊疆軍事的作用,忽視地方社會和教育的發展,加之清末民初的政治文化變革和運動對此地影響甚微,與清代腹地、發達沿海城市相比,這一地區受儒家意識形態和社會文化的影響要弱得多。據相關地方誌記載,明代該地區居民以軍事人口和農業移民為主,該地區所在的慶陽府出現了42名進士;清代雖人口有所增長,但只有13名進士。1870年,慶陽府僅有5個學府;清末新式學堂興起之時,該地區沒有出現任何新式學堂。20世紀30年代中共勢力進入時,第一所現代小學才得以興建。直到1956年,華池縣才建立了第一所初中。20世紀30年代該地區文盲率極高,村子方圓百里找不到一個能夠寫春聯的人[1](PP37-38)。當地的社會教育狀況可見一斑。
叢小平發現,這樣的地方人文地貌孕育了特殊的地方婚性風俗。五四“反傳統”話語中描述和抨擊的儒家父權家長制文化在該地婚性文化和習俗中並不常見,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隴東地區的“小家庭”由來已久。“五四”提倡的婚姻自由理念,往往預設的是四代、五代同堂的儒學士紳大家庭。相比之下,隴東地區農村家庭的規模都很小,不過兩三代人,通常是一對年輕夫婦加上他們的父母和孩子,或者是一對夫婦和未成年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兄弟成婚後就要分家[1](PP43-50)⑫。隴東地區地處黃土高原,北鄰蒙古草原,長期受農業移民影響。人口流動、季節性移民勞工等地方狀況和風俗使得大家庭不易形成。據華池縣誌記載,隴東地區1934年每個家庭平均有4人,1947年也才增加到6人[1](P46)。其次,該地區的婚姻習俗,並不符合五四話語中女性完全是父權制封建家庭倫理的受害者這個邏輯。儒家文化的削弱、草原文化的影響,加之經濟貧困,使得這裏農村男女做出的有關婚姻和家庭的抉擇,成為一種求生計、衍後代的“生存策略”[1](P50)。也就是説,婚姻的抉擇更多取決於經濟因素而非倫理。在這種狀況下,寡婦改嫁現象十分普遍。根據當地風俗,如果夫家要求或寡婦本人堅決不離開夫家,那麼寡婦可以“坐堂招夫”。寡婦與後夫所生的孩子可能會同時負責兩家的生計和繁衍。另外,該地區不僅有“典妻”現象,還有“典夫”現象,如果男人窮得娶不起媳婦,也可以把自己“典當”出去。這一地區不僅有童養媳的現象,還有針對男性的類似風俗——“站年漢”。由於地方整體的經濟狀況,該地區大多實行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的婚姻多是因為丈夫殘疾或者無法生育,妻子通過“招夫養夫”以獲得家庭生活來源,生育後代。叢小平指出,當地每一種婚性習俗都有涉及男女的兩種形式,並不單獨針對婦女[1](P43)。然而,這並不意味着父權制在當地缺席。
叢小平指出,該地的父權家長制是以另外一種形式出現的,即父母包辦未成年子女的婚姻。根據當地風俗,孩子最早兩三歲、最晚十歲左右時,父母會給孩子包辦婚姻。該地有早婚的習俗,最小適婚年齡為十二歲。為了保證訂婚的有效,男方家庭要向女方交付一定的彩禮,並簽訂一定的書面或口頭契約。從訂婚之日到成婚,男方家庭會陸續將彩禮支付給女方。當然,一旦訂婚雙方出現問題,女方家庭需要償還一定數量的彩禮。根據這一風俗,婚姻始於訂婚,也必然涉及財產的轉移。另外,婚姻從一開始就是兩個家庭的事情,而非僅僅涉及婚姻男女雙方個人。
1939年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試圖在邊區推動以個人性愛為基礎的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美好願望,這樣的對於婚姻和家庭的認識,承載了五四時期“婚姻自由”思想和社會主義革命追求的性別平等和婦女解放的崇高信條。然而,長久以來婚姻在陝甘寧地方是農民重要的“生存策略”,是兩個家庭而非個人的事情。在叢小平看來,這一地方婚俗與中共革命婚姻理念的巨大差距,是導致《邊區婚姻條例》實施初期地方混亂的深層次原因。但叢小平沒有止步於革命觀念與地方實況的差距,恰恰在這一差距和衝突中,她進一步考察了地方男性農民、婦女和邊區政府在婚姻法實踐中的角色和作用。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層次相對於以往的研究是重要的推進。
三、革命的地方實踐:離婚案件中農民樸素的初衷和邊區法院的調整
有學者注意到1937-1950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檔案主要涉及婚姻和土地兩類案件⑬。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39年《邊區婚姻條例》頒佈後邊區離婚率上升,退婚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對1939年案件的統計顯示,各縣共273起司法訴訟案件,其中48起為婚姻糾紛;僅1941年上半年,婚姻糾紛就上升到271起中的71起⑭。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方家庭提出的離婚訴訟或要求終止此前的婚約。此時邊區也不斷出現來自男性農民家庭的抱怨。這些數據和現象表面上看是《邊區婚姻條例》實踐初期婦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男性農民對此產生不滿。然而叢小平的研究顯示,事實遠非如此。
如前文所述,中共1939年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認為婚姻必須建立在雙方自由意願的基礎上,是男女雙方個人的事情,並沒有考慮到邊區地方已經存在的婚俗狀況。地方婚俗認為婚姻始於父母包辦的“訂婚”,退訂也就相當於離婚;退婚時,女方必須償還一定數量的彩禮。《邊區婚姻條例》完全忽略了這兩方面的現實;該條例並不認為訂婚是合法的婚姻狀態,也沒有涉及如何處理退婚和彩禮產生的經濟糾紛。叢小平注意到,這導致地方法務人員在處理退婚問題時無法可依,只能按照已有的風俗將退婚視為離婚處理⑮。更重要的是,地方檔案顯示,在邊區政府宣傳以個人意願為基礎的“婚姻自由”的同時,掌控“婚約”的父親往往挾持其家中的男孩或女孩以“婚姻自由”為説辭,試圖解除已有的婚約。這一頗具戲劇性的現實,恰恰是《邊區婚姻條例》施行初期邊區法院遇到的主要挑戰。叢小平結合個案分析,證實了這一點。

■ 古元版畫作品《離婚訴》1940年
叢小平注意到,20世紀30年代邊區所在地區出現了大量女方家庭因為彩禮數目低而退婚的案件,甚至出現了“一女兩許”“一女多許”的現象[1](P54)。這種狀況的出現有諸多原因。首先,二三十年代自然災害、饑荒、農村破產等原因使得訂婚彩禮成為隴東地區貧困農民解決經濟困難的重要手段。其次,隨着中共紅軍進入該地區,男性人口迅速增加,也加劇了當地性別比例的失調。再次,這一時期的通貨膨脹使得彩禮數目不斷增長。在這種狀況下,此前把女兒許配出去的家庭感到之前的彩禮太少了,越來越多的女方家庭要求男方家庭在婚前另外支付一個“二成禮”。如果男方家庭拒絕,女方就會延期或取消婚禮。叢小平對此時的案件記錄分析顯示,對於大部分女方家長來説,最為簡單的方式就是將女兒再許配一家,並立即舉行婚禮,以獲得更高額的彩禮。而等到第一個男方家庭發現時,女孩已經成婚,從第二個家庭得到的彩禮也已經花掉了。因此,第一個男方家庭會起訴女孩的家庭行騙,第二個男方家庭也會跟進。叢小平指出,這種“一女多許”的情況是陝甘寧邊區法院卷宗中離婚案件和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可見,離婚和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多並非婦女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結果,也不能由此推出,農村男性對邊區婚姻法的不滿是出於農村婦女有效行使了婚姻自由權利。
邊區高等法院的卷宗顯示,在許多婚姻糾紛中,女方往往在政府的幫助下勝訴。叢小平指出有以下原因。首先,“婚姻自由”的政策實踐實際上為女方家庭無償退婚提供了法律根據。其次,案件審理過程中,父母往往會得到女兒的配合。這類案件的一般狀況是,女兒在父親的陪同下,以反對包辦婚姻和婚姻自由的名義去鄉政府請求解除婚約。政府需要女兒表態時,女兒大多數狀況下會自願與父親配合。叢小平認為,其重要的原因在於女兒能從退婚中受益。在當地風俗中,嫁妝是女兒的唯一私產,而訂婚時因為孩子還小,彩禮(一般是銀元和穀物)往往由父母掌持。但當女孩到了適婚年齡發生退婚時,重新訂婚的彩禮有相當一部分會成為女孩的嫁妝,也就是她的私產。由此,女兒配合父母也是出於物質需求的動機[1](P57)。
叢小平指出,1939年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實施初期的現實狀況,不僅與中共婚姻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而且對於男性農民家庭來説,這樣的現實狀況還涉及公平的問題。由於女方可以利用《邊區婚姻條例》中“婚姻自由”的説法,擺脱舊的婚約,以此掙得更多物質利益,男方家庭會因為女方解除婚約、不加賠償進而落入“人財兩空”的境地。正如賀蕭早些年在綜述中總結的那樣,農民的實踐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史學研究者的意料[3](P995)。

■ 古元版畫作品《調解婚姻訴訟》1943年
叢小平指出,邊區法院1939年後陸續做出的法條修訂並非出於對男性農民的妥協,而是基於以上混亂且不公平的現實做出的調整。邊區政府1944年和1946年頒佈的修正條例內容和相關解釋印證了叢小平的論斷。1944年邊區政府出台《修正婚姻條例》,承認訂婚的地方習俗,並規定解除婚約時要按照彩禮的原價歸還。1946年發佈新的《修正婚姻條例》,其司法解釋詳細區分了彩禮與買賣婚姻。該解釋指出,前者是贈送禮物的地方習俗,表示雙方對婚姻的認可。解釋還認定當錢財的總量大到可以改變受贈人家庭的經濟狀況時,就可視為“買賣婚姻”⑯。1946年的修改還將“個人自由意志”原則改為“婚姻以自願為原則”。叢小平的研究顯示,這是一個重要的司法核心詞彙/思想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司法人員以“婚姻自主”為原則判定婚姻糾紛,取代了之前的“自由”與“感情不和”。檔案顯示,為了使婦女更願意表達自己對婚姻的真實願望,司法人員主動了解女方家庭的情況,並試圖爭取婦女站在政府的一邊,表達“自主”的意願。在司法審判中,司法人員會在一個獨立的房間裏單獨詢問婦女的意願,幫助婦女擺脱來自父親、丈夫和第三方的壓力。
不難看出,1944年和1946年邊區政府出台的《修正婚姻條例》本質上是地方婚姻禮儀的合法化和現代化。這些條例在承認地方訂婚、彩禮等婚俗的前提下,遏制女方家長利用婚姻牟利。由此,筆者同意叢小平得出的論斷,即這樣的司法修改,相對於地方的實際狀況,推動了婚姻的平等。
四、革命的地方實踐:隴東婦女參政的方式與國家的回應
如果説在革命實踐初期中共主張的現代婚姻觀念經歷了水土不服,那麼叢小平的研究顯示,中共此時的婦女工作也有相似的經歷。在初期的婦女工作中,邊區政府要求婦女配合土改、抗戰等政府組織的社會政治運動。這種做法與早期中共城市婦女運動一脈相承。然而檔案顯示,這樣的動員工作效果並不理想;從事邊區婦女工作的女幹部抱怨鄉村工作難以開展,農村婦女並不積極。在以往的革命史研究中,婦女入黨、加入中共組織的社會團體與參加活動是衡量婦女參政的主要標準。從這個標準來看,陝甘寧農村婦女在政治方面無疑是“落後的”。但叢小平發現,因為邊區婚姻糾紛法律判決直接關係到女性的切身利益,常常比政治活動的參與更能引起女性的關注⑰。這一點可以從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當中反覆出現的農村婦女聲音得到印證。她們積極參與訴訟和抗爭,改變了政府工作人員對農村女性的認識,並最終促進了邊區法院政策上的調整。
筆者認為,叢小平的研究打開了地方實踐以及地方—國家分析框架另一個維度的問題,即婦女入黨、加入中共組織的社會團體和生產運動,是女性參與政治、建設國家的唯一方式嗎?農村婦女以何種方式參與到邊區政權和國家建設當中去,如何與國家權力產生互動?地方農村女性在爭取自身利益時利用了怎樣的資源?我們習以為常的動員與被動員的分析思維是否將婦女等羣體圈定在一個幾乎固化的組織機制當中?我們是否兼顧了這些模式之外的、貼近婦女現實生活和利益的、看似散亂的活動所起到的作用?
底層女性的主體性和能動性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社會性別和史學界的學者關注的重點。五四運動反傳統精英筆下的中國女性,常常是數千年的封建家庭禮教和近代半殖民半封建勢力的受害者。高彥頤(Dorothy Ko)等婦女史家基於對明清精英家庭女性的研究指出,這種“五四”精英視角難免抹殺婦女在傳統社會和歷史變革中的主動性⑱。賀蕭等學者近年來開展了針對底層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社會生活的深入研究[10]。近期的法制史學者利用法制檔案考察了帝國晚期到20世紀的國家是如何運用法律來規範婦女和家庭的。這些學者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近代國家試圖重新形成對女性行為和倫理(意識形態)方面的控制;另一方面,女性並不是被動的,她們也是婚姻和性行為規範的積極推動者⑲。叢小平的研究結合了以上社會性別史、法制史、社會史的方法和新近研究成果,從1937-1950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中的具體案例入手,探索邊區農村婦女以何種方式參與到邊區政權和國家建設當中去。


■ 左:Gail Hershatter,The Gender of Memory:Rural Women and China’s Collective Pas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 | 《記憶的性別:農村婦女和中國集體化歷史》,人民出版社,2017年
叢小平注意到,草原文化母系傳統及當地人口的流動性等因素使得陝甘寧地區的女性長久以來就享有一定的自主。那麼問題在於,中共革命的到來,如何影響改變了傳統地緣基礎上形成的地方女性自主。叢小平的研究發現,“搶婚”“逃跑”“搭夥計”“找乾哥哥”等婚性風俗和非正式兩性關係,可以幫助農村婦女一定程度上規避婚姻的不幸。寡婦再嫁、“招夫養夫”等地方婚性形式是在艱苦的社會環境中維護家庭成員穩定、保證後代繁衍的生存策略[1](PP70-84)。也就是説,革命到來之前的地方風俗和婚性觀念允許婦女在不幸福的婚姻和父權家長制度外獲得一定的空間和自主。而中共進入邊區後,施行土地、婚姻等社會文化改革和政治宣傳動員無疑是對當地原有的社會性別秩序的嚴重挑戰,也相應地衝擊了農村女性的傳統生活空間。叢小平通過邊區抗屬問題揭示了這一新舊變革、地方與外來、傳統與革命的衝擊交匯的歷史時刻農村婦女與國家的互動。
抗屬問題是中共邊區和根據地普遍存在的問題⑳。紅軍到達陝甘寧邊區後,大量男子入伍參軍,也有男子因成為地方幹部或政府工作人員而離開原來的居住地。由此,邊區短期內出現了大量抗屬,這個變化對當地婚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衝擊。按照當地的勞動分工習俗,男性通過勞力提供家庭基本所需,婦女基本不下地勞動,只負責生兒育女、操持家務。與此同時,丈夫因參軍等原因離家,妻子與公婆共同居住,她們會面對諸多生活和精神上的壓力。叢小平的研究顯示,清澗縣近一半的抗屬婚姻出現了問題。當地許多男子在1934-1937年參加紅軍,到調查之時大部分戰士已離家十年左右,有些人杳無音訊[1](P92)。在這種狀況下,出於規避經濟和精神壓力等原因,婦女取消婚約、另嫁他人等情況頻繁出現,邊區抗屬離婚糾紛隨之增加。
1939年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規定,離婚的前提是“感情意志完全不合,不能同居”。這裏對離婚前提的界定反映了以個體情愛為基礎的現代婚姻觀念:婚姻是男女雙方個人感情和意願的歸屬,當這個意願和感情不存在時,離婚才成為合理合法的選擇。這樣的離婚觀沒有考慮到,對於邊區農村婦女來説,婚姻和伴侶是維持生計的重要手段。由此,抗屬基於經濟和物質的請求並不能成為官方認可的離婚依據。這一點在邊區司法卷宗中有頗為集中的體現。叢小平發現,司法人員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婦女都説自己與丈夫感情不和,而當司法人員問她們怎樣不合及有何證據時,她們的答案是,丈夫不在家,“不給吃不給穿”。對於當地婦女來説,有吃穿、有丈夫在,就是她們對婚姻的最基本要求。但這種要求並不符合中共婚姻法條期待的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抗屬口中的沒吃沒穿並不能構成離婚的理由。在這種狀況下,叢小平發現,邊區離婚案件中,農村婦女以各種方式包括利用“婚姻自由”“包辦婚姻”“家庭壓迫”等官方和政治性的説辭來為自己的選擇進行辯解[1](PP93-95)。由此,叢小平向讀者展示出,雖然革命的到來嚴重地挑戰了地方舊有的婚性習俗和女性權力空間,而抗屬並非被動地接受變化,她們積極地參與邊區婚姻案件訴訟糾紛判決等直接關係到切身利益的事務中去。而婦女與政府的互動又是怎樣的呢?邊區法院對此做出了怎樣的回應呢?
1939年頒佈的《邊區婚姻條例》實施初期,農村婦女特別是抗屬的抗爭迫使邊區政府和法院反思其司法依據,考慮如何應對地方婚性風俗。叢小平在書中援引了一段1942年邊區高等法院在批示離婚案件時的判決書,頗能説明這一點。判決書指出:“不能機械地搬用婚姻自由原則,援引‘感情不合’條文,良以陝北乃經濟文化落後之區,落後之婦女常因愛富嫌貧每每藉口感情不合欲離窮漢另適高門,致令窮人有再娶之難,且減少其家庭勞動力,影響生產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婦女,濫用婚姻自由隨便戀愛,亂打游擊,朝婚暮離,視同家常便飯者。亦有離了婚,前妻不走,男人再娶,老百姓譏之為‘大小老婆’者。亦有……此皆由於對離婚操取絕對自由所致。”[1](PP100-103)㉑可以看出,法官清楚地認識到地方實際狀況,不能僅僅從“感情不合”的理想型婚姻出發判決案件。在邊區婦女特別是抗屬的抗爭下,1943年邊區政府出台了《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4年出台的《修正婚姻條例》也加入了關於抗日軍人配偶離婚條款。1944年的《修正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配偶原則上不準離婚,但如果軍人配偶五年內得不到丈夫的音信,未婚妻三年內不得音信,則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離婚或廢除婚約。叢小平指出,這兩部條例明確了抗屬離婚的規定,實際上也強化了國家對農村婦女的制度控制,使得她們不得輕易離婚。與此同時,這些規定也給抗屬們設下法定具體的期限,使得抗屬離婚和改嫁都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護。可以看出,邊區政府在抗屬問題的處理上與前面敍述的離婚案件邏輯相似。邊區政府回應了地方(抗屬)基於生存需求做出的抗爭,選擇性地吸納和規範了地方婚俗,國家基於地方的實際狀況調整了對婚姻和女性身體的控制。


■ 賀友直繪趙樹理作品《小二黑結婚》
五、從地方到國家:革命與婦女解放
叢小平對於革命地方性的立體呈現和深入闡釋,並未止於理念與實踐的差別、國家與社會的對立。書中呈現出的邊區婚性風俗的多樣性、農村男女的能動性以及地方和邊區政府司法人員的應變,彰顯了參與到革命實踐過程中主體經歷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也從一個側面呈現出延安時期中共政權較強的吸納和整合能力。這一靈活的戰略和文化定位政策,使革命政權和國家在承認傳統自治的同時,也改造了落後的文化共同體。這些戰略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的逐步發展和壯大。
學者賀桂梅近期指出,在呈現和解析20世紀40-70年代中國婦女解放運動的歷史時,回到中國的具體歷史情境中,有利於我們重新思考革命政治與女性議題特殊性之間的辯證關係[11](P6)。叢小平對於陝甘寧婚姻改革歷史過程的考察,恰恰是回到了革命地方實踐的歷史現場,呈現出了豐富而曲折的社會性別革命圖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性別史家的一種看法是,性別平等和婦女解放的政治運動和實踐應該有自治獨立的地位,婦女解放不能是為別的東西而鬥爭的偶然結果,它需要自己的策略,社會主義政黨國家必須組織對於具有父權性質的社會機構的正面聲討,才有可能實現性別平等,妥協、迂迴和平衡的做法是不夠的。叢小平基於革命地方實踐的研究從一個側面展示了中共社會改革的社會性別面向,深刻地展現了革命中國婦女解放問題的複雜性。從20世紀40年代陝甘寧邊區婚姻法改革的歷程來看,顯然婦女權益和男女平等的問題與地方風俗、經濟民生及政黨政權的建設是有機一體、不可分離的。這一結論也印證了近期學者有關性別革命與中共革命研究的論斷㉒。必須指出的是,邊區政府和革命政黨是推進婚姻法等社會變革的領導者和決策人,作用重大。由此,對於邊區政治的考察,特別是對邊區政府男女精英幹部的性別觀念和實踐的考察,也是十分重要的。眾所周知,20世紀40年代中共內部經歷了激烈的政治鬥爭,這些高層政治的揭示將有利於我們更進一步探討中共革命的性別主義面相㉓。缺乏對於邊區政府和政黨內部政治的考察,是叢小平研究的不足之處。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中共革命史研究與社會性別研究相似,受到了西方社會理論和相關研究的巨大沖擊。在這樣的境遇下,正如學者宋少鵬所言,我們的研究是否具有“長時段的歷史脈絡與寬闊的全球視域中理解自己文化與精神特質的能力”是學者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12](P50)。從這個意義上説,我們期待更多立足革命地方實踐、“無關東西”的革命史和社會性別史研究[1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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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表作包括 Kay Ann Johnson,Women,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 ; Phyllis Andors,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1949-1980(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3) ; Judith Stacey,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 。
②陝西省檔案館藏,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內含立法司法的文件、工作報告、審判案卷、判決彙編。有關這批檔案狀況 的介紹,詳見汪世榮著《新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石》( 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1 年) “前言”部分。叢小平的研究還批評性地 借鑑了大量國內邊區法制史研究,陝甘寧地方誌、地方史研究,英文學界相關法制史、革命史和婦女社會性別史研究。
③ 全書分為三部分,涵蓋了邊區地方婚姻習俗與女性、司法實踐與邊區新司法體制的形成、性別政治文化建設。
④關於這段學術史的記載,見 Gail Hershatter,“State of the Field: Women in China’s Long Twentie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A- sian Studies,2004,63( 4) ,PP. 991-1065; Sonia Kruks,Rayna Rapp,and Marilyn B. Young,eds.,Promissory Notes: Women in the Transition to Socialism,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1989。近期關於這段學術史頗具批評視野的回顧見 Neil J. Dia- 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9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The China Quarterly,2000; 王玲珍著,肖畫譯: 《中國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實踐再思考———兼論美國冷戰思潮、自由/本質女性主 義對社會主義婦女研究的持續影響》,《婦女研究論叢》2015 年第 3 期,第 5-19 頁。
⑤這批研究提出的觀點和看法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內 20 世紀 80 年代的社會性別研究及文學批評研究。這一時期頗有 影響的代表性研究,見孟悦、戴錦華: 《浮出歷史地表———現代婦女文學研究》,鄭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年,該書被收 入李小江主編的“婦女研究叢書”。
⑥ Deil J. Dia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9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The China Quarterly,2000。王玲珍在其研究中同樣注意到戴蒙德對 20 世紀 80 年代研究的評述,見王玲珍著, 肖畫譯: 《中國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實踐再思考———兼論美國冷戰思潮、自由/本質女性主義對社會主義婦女研究的持續 影響》,《婦女研究論叢》2015 年第 3 期,第 7 頁。本文采用了王玲珍的翻譯“日常智慧”( conventional wisdom) ,因為“日常”更能體現 80 年代研究在中西知識界的普遍影響。
⑦參見鍾雪萍: 《為什麼反思“革命與婦女解放”成了女性的專業》,《婦女研究論叢》2017 年第 5 期。亦見鍾雪萍與柯瑞佳 ( Rebecca E. Karl) 合作翻譯蔡翔的《革命/敍述: 中國社會主義文學—文化想象》(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 ,Re- becca E. Karl,and Xueping Zhong,Revolution and Its Narratives: China’s Socialist Literary and Cultural Imaginaries,1949-1966,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2016。
⑧參見張靜如: 《以社會史為基礎深化黨史研究》,《歷史研究》1991 年第 1 期,第 89-96 頁。有關社會史轉向與新革命史 的提出,見李金錚: 《向“新革命史”轉型: 中共革命史研究方法的反思與突破》,《中共黨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 黃道炫: 《關山初度: 七十年來的中共革命史研究》,《中共黨史研究》2020 年第 1 期; 應星: 《新革命史: 問題與方法》,《婦女研究 論叢》2017 年第 5 期。
⑨有關英文學界婦女和社會性別史研究的綜述,見 Gail Hershatter,“State of the Field: Women in China’s Long Twentieth Cen- tury”,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4,63( 4) ,PP. 991-1065。近期中國內地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述評,見秦方: 《在歷史 與性別之間———大陸地區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的知識史路徑》,《婦女研究論叢》2020 年第 6 期,第 74-84 頁。
⑩這些研究包括但不限於 Gail Hershatter,The Gender of Memory: Rural Women and China’s Collective Pas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 Neil Diamant,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Love,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1949- 1968,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 Neil Dia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0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and Rural Family Change”,China Quarterly,2000,P. 161; Wang Zheng,Finding Women in the State: A Socialist Feminist Revolu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 -1964,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6; Lydia Liu,Rebecca E. Karl,and Dorothy Ko,The Birth of Chinese Feminism: Essential Texts in Transnational Theory,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3; 賀桂梅: 《人民文藝中的婚姻家庭敍事與婦女解放的歷史經驗》,《婦女研究論叢》 2020 年第 3 期,第 5-21 頁; 宋少鵬: 《立足問題,無關中西: 在歷史的內在脈絡中建構的學科———對中國“婦女/性別研 究”的思想史考察》,《婦女研究論叢》2018 年第 5 期,第 33-51 頁; 秦燕、嶽瓏: 《走出封閉———陝北婦女的婚姻與生育: 1900-1949》,西安: 陝西人民出版社,1997 年; 嶽謙厚、王亞莉: 《女性、婚姻與革命———華北及陝甘寧根據地女性婚姻問 題研究》,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 年。
⑪嶽瓏、秦方: 《論陝甘寧邊區婚俗改革與婦女地位的轉變》,《西北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4 年第 1 期,第 79-83 頁; Pauline B. Keating,Two Revolutions: Village Reconstruction and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Northern Shaanxi,1934-1945, 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⑫關於此地婚姻風俗的討論,也見叢小平: 《從“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20 世紀 40 年代陝甘寧邊區婚姻的重塑》,《開放 時代》2015 年第 5 期。
⑬參見汪世榮等著《新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石》( 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1 年) “前言”部分。胡永恆: 《陝甘寧邊區民事審判中 對六法全書的援用———基於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12 年第 1 期。
⑭陝西省檔案館藏,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卷宗號 15,卷號 175,“雷經天邊區司法工作報告,1941 年。轉引自 Xiaoping 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 52。
⑮直到 1944 年邊區法院出台《修正婚姻條例》,檔案中的司法記錄才區分了婚姻糾紛案中的“退婚”與“離婚”。見 Xiaop- ing 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 60。叢小平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充分利用了國內學者有關地方婚姻和風俗狀況的研究,如王躍生對清代婚姻的研究以及秦 燕、胡紅安對陝北宗族與社會變遷的研究。王躍生: 《清代中期婚姻衝突透析》,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年; 秦 燕、胡紅安: 《清代以來的陝北宗族與社會變遷》,西安: 西北工業大學出版社,2004 年。
⑯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 《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解釋》,西安: 陝西省檔案館藏,全宗號 15,卷號 72。轉引自叢小平: 《從“婚 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20 世紀 40 年代陝甘寧邊區的重塑》,《開放時代》2015 年第 5 期,第 142 頁。關於法條修改的歷 史過程,詳見 Xiaoping 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 第 4 章的詳細闡釋。
⑰嶽謙厚和王斐的近期研究注意到華北根據地的婦女救國會實際上運用了各種方法宣傳婚姻法、調解家庭糾紛。見嶽謙厚、王斐: 《婦救會與中共婚姻變革的實踐———以華北革命根據地為中心的考察》,《中北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15 年第 2 期,第 1-8 頁。關於西方學界有關女性主體性和能動性的討論和梳理,見叢小平: 《左潤訴王銀鎖: 20 世紀 40 年 代陝甘寧邊區的婦女、婚姻與國家建構》,《開放時代》2009 年第 10 期,第 62-79 頁。
⑱高彥頤著,李志生譯: 《閨塾師: 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南京: 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 Patricia Ebrey,The Inner Quar- 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Berkel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Susan Mann,Pre- cious Records: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⑲Philip Huang,“Women’s Choices under the Law: Marriage,Divorce,and Illicit Sex in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Modern Chi- na,2001,27( 1) ,PP. 3-58; Matthew Sommer,Sex 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 sity Press,2000.
⑳近期研究見嶽謙厚、徐璐: 《抗戰時期陝甘寧邊區的軍婚問題》,《晉陽學刊》2014 年第 1 期,第 41-47 頁; 嶽謙厚: 《抗戰 時期中國共產黨軍婚保障機制———以華北抗日根據地為中心的考察》,《華中師範大學學報( 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7 年 第 1 期,第 98-110 頁。
㉑原文見《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第 15-33 頁,轉自叢小平: 《左潤訴王銀鎖: 20 世紀 40 年代陝甘寧邊區的婦女、婚 姻與國家建構》,《開放時代》2009 年第 10 期,第 75 頁。
㉒Neil Diamant,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Love,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1949-1968,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 Wang Zheng,Finding Women in the State: A Socialist Feminist Revolu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1964,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6; 賀桂梅: 《人民文藝中的婚姻家庭敍事與婦女解放的歷史 經驗》,《婦女研究論叢》2020 年第 3 期。
㉓女權主義史學家王政在為叢書撰寫的書評中也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參見 Wang Zheng,“Review of Books”,The Ameri- can Historical Review,2020,107(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