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辯方:美國果然違法了!_風聞
大眼联盟-2021-04-03 10:13
本文授權轉載自:北美報告
“美國的法律在中國不適用!”
孟晚舟引渡案,可能是人類歷史上最複雜、最棘手的案件之一。
很少有訴訟案件牽扯如此多的國家、涉及如此複雜的法律、動用如此規模的法律資源、花費如此高額的費用。好在,無論結果如何,這個案子的結果快要浮出水面了。
目前,加拿大BC省高等法院正在進行第二階段的引渡聽證。法官在第一階段處理的問題,是孟晚舟是否符合引渡法規定的“雙重犯罪”標準。
第二階段要處理的問題,則是孟晚舟反訴加拿大海關人員逮捕她時違反憲法,侵犯了她的憲法權利。根據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境內所有人、每個人、任何人,都享受憲法規定的基本自由(某些權利專屬於公民或永久居民)。
孟晚舟律師Gib van Ert。圖源:推特
根據北北對加拿大司法審判的日常觀察,一般來説每個案件審判之前,都會有一個“小審判”。辯護律師會先提出警方執法瑕疵問題,讓法官進行認定。如果法官認定警方執法違反程序,即使被告真的犯了罪,也會取消接下來的犯罪內容審判,讓被告無條件回家。
不知道為什麼,孟案與常規審判不同,沒有首先審查海關人員執法問題,而是放到了第二個階段來審理。或許是在第二階段法官發現控方提供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目前,從媒體報道來看,第二階段事實上的庭審辯論,並沒有侷限在海關人員執法程序上,而是與第一階段內容混雜在了一起。法官允許孟晚舟律師提出論點,申請終止引渡。
圖源:央視新聞
在此前的庭審中,孟案律師提出了三個論點,駁斥美方引渡請求違反了法律。
第一,美國總統特朗普等人的言論表明,所謂的孟晚舟引渡案是被高度政治化的政治事件;
第二,加拿大執法機構在温哥華國際機場逮捕孟晚舟的過程中,存在程序濫用;
第三,美國提交的案件記錄及其補充記錄存在誤導性內容,是對美加引渡程序的濫用。
3月30日,孟晚舟律師範埃特(Gib van Ert)又提出了第四個論點,估計也是最後一個論點。他在法庭上指出,國際法不允許一個政府將管轄範圍外、與自己沒有實質性聯繫的非公民定罪;孟的行為發生在香港,滙豐銀行是英國公司,兩者都與美國沒有關係。美國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本身就違反了國際法。
圖源:CTV news
範埃特不僅指控美國違反國際法,還試圖説服法官,不要讓加拿大陷入其中。他説在美方無權要求引渡的情況下,加拿大如果協助美國,就是縱容違法犯罪,就會導致加拿大違反國際法義務,構成程序濫用。
針對美方聲稱,Skycom與滙豐之間的交易是通過美國銀行、以美元結算,所以他們有權要求引渡,範埃特律師表示,那只是“偶然發生的美元清算”,並沒有達到“實質性關聯”的門檻,美國不能據此建立管轄權。
不得不説,這位BC省當地律師打擊精準、邏輯嚴密,對司法部的指控頗有殺傷力。作為一個加拿大律師,敢於對美國甚至加拿大政府提出如此苛刻的質疑,不但體現了職業精神,也需要勇氣。
圖源:CTV news
面對孟晚舟律師的質疑,司法部控方律師沒有正面接招,而是試圖曲線化解對方攻擊。
他們援引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例,認為引渡法官只是負責確定被引渡者是否符合引渡要素,無權判定請求國對被引渡者是否用於合法的管轄權。
按照這一邏輯,無論美國是否有權引渡孟晚舟,都不應該由引渡法官來決定,而是應該交給司法部和美國。庭審過程中,法官也曾向孟晚舟律師提出,説國際法的政治性質,是否意味着只能由聯邦司法部長決定美國是否擁有管轄權?範埃特律師回答説:“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一個政治決定。”
顯然,孟晚舟的律師試圖説服引渡法官,她不必推卸責任,自己有權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直接進行干預。
換句話説,**他認為引渡法官應該直接判定美國對孟晚舟沒有管轄權,駁回引渡請求。**説實話,聽到這個辯論節點,北北心中多少泛起了憂慮。按照我們中國人的普通理解,美國對一箇中國人在中國領土上所做的事情,無論她有沒有犯罪,都不應該受美國法律管轄。
**美國的孟案引渡行為,是典型的“長臂管轄”,隱含着霸權傾向。**但現在的問題是,在加拿大境內,誰能判定美國有無管轄權?從司法部律師提供的判例來看,引渡法官似乎沒有這個職責。負責孟案的引渡法官,要是真的滿足了範埃特律師請求,將會改變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加拿大的司法權力結構。
北北覺得,法官也是人,多數都會堅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則。要求孟案引渡法官直接判定美國無權引渡,具有很高的難度。其實,**在加拿大司法語境中,孟晚舟能夠翻盤的最有力論點,還是對加拿大海關的指控。****如果她的律師能夠證明,加拿大執法機構在温哥華國際機場確實存在程序濫用,侵犯了孟晚舟的憲法權利,就能一下子終止引渡庭審。**在加拿大法庭上,很多被告都是靠着證明執法人權濫用職權脱離干係的。
孟晚舟無論是贏是輸,都將在接下來的一個多月得到結果。當然,即使輸了,她還可以反訴上訴,合法拖延,等待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