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椰樹招聘廣告來説,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違反廣告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條款_風聞
guan_15765533381795-2021-04-04 14:19
【本文來自《椰樹集團叫“冤”:廣告沒違法,如果搞垮我們,50萬農民將“脱富返貧”》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鳥合麒麟去看看廣告法再説話
看過了,沒有違反《廣告法》。就這則招聘廣告來説,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違反廣告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條款,至於是否違反第一章總則的內容,也很難界定。
因為第一章是總則,總則的適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且,在面對個案時候,適用分則條款同時,也適用總則條款。即,總則起到補充和限制分則條款適用的作用,而廣告法總則中諸如: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些都表明廣告法規範的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行為,且主要為了規範其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但,你很難把椰樹集團的招聘行為定義為廣告法要規範的行為,“椰樹的招聘廣告”名為廣告,但其實只是招聘信息,並不是真的廣告,更不是商品廣告。畢竟,你總不能説人或人的勞動生產是商品吧,即使有人這麼認為,但顯然也不是法律對其的定義——“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再結合廣告法第二條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定義來看,椰樹集團這種行為就更難定義為是被廣告法所規制的行為了。或者説得不客氣一些,用管理椰樹集團發佈“低審美”的招聘啓事這一行為上,適用勞動者保護法都比用廣告法來得更靠譜。
廣告法中唯一可能用在這次椰樹集團的行為上的一個條款是其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但正如我前文所説,總則條款不僅適用更嚴格,且自由裁量範圍是很寬的,並不同於分則條款。
我個人仍然認為椰樹的招聘啓事及其他廣告是審美低下的作品,其不僅沒有將其產品優勢發揮出來且也確實損害了其自身的形象。但它的形象以及形象背後涉及到的企業價值的處分,又是企業自己可以處分的權利。
它不招人喜歡,但它確實沒違法。不能因為我們不喜歡就隨便框上一個罪名,這又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