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前員工跳槽字節跳動被判賠111萬,法院:違反競業協議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2021-04-06 14:15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騰訊員工陳某跳槽字節被判賠還111萬一案。
據悉,原告騰訊稱,陳某與騰訊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和《競業限制通知書》,離職前擔任內容平台部的高級編輯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騰訊平台的內容編輯、監控運營數據,運營統籌,制定精準的運營策略等具體工作。《勞動合同》和《競業限制通知書》均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後陳某於2019年3月12日正式離職,陳某離職前,騰訊公司也書面通知陳某離職後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期限為6個月;陳某離職後,騰訊公司依約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但此後陳某未如實申報其離職後的就業情況,且多次出入與騰訊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嚴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被告陳某辯稱,其不屬於公司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雙方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無效。從騰訊公司離職後,並未入職與騰訊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企業。
對此,法院表示,陳某於2016年9月5日入職騰訊公司,從事高級編輯工作,2019年3月3日,陳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2019年3月12日,陳某與騰訊公司簽訂《競業限制通知書》,明確陳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騰訊公司主張公司提供《公證書視頻光盤》顯示陳某在2019年08月13日、2019年08月14日、2019年08月15日的一週內連續多次進入北京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的辦公場所,其在上班時間點手拿辦公文件走動,在電梯中連續兩日與不同的同事打招呼聊天。
法院認為,陳某連續多次進入北京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的辦公場所,其在上班時間點手拿辦公文件走動,在電梯中連續兩日與不同的同事打招呼聊天,與一般的探訪顯然不同,陳某在法院口頭傳喚情況下不予出庭,陳某代理人也不能就此做出合理解釋。在陳某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本院認定陳某實際上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對此,法院判決,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税前)158917.29元;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95350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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