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被罰182億,下一個是誰?_風聞
财经琦观-2021-04-10 18:33
阿里被罰了182.28億。
此時,我特別害怕陷入快意恩仇的敍事體系。
相比於從個體或單個企業出發的視角,我更願意跟大家探討行業制度的完善和相關法治的踐行。
急
先彙報兩個事實。
第一個事實,到目前為止,包括此次對阿里的處罰,我們依據的都是2007年頒佈的舊法。
第二個事實,新的反壟斷法落地已經進入了倒計時中,根據目前透露出的信息可以得知,懲戒力度很大,並且是遠遠大出現在看到的量級。
第一張罰單開出在2020年12月14日,依據着《反壟斷法》中關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相關規定(二十條,四十八條),頂格處罰了50萬。
對象分別是阿里、閲文、豐巢,敲打方向主要是“股權收購導致的經營集中”(銀泰、新麗、中郵智遞)。
隨後3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以同樣的依據對互聯網領域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阿里巴巴、騰訊、京東、字節跳動、美團等互聯網頭部企業,依然是50萬。
此次182億,則啓動了《反壟斷法》的第四十七條。
法律條文這個東西,簡單講也就是兩個事,罪行和處罰的對應關係。
反覆被使用的“四十八”,只要企業有“經營集中”的現象,有關部門就有必要責令並敲打,對應的處罰為50萬。
而此次引起重大反響的“四十七”,則需要調查核實的是企業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界定門檻顯然比上一條高出許多,而處罰金額也被大幅提高到了“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具體到阿里一案中,即處以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的4%,折為182.28億元。
人們説,等了好幾個月,這件事終於有個結果了。
但我卻願意引用丘吉爾在二戰時期的名言作注:
“這不是結束,甚至不是結束的開始。”
特別關照
此次對阿里制裁背後的主線訴求,清晰地刻在時間線裏。
今日(2021年4月10日)的百億處罰,只是上游之水的順流而下。
2020年雙十一前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注意了,這是專門針對互聯網,且特指平台經濟的相關指南。
不是法律。
做個類比,學校公佈規章制度,禁止作弊行為,這個叫《反壟斷法》。
同時學校特別補充了一個通知,説要尤其注意實驗班這批人,在使用手機、隱形耳機等科技作弊手段上,做了特別的註明。
開除、留校察看等處分發出時,依據的還是通配的《反壟斷法》。
但全校人心知肚明,實驗班這羣人會被重點關注。
事實上,早在2020年1月2日,我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已經着手對《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中,首次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其中並大幅提升了處罰標準。
除普遍適用的依據外,修訂後的《反壟斷法》擬新增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
對於上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限額從5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
但需要了解的是,從意見到立法之間,我們還需要審查審議等工作,以上最新修訂法案仍在高質高效地推進中,但相關實質影響依舊尚未照進現實。
買單
聊完了立法相關,我們再回頭來看“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在具體舉措上,從指南中我們可以總結出4條重點打擊方向,分別是:
A“限定交易”(二選一);
B“低於成本銷售”(燒錢換流量);
C“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
D“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強制綁定運費險等)。
以我個人的理解,這四者對行業的影響和危害,是有着非常大的量級差別的。
簡單來説,“二選一”應堅決打擊,低價傾銷值得商議,差別待遇有技術上的發展意義,而搭售現象受限於經濟規律本身,對行業的影響有限。
(詳見:從“倡議”到“落地”,反壟斷必須磕細節)
如今,我們也看到,重拳出擊的靶子基本均已鎖定了“二選一”事件,而阿里電商作為該行為的倡議者和既得利益方,也不過是在為自己過去的言行買單。
在聚焦於“限定交易”這一維度下,我們就可以進一步思考,下一個是誰?
在歷史過往中,同樣深陷“二選一”風波的還有美團。
在以外賣為主要業態的本地生活戰場上,據 Trustdata 統計數據,2020 年第一季度,美團外賣的市場交易份額達到了 67.3%,而餓了麼及其旗下“餓了麼星選”共計 30.9%,已形成絕對優勢。
此外,網約車方面滴滴也是一家獨大。
截至1月底,全國共有218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的經營許可,但市佔率方面,滴滴一家就遠超其他所有平台總和。
具體到二選一問題,滴滴早在四年前就曾與嘀嗒有過一番計較。直到今日,也有對司機跨平台接單的規章限制。
一旦查實,將通過扣發獎勵、扣分等方式對滴滴司機進行處罰,進而直接影響到司機在滴滴平台的單量和收入。
但需要補充説明的是,眼下,基於安全和效率的不同考量,全國各地關於網約車接入多平台一事都有着不同的規定。
比如呼和浩特、湛江等地就通過政策開放允許網約車在多平台接單,而更多地方基於監管的考量,則明確規定了一台網約車在同一時間只能接入一個平台。
由於該行業的特殊性,司機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着全行業的安全品質。
2016年11月,網約車新政正式施行,明確規定網約車平台需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三證”,方可合規運營。
但時至今日,包括滴滴在內的整個行業,仍有大量無資質車輛在頂風作案。無他,剛需爾。
因此在該行業內,運力資源的合規,恐怕會是高於反壟斷的先行指導。
與“電商類”互聯網企業不同,騰訊、字節跳動等企業由於距離“交易”相對較遠,因此“二選一”的黑料似乎與其無關。
但“二選一”只是外延實例,“限定交易”才是概念內涵。
具體來説,在社交軟件的壟斷中對鏈接分享的禁止,在內容匹配算法機制中,對不利於自己利益的內容進行限流等行為,都可以定性為涉嫌“限定交易”。
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反壟斷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要求,則是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一個行業如同一個花園,其中的一棵果樹過於巨大,枝葉就會遮蔽整個花園的陽光,強大的根系也會吸取掉整個花園的養分,長期來看,必定是不利於整個花園的健康和諧的。
那麼需要看清的是,果樹的絕對值(市值)並不是我們反壟斷法執行的直接依據。
大花園中的小果樹,雖然個頭比小花園中的大果樹要大,但反壟斷針對的並不是“大”,而是那些對其所在花園產生了負面影響的個體。
因此,京東、快手、拼多多、網易等二號巨頭們在此次反壟斷風波中其實是客觀得利方,大概率不會因為反壟斷法而受到太大沖擊。
反而閲文集團、虎牙鬥魚(如何合併的話)乃至騰訊音樂這種小賽道上的大巨頭,也難逃相應衝擊。
這張趣圖中,京東和拼多多開心之至,或許是因為它們壓根不在這條排隊打針的隊伍中。
當然,這麼明目張膽的偷笑,甚至跑出來試圖“借槍”的做法,在當下都是很不明智的選擇。
這是槍打出頭鳥的時代。
有些話不知道當説不當説。
拜登的2.3萬億新基建計劃,是準備讓富人重税買單的。
美財長耶倫也公開對外表示,正在與G20集團合作,商討“全球税率”的事兒。
這不是某一個國家的事兒。
在面對資本時,全世界無產階級要聯合,全世界政府其實也會聯合。
疫情把全球經濟搞成這個樣子,縣長接下來跟黃老爺是合作還是鬥爭,各位心裏要有點數。
全世界不可逆地向左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