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勁峯丨解析阿里事件本質,數據問題或許才是壟斷之源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1-04-11 22:22
編者按:4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於阿里巴巴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最近一段時間,互聯網平台反壟斷成為社會重要關注點。互聯網巨頭企業曾經被視為經濟發展新動力來源、創造了大量經濟紅利,而現在對其濫用技術優勢和影響力的憂慮不斷浮出水面。數字經濟發展必定走向大企業的壟斷嗎?我們今天是否正走向新一輪反壟斷高潮?這對於今天的社會經濟和我們的生活又會產生什麼影響?我們特推出這組討論,以供讀者思考。
本文作者指出,在當下新一輪的數字反壟斷浪潮中,除了關注科技巨頭本身的不當競爭行為和其過多的市場份額,更重要的在於要關注數字壟斷形成的深層次原因——數據要素流動的不平衡、不充分。只有建立了數據要素充分流動的市場制度基礎,才能避免“強者通吃,強者愈強”局面的出現,這應是政府未來反壟斷政策的重要趨向。
解析阿里事件本質,
數據問題或許才是壟斷之源
葛勁峯 | 華東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部講師
本文刊載於《探索與爭鳴》2021年第2期,原標題為《新一輪反壟斷浪潮的核心:構建數據充分流動的制度基礎》
非經註明,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
不同時代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不同反壟斷浪潮的特點。當今世界,呼嘯而前的數字化浪潮並沒有帶來普惠的經濟增長,經濟停滯、階層分化反而成為當前世界經濟的所面臨的困境,數字經濟獨特的壟斷性是其重要根源。數字經濟時代呼喚與時俱進的制度建設,只有建立了能夠促進數據要素充分流動的制度框架,普惠的數字經濟發展才能得以實現。
從“標準石油”到谷歌:反壟斷的兩次浪潮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能夠有效配置經濟資源、增進社會整體福利的制度基石就是企業間的競爭。企業為了追逐利潤,通過更好的產品、更低的價格來參與競爭佔領市場。但企業追逐利潤也可以使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而不正當競爭手段之源就是市場壟斷。為了保護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競爭,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的反壟斷的法律與法規來規制企業壟斷,保護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從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來看,歷史上出現了兩次反壟斷的浪潮:
第一次反壟斷浪潮始於美國資本主義經濟狂飆突進的鍍金時代,在美國進步主義時代不斷演進,在羅斯福新政中趨於完善。標準石油公司的拆分是此次反壟斷浪潮的標誌性事件。19世紀70年代成立的標準石油公司,在短短20年裏迅速擴張,佔據了美國石油行業九成以上的市場份額。1902年,塔貝爾在麥克盧爾雜誌上發表了名為《標準石油公司史》的15篇連載文章,全方位呈現了標準石油公司排擠競爭對手、非公平競爭、勾結政客、甚至影響司法流程等行為。此後,Granitz and Klein (1996)通過嚴格的實證研究,證實了標準石油公司壟斷性的市場份額大部分來自於鐵路公司所給與的非競爭性的價格折扣而非公司本身的競爭效率。1904年,依照《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美國聯邦政府發起了對標準石油公司的壟斷調查,在經歷了6年的訴訟之後,191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標準石油公司是一個壟斷機構,應予拆散,龐大的“石油帝國”被分拆成30多個公司。
《標準石油公司的歷史》
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國開啓反壟斷浪潮的標誌性法案,1914年出台的克雷頓法案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繼續完善了反壟斷規制。美國的反壟斷監管由美國司法部下轄的反壟斷部門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從反壟斷的歷史來看,市場經濟最發達的美國引領了全球的反壟斷浪潮,戰後美國已經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壟斷法律體系,控制了卡特爾、托拉斯等反競爭的組織形式,限制了通過企業併購等方式獲得市場壟斷地位,有效地促進了市場競爭。其後其他發達國家的反壟斷監管都基本以美國的經驗作為藍本。充滿活力的市場經濟、廣闊的國內市場、積極進取的企業家精神,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美國經濟崛起的原因,殊不知美國進步主義時代領先世界的市場監管體系,也是美國市場經濟長期充滿活力的重要制度基礎。
戰後美國的反壟斷監管持續發揮作用,標誌性的反壟斷事件是AT&T的拆分。1984年,美國司法部依據第一次反壟斷浪潮時所確立的《反托拉斯法》拆分了AT&T,分拆出專營長途電話業務的新AT&T公司和七個本地電話公司,即“貝爾七兄弟”,美國電信業從此進入了競爭時代。20世紀70年代,支持自由放任主義,反對政府監管的“芝加哥學派”開始嶄露頭角,逐漸在經濟學界與法理學界佔據了主流地位,里根與撒切爾執政之後,在美國與英國推行了以去監管和私有化為核心的自由放任的經濟革新,反壟斷規制陷入低潮。
20世紀80年代,信息技術標誌的第三次產業革命拉開帷幕,催生了微軟、英特爾等大型科技公司。自由放任的經濟意識形態認為信息時代的壟斷是由企業更為先進的技術所導致的。換言之,市場份額的集中是企業間競爭的結果,誕生於大工業時代的反壟斷規制不再適用於信息時代。科技革命與自由放任的意識形態一起使反壟斷規制陷入低潮。進入21世紀以來,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第四次產業革命接踵而至,在美國形成了以“FAANG”為代表的超級數字科技公司, 在中國也形成了阿里、騰訊、京東等科技巨頭。數字科技巨頭,依靠平台優勢迅速佔據數據資源,並將積累的數據優勢與科技優勢拓展到廣泛的業務領域,獲得強大的競爭優勢。2020年10月7日,美國國會公佈了針對蘋果、亞馬遜、谷歌和臉書的反壟斷調查報告,報告認為四大科技巨頭,在關鍵業務領域擁有“壟斷權”,濫用了其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在2020年12月的中央工作會議上,“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也被列入今年需要抓好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阿里、騰訊等中國科技巨頭相繼受到了反壟斷調查。全球數字經濟最為強大的中美兩國,都不約而同出台反壟斷措施,預示着新一輪全球反壟斷浪潮的來臨,毫無疑問,數字經濟處在這一波反壟斷浪潮的核心。
創造性破壞:數字經濟壟斷性的根源
數字經濟正在改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環顧全球,全球經濟卻陷入了增長停滯、貧富分化的困境之中,何以至此?圖1展示了1960年以來美國全要素生產率的變化,可以發現1980年之後美國經濟的全要素生產率出現了趨勢性的下滑。簡言之,美國在進入數字經濟時代之後,經濟效率的長期增長率不升反降。
圖1 數字貨幣與金融體系的機制機構嬗變
來源:Fernald & Jones (2014)
“創造性破壞”的理念早已眾人皆知,但是自80年代之後,美國企業的創造性破壞出現了系統性下降,企業的新陳代謝漸趨凝滯。圖2(左)顯示了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創設的企業與機構速度持續下滑,而圖2右圖則展示了美國由創設時間小於五年的企業僱傭人數佔比,由圖可見,越來越高比例的勞動者由成熟企業而非初創企業所僱傭。圖2所示的兩個特徵事實清晰地表明:數字經濟時代,美國企業活力在明顯惡化。
圖2 美國企業創造性破壞下降
來源:Decker et al. (2016)
如果效率與平等不可兼得,那麼數字經濟是不是犧牲了效率獲得了更多的平等呢?答案是否定的,近40年來收入分配惡化的其中一個重要的根源是利潤收入的擴張與勞動收入份額的下降。圖3(左)展示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企業税前與税後利潤佔美國國民收入的份額不斷上升,而與之對應,圖3(右)則描繪了國民收入中不斷下降的勞動收入份額。
圖3 資本擴張與勞動收入份額下降
來源:Karabarbounis & Neiman (2014) 與 Akcigit & Ates (2021)
作為全球數字經濟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何陷入經濟停滯與收入分配惡化的困境?核心的原因就在於數字經濟下資本的無序擴張。圖4(左)首先描述了美國近年來的“超級明星”企業現象,即美國各行業的平均集中度快速上升,如圖所示,美國各行業前4與前20大企業的市場份額自80年代以來持續上升。伴隨着行業中大企業集中度的上升,各行業的壟斷程度上升,進而企業的平均成本加成,即平均利潤率也持續上升,圖4(右)所展示的De Loecker 、Eeckhout基於美國微觀企業數據的實證結果證實了這一點。Andrews 、Criscuolo 、 Gal進而發現各部門中集中度的上升與部門整體的勞動生產率增長呈現明顯的負向關聯。
圖4 資本擴張與勞動收入份額下降
來源:Autor et al. (2017)與 De Loecker & Eeckhout (2017)
凱恩斯曾經問道:“當事實改變時,我會改變我的想法。您呢,先生?”在面對數字經濟中資本無序擴張所帶來的經濟效率停滯與收入分配惡化的現實時,我們面臨與進步時代相同的時代任務:如何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與強化反壟斷?然而時移勢易,進步主義面對的是大工業時代的壟斷問題,而我們今天面臨的則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壟斷問題。
數字經濟壟斷的本質與反壟斷的核心
數字經濟時代與大工業時代的反壟斷具有很多共性:其一,兩者都需要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企業利用壟斷地位,使用差別定價、合謀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打擊競爭者或損害消費者利益。其二,保護市場競爭,通過對企業併購的監管,防止市場份額過度集中,進而損害競爭與消費者利益。然而誕生於大工業時代的反壟斷制度在數字經濟時代適應不良。在數字經濟時代,科技巨頭的壟斷有其獨特的經濟基礎,而這個基礎是由數字經濟的獨特性質所決定的,因此數字經濟時代的反壟斷就具有了獨特的內涵。
數字經濟是一種通用型技術,所謂通用型技術,是具有廣泛用途的技術,蒸汽機和電也是通用型技術。以史為鑑,通用型技術都會帶來技術革命,進而帶來巨大的經濟與社會變革。人工智能是數字經濟的核心,它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做什麼”,即利用人工智能分析或解決什麼問題。二是“用什麼”,即用什麼樣的數據解決這個問題。三是“怎麼算”,即利用什麼計算機算法來利用數據集解決問題。由此可見,數字經濟的特殊性在於對數據要素投入的依賴,而數字經濟的壟斷的獨特性在於數據要素的壟斷性佔有。
從經濟學上來説,技術和數據有兩點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具備非排他性,即對某種數據或技術的使用並不排斥他者對該數據或技術的使用;第二,在數據與技術生產出來之後,傳播它們的邊際成本是零。正是這兩個特徵帶來了規模報酬遞增,即更多的使用帶來更高的收益。
但是為何在現實世界中,我們設計了專利制度,一種排他的合法壟斷制度來保護技術呢?原因在於,由於技術傳播的邊際成本為零,自由競爭的市場僅能允許技術的價格為零,然而發明一個技術,需要前期巨大的人力與物力投入,零的價格顯然無法補償技術研發的成本。因此為了刺激社會的技術供給,我們發明了專利制度,賦予技術生產者以合法的壟斷權利。一言以蔽之,專利制度是由技術的供給性質所決定的。
數據和技術的不同在於兩者的供給特性,當前社會上所使用的大數據絕大多數並不是通過研發過程所生產出來的,而是社會個體在生產與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品,例如,消費者網上購物所產生的購物信息,患者在醫院就醫所產生的醫療信息等。由於數據並不是由費時費力的研發過程所生產的,因此數據不適用於專利保護。而數據使用的規模報酬遞增的特點決定了,就一個社會而言,數據由更多的人所使用,所帶來的收益越高。
由此可見,數字經濟時代反壟斷的第一原則是數據要素的充分流動,進而激發更多的合理使用。當然數據的使用需要界定用途,危害社會的使用,例如利用數據侵害隱私等,需要立法予以杜絕。因此,數據的流動與規制是相互促進的,而非相互排斥,沒有合理的數據監管就沒有充分的數據流動。促進數據的有序流動與交易的基石是確定數據的產權。Jones和Tonetti認為基於數據的非排他性與供給特性,數據應該為消費者所有而非企業所有,消費者所有比企業所有更能促進數據的流動與使用。
如果數據無法充分地流動,由於數字經濟技術的特性,數字經濟的技術壟斷性較其他科技將變得更強。一項技術必須由理解它的人使用,換言之,技術內嵌於人力資本之上。科技人才的流動、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帶來了技術的傳播。因此理論上一個企業若要永遠壟斷某項技術,必須壟斷所有知曉該技術的人才並切斷所有與該技術相關的交流,而這顯然是不可能。但是數字經濟的技術則不然,在前述關於人工智能技術的討論中可以發現,使用人工智能需要兩個投入要素:一是數據集,二是使用該數據集的算法,兩者缺一不可。即使企業擁有先進的人工智能算法,如果無法獲得數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也無法有效參與市場競爭。谷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早期先進的搜索算法奠定了其在搜索市場的優勢地位。經年累月的優勢地位帶來了用户海量的搜索數據,谷歌得以利用這些數據不斷改善搜索技術,進一步加強了自身的競爭優勢,直至對搜索市場幾近完全壟斷。谷歌的前期競爭優勢主要來自於先進的搜索技術,而後期傲視羣雄的競爭優勢則主要來自積累的海量搜索數據。可見,前期的競爭優勢帶來了更多的數據積累,更多的數據積累帶來了更強的競爭優勢,因此,沒有數據的合理流動,數字經濟很容易陷入“強者愈強,強者通吃”的困境。
在當前的反壟斷討論中,主要的討論都集中在規制科技巨頭過大的市場份額與科技巨頭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之上,這當然是重要的。但是數字經濟中科技巨頭的壟斷傾向有其獨特的根源:數據要素的不充分流動。因此,防止數字經濟中資本無序擴張的核心在於構建促進數據要素充分流動的制度基礎。
以史為鑑,當我們回首進步時代的第一波反壟斷浪潮時,我們往往關注於企業巨頭的拆分等戲劇性事件,而忽視了“潤物細無聲”的制度建設。鐵路行業是現代經濟中出現的第一個“平台”經濟,具有很強的自然壟斷特性。美國政府建立了新的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監管鐵路行業,並出台了有關商業、專利、財產和勞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監管鐵路行業。只有建立了數據要素充分流動的市場制度基礎,未來我們才能迎來一個普惠的、充分競爭的、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