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被罰背後, 清華學者: 超級平台的支配地位究竟怎麼形成的?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1-04-12 22:33
✪ 劉晗 | 清華大學法學院
【導讀】4月10日,阿里巴巴調查結果出爐,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182.28億元。其實,互聯網的劇變其實早已開始:國外,歐美早已發起互聯網反壟斷行動;國內,輿情洶湧之下,反壟斷大潮也湧向網絡平台。人們感到,超大網絡平台正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角色,甚至出現了隱隱取代政府部分職能的實力和趨勢。原因何在?
本文全面分析網絡平台權力的生成機理。文章指出:“平台權力”並不意味着法律地位,而是實際控制和無形支配。任何個人和組織,只要能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貫徹其意志,即構成一種權力。網絡平台本以“去中心化”起家,平台權力是以軟性治理代替強制統治,但隨着平台技術進化及其對社會的全面滲透,他們逐漸因“鏈接”而掌握平台准入權、資源調配權、實際管制權等巨大權力,進而重新走向中心化和封閉化:就像早期西歐一樣,如今各大網絡平台已形成各成一體的“領土”範圍及規則體系,變得越來越“封建化”,以便將用户圈在自己“領土”之內,而用户卻不容易發現自己已被支配。隨着互聯網基礎設施進一步升級,個人身體乃至萬事萬物都將接入互聯網。這意味着平台行使私權力、實現私主體治理的趨勢必將進一步加強。在對其作出評價和應對之前,我們都需要清醒地理解其權力的來源和發生機制。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2月刊),原題為《平台權力的發生學——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平台權力的發生學
——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
在很多方面,Facebook更像一個政府,而不是一個傳統的公司。我們有這個龐大的社區,相比其他科技公司,我們更是在實際制定政策。
任何生活在智能社會中的人,都能夠感受到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的巨大力量。**平台不但已經成為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花園,而且日益成為掌握支配權力的社會組織。近年來,平台的權力已經達到了極高地步,甚至涉足主權國家的核心權力領域。**2019年臉書公司發佈的數字貨幣Libra甚至跨越了民族國家的主權邊界,意圖成為一種世界貨幣;貨幣所具有的諸種類國家權力——無論是立法權(交易規則和程序的設立)、行政權(交易規則的執行)和司法權(糾紛解決機制與程序規則)——都會伴隨數字貨幣的大規模使用應運而生。平台已經開始挑戰和分享民族國家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體系。
本文無意對平台權力做出規範評價,而是追溯當今網絡平台權力的邏輯起源。需要説明的是,本文並非僅僅簡要梳理平台崛起的歷史,而是從社會發展和法律結構的底層脈絡,探究平台權力崛起的重要邏輯步驟。
**▍**平台權力與“私治理”
熟悉法律制度和政治理論的讀者,可能會對“平台權力”(platform power)的説法產生疑問:為何用“權力”來描述平台?畢竟,在經典理論中,只有政府才被認為擁有“權力”(power),私主體則只享有“權利”(rights)。
實際上,**當人們使用“平台權力”的時候,是將“權力”界定為一種社會學概念——其表示的是實際支配,而非法律地位。**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言:“權力意味着在一種社會關係裏哪怕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任何個人和組織,只要能夠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貫徹其意志,即構成一種權力。
相對於政府的公權力而言,平台的權力常被稱為“私權力”(private power)。換言之,平台在實際運營,尤其在它與用户、服務提供商乃至利益相關者的關係中,進行某種“私治理”(private governance)。因此,**思考平台權力問題時,必須從傳統公私二元結構轉向“公權力-私權力-私權利”的三角關係。**這頗類似於,在大型新聞媒體出現之後,法律中圍繞表達權的“國家-個人”二元模式,逐漸轉變為“國家-媒介-個人”的三角關係。
從經濟模式的角度而言,平台是數據時代的集市和商場。但平台和用户之間並非簡單的契約關係,更是一種社會關係。平台基於技術能力和經濟優勢,超越了契約雙方的平等結構,居於社會關係中的優勢地位:它既非傳統的市場,因為平台存在內部的等級結構與外部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它也不是單純的企業,因為平台內部常常採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對外部常常展現為中介組織。
僅從事實而言,平台針對平台上的其他主體(包括商户和用户),已經享有至少三種權力,且很容易在有意無意中濫用。
**一是市場準入權。**毫無疑問,平台掌握着互聯網和信息時代的基礎設施。我們可以把平台想象為一個含括整個社會的巨大商場,它可以通過設置各種各樣的准入門檻和內部規則,決定其他商家是否能夠入駐平台;而商家在營業過程中,須遵守平台制定的各種規則,才能夠進行商業活動和社會活動。於是,小型商家、創業企業和其他組織相對於平台而言,議價能力和談判資格進一步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智能手機的普及),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的分界愈發模糊,公與私的劃分也逐漸消解。平台作為一種私人主體,開始具備了公共設施的屬性。試想,當絕大多數人都接入一個或幾個平台的時候,平台的重要性和基礎性絲毫不亞於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所以馬雲曾經説過:“我們認為未來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務會是企業繼水、電、土地以外的第四種不可缺失的商務基礎設施資源。”
**二是資源調配權。**眾所周知,平台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制定權和技術、信息、資本優勢,針對其他商家實現競爭優勢,針對用户進行精準推送,甚至進行個性化定價。平台通過算法,來設置資源分配和調配的規則(例如交易規則、支付規則和糾紛處理規則)。無論是入駐平台的商家還是海量的用户,都很難有機會參與制定平台規則,而只能被動接受。對於平台的參與者而言,平台規則跟正式法律同樣具有影響力。
**平台的資源調配權的基礎和前提在於數據汲取權。**在智能社會,數據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言而喻。平台可以憑藉其獨特的便利,在用户數據獲取方面佔有巨大優勢。**具體而言,用户和平台的合同多是格式條款——用户要麼全盤接受,要麼放棄使用平台。**在點擊“同意”的那一刻,平台通過用户授權,收集、掌握和處理海量個人信息:無論是身份信息,還是購物記錄,乃至點擊記錄、瀏覽記錄,更不用説位置信息、語音信息、文字信息等,都在收集範圍之列。平台甚至可以收集進駐平台的商家信息,以用於自己的商業模式開發、規劃和發展。在這個意義上,平台更像一個巨大的實驗室,收集海量的材料進行試驗,尋找下一個發現。再如,在個性化定價中,電商平台針對用户的權力分為三步:收集數據、用户畫像、個性化推送。用户畫像和個性化定價有賴於外行難以理解的算法。算法賦予了平台在信息權力上的支配地位,即便算法透明化,由於外行很難看懂複雜的代碼,實際上也等於沒有公開。
**三是實際規制權。**平台雖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卻在事實上有規則制定權、行政執法權甚至糾紛裁判權。比如,淘寶平台即制定了規範在線電子商務交易的《淘寶規則》,甚至還設立了專門機構,規範網店和用户之間的交易行為,一旦網店和用户之間產生糾紛,該專門機構即負責裁決糾紛。
平台權力的法律基礎,是平台對信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以及平台與用户之間的協議。**值得強調的是,平台權力有時亦來自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實現有效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常將執法權委託給平台行使。**域名服務商ICP備案的初審權即是典型例證。而且,**法律法規在設置網絡平台義務的同時,也常常將信息內容的監管權部分授予網絡平台。**畢竟,在處理信息內容的發佈問題上,平台具有明顯的信息和技術優勢,能夠更快速、敏捷和準確地做出反應。
類似的情況在大洋彼岸也日益明顯。諸如油管(YouTube)、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之類的超級平台,已經在多年營業過程中發展出了極為龐大而複雜的系統,負責審查用户發佈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網站條款、用户協議和內部規定,甚至負責裁判圍繞內容發佈所產生的糾紛。2019年,一份提交到美國國會的法案草案指出,平台“有權規定新聞發佈條款的實體也有權規定新聞的內容”。美國報紙協會主席則説:“臉書和谷歌是我們首要的規制者。”
**有意思的是,平台的實際規制權有時也來自用户的要求。**若用户認為平台上顯示的內容冒犯了自己,或者違反社會規範,他/她會向平台“舉報”。平台為獲取客户好感,回應用户需求,也需採取措施處理和調解此類糾紛。互聯網商業化以來的法律天條——“通知-刪除”規則——的根本原理即在於此:若有人在平台上發佈侵權內容,被侵權人有權通知平台刪除內容;只要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連帶責任。這一條款在保障平台發展的同時,也讓平台獲得了審查和決定內容發佈的權力。平台也主動希望這麼做,否則會影響平台的客户滿意度,影響對新用户的吸引力,影響與其他公司的合作,最終影響盈利和發展。
正如互聯網具有突破邊界的特性,超級平台本身也常常具有跨國營業特性。平台因此還需要依靠內部規則來處理複雜的跨國法律問題,解決各國用户之間的糾紛。無論是亞馬遜、谷歌、臉書,還是阿里巴巴、抖音、滴滴,都面臨此類挑戰。**相對於各國政府來説,平台是私營公司,是監管對象;但相對於各國用户而言,平台構成了事實上的治理機構。**在民族國家的邊界之間,平台開創了自己的私治理空間,在其中實行自己的社會整序機制。平台的確像早期互聯網烏托邦主義者設想的那樣,相對獨立於工業世界的政府。然而,平台所創建和維護的用户社區,卻超乎了烏托邦主義者的設想:平台沒有成為網民自我治理和平等參與的場域,而是成為一種類政府組織。
**平台本身也因此有了社會權力的自我意識:新媒體平台意識到自己不僅僅是社交平台,也是社會治理機構;電商平台意識到自己不僅僅是信息中介,也是市場管理主體。**為了正常營業,它們需要從幕後走向前台,創建、促成和維護圍繞平台形成的網絡社區,負責維護秩序、落實規則和解決糾紛。平台越大,用户越多,涵蓋領域越廣,管理權力就越多,治理責任就越大。
私人組織具有社會權力,並非互聯網時代的新現象。歷史上,很多公司也曾經如此。眾所周知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即具有發行貨幣、決定戰爭與和平、締結條約、市政建設等權力,實際承擔了殖民政府的職能。在19世紀末的美國,鐵路、石油、鋼鐵等領域的壟斷公司,對國民生活和國民經濟的影響不言而喻,甚至出現了J. P.摩根家裏的客廳比美國國會還要重要的情況。在某種意義上,19世紀末的鐵路公司是平台的原型:它同樣擁有市場準入權、資源調配權和實際規制權。當然,J. P.摩根和範德比爾特這樣的大亨肯定會為今天的互聯網平台驚歎。相比於實體經濟需要長期投入和漫長運營才能形成巨大權力,如今的網絡平台幾乎是用一代人的時間便脱穎而出。然而,細究其發展邏輯,我們仍然能從互聯網本身的生長來梳理平台權力的發生過程。
**▍**互聯網平台權力的形成過程
(一)1.0:通信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在某種意義上,互聯網的發展是一部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不斷鬥爭的歷史。
早期的互聯網是工程師之間的通信網絡。從技術角度而言,互聯網從誕生之初即秉承去中心化的設計哲學:不同於傳統電話系統的中心交換模式,互聯網採取了分佈式的包交換模式。就技術背後的社會哲學而言,互聯網的設計理念具有反中心化的傾向,力圖塑造一種全新的、獨立於傳統社會的“賽博空間”。這種思想傾向的典型代表是約翰·巴洛(John P. Barlow)1996年在達沃斯論壇上發表的《賽博空間獨立宣言》。這一宣言代表着互聯網商業化之前的理想。彼時,互聯網仍然是一種解放性的力量:它試圖衝破傳統組織(無論是來自工業社會的政府還是公司)對社會權力的壟斷。這種邏輯遍及各代互聯網社會應用模式的發端之處。我們可以在21世紀早期中國各大學的BBS論壇(如北大未名、一塌糊塗、清華水木、南京大學小百合等)找到此類“心靈家園”的感覺——以信息分享為核心,抑制商業化和規制。
與此同時,**互聯網社區的治理哲學也發生在後冷戰時代的社會思潮之中。世界範圍內興起了一種新觀念:以治理(governance)替代統治(government)。**它試圖打破傳統社會中以政府公權力為中心的治理模式,提倡多中心、非政府、多元化的治理體系。**在治理手段上,它呼籲從傳統的強制轉向軟性的協商。在此種理念之下,無論是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還是非營利組織,都應分享社會治理權。**無論是公共管理中的多中心治理理論,抑或是法學中強調的社會規範(習慣法),都試圖淡化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中心地位。這也為後來互聯網公司實行“私治理”提供了觀念基礎。
然而,20世紀末期的互聯網商業化開始逐漸推進了中心化的趨勢。伴隨着更加可視化的萬維網(WWW)的出現,更多的普通人進入了互聯網。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門户網站(如雅虎和搜狐)、搜索引擎(如谷歌和百度)和早期電商網站(如eBay)。在同一階段,互聯網的技術基礎設施也呈現出中心化的趨勢:TCP/IP協議、域名系統和根服務器等互聯網基礎資源的分配、爭奪和治理問題凸顯出來,最終形成了一種中心化的管理體制,即負責域名系統治理的ICANN的誕生。
需要説明的是,在這一階段,互聯網公司與傳統的大型企業並無本質區別,二者都只是在某個領域居於領先地位,而並未獲得針對全社會的影響力和掌控力。究其本質,早期經過商業化的互聯網(一般來説直至2008年)塑造的仍然是一種弱聯結社會,主要聯結的是計算機與計算機,社會普及率尚不高。
但早期互聯網商業化為後來的平台崛起提供了商業模式的雛形。商業化伊始,互聯網公司就採取不同於工業經濟的營業模式——通過免費使用互聯網應用,吸引海量用户加入,打造用户黏性,最終通過流量來獲取廣告收入,實現盈利。從一開始,互聯網公司就非常清楚:投放廣告,就需要精準;要精準,就需要數據收集和處理。諸如谷歌和亞馬遜這樣的互聯網公司,透過搜索記錄或購物記錄,來追蹤分析用户偏好,對應匹配廣告和推送。在針對用户的數據汲取和分析手段上,它們尚處於粗糙的初始階段,因為主要任務是吸引眼球,而非獲取用户信息。免費邏輯成為互聯網商業運作的基本模式,對後續的平台化影響深遠。
**任何用於抵抗控制的技術,都有可能成為實現控制的利器。**世紀之交,已有論者看到,互聯網公司在衝破舊有中心化體制後,再度實現中心化。2000年,兩位理論家指出:“如今我們正目睹着跨國公司間為了建立和鞏固對新的信息基礎設施的準壟斷的一場競爭。各種電訊公司、電腦硬件和軟件生產商及信息與娛樂公司正在兼併和擴張它們的業務,搶着瓜分和控制生產網絡的新大陸。……新的通信技術提出了新民主和新社會平等的承諾,事實上卻已創造出不平等與排外的新路線……”
(二)2.0:媒介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早期的商業化互聯網,逐漸形成了以門户網站為代表的中心化信息散播模式。究其實質而言,此類公司與傳統的傳媒並無多大區別,世紀之交最為火熱的雅虎公司曾被視為一家傳媒企業。
真正開始推動互聯網公司平台化的核心發展趨勢,是2005年開始的Web2.0以及社交媒體的興起。在所謂用户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的新模式之下,網民開始從被動的信息接收者,變成了主動的內容生產者,典型的例子是博客(以及後來的微博)、社交網站的誕生和視頻分享網站的發展。它們改變了一對多的傳統信息傳播模式,轉而進入多對多的傳播模式。網民成為發佈信息、軟件和內容的主體,很多互聯網公司也開始平台化,“用户”的概念正式出現。互聯網開始了又一輪去中心化的運動。
然而,**這種看似去中心化的趨勢,很快演變成為中心化。**金融資本看到Web 2.0的巨大潛力而不斷湧入,在大浪淘沙之下,一些超級平台最終從眾多新興互聯網公司裏脱穎而出。面對海量用户發佈的信息內容,互聯網公司開始面臨治理的任務,互聯網平台正式興起。
這一階段的平台化進程同時伴隨着互聯網覆蓋範圍的擴張。Web2.0時代大量網民的參與,使得平台的用户越來越多。隨着無線網絡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出現(如2007年蘋果推出iPhone,隨後華為、小米等中國品牌智能手機也紛紛加入競爭),以智能手機為基礎的諸種應用應運而生,特別是微信和WhatsApp的出現,代表了超級網絡平台的最終崛起。從2008年開始,隨着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開始塑造了一個強聯結社會,人與人之間的聯結逐漸開始蓋過計算機與計算機的聯結,互聯網的普及率進一步提高。正是由於更多的人接入了互聯網,軟件開發者開始逐漸將代碼發佈在平台上,普通用户則生產海量的文本、圖片、視頻等內容,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糾紛和爭議,內容治理因此成為主要問題。逐漸平台化的互聯網公司開始承擔日常的、實際的治理職能。我們今天耳熟能詳的超級互聯網平台,要麼創立於Web2.0時期(如臉書),要麼經歷了Web2.0的改造(如谷歌)。
(三)3.0:社會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Web2.0還只是當前的平台權力的社區結構基礎,如今後者已經升級為“智能物聯網”。2016年後,隨着通信技術和商業模式的進一步發展,互聯網開始加強社會領域的超級聯結程度:不僅聯結設備,而且也聯結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此進程雖然還在進行之中,但其基本邏輯脈絡已經逐漸清晰:平台在以去中心化的名義衝擊傳統實物經濟的同時,其商業格局和治理結構進一步中心化,治理機制也進一步中心化。互聯網治理因而成為全面的社會治理問題(而非早期的域名系統治理問題),涉及每一個擁有智能手機並連接入網的人。由此,平台能夠接入海量用户和資源,構建信息網絡和交易網絡的合體,形成生態系統和互動機制,進而通過技術手段和規則制定,實現社會控制。
從發生學的角度而言,超級平台的崛起在這一階段主要做了三件事情——用户擴大、領域拓展和信息擴展,後兩個方面是我們觀察的重點。
從覆蓋領域而言,互聯網平台開始逐漸拓展到實體產業,而不限於信息產業。**新趨勢的要害在於平台化的互聯網公司開始逐漸跳出傳統的文化內容領域,進入了實物經濟領域。又一次,**免費的邏輯、共享的理念和創新的修辭,成為新興網絡資本衝擊舊有市場秩序的有力武器,典型代表是所謂的“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如同早期的文件共享軟件衝擊傳統的文化傳播模式(如百度百科取代傳統的百科全書),現今,網約車平台正在衝擊傳統的出租車行業,住宿分享平台的規模逐漸超過傳統酒店行業。分享經濟在初始階段宣揚社會共享觀念,打破個人獨佔而排他的物品所有權和控制權,打破傳統組織對資源配置權和交易撮合權的壟斷。
正因如此,分享經濟公司傾向於自稱平台僅僅提供中介服務,並不參與交易。與此同時,電商平台也打破了傳統商店和商場模式,消除了中心化的交易場所;但隨後亦重新塑造中心化的格局,甚至開始朝着線下實體店發展。電商平台已經開始將傳統的商場擠進了歷史。
一句話,“連接”,而非“擁有”,構成了平台權力新的產權基礎。由此,**平台掌握信息流、資金流和貨物流。正是逐漸下沉到實體產業的趨勢,使得互聯網平台的資本量級得以突破。**2016年,在美國,蘋果、谷歌、臉書、亞馬遜等巨頭的市值突破5000億美元,徹底超越傳統工業巨頭(如石油、金融、製造、軟件)。在中國,阿里巴巴和騰訊也日益超越傳統巨頭。網絡平台獲得了傳統工業公司巨頭夢寐以求但無法達到的空前社會影響力。
**從信息擴展角度而言,互聯網平台掌握了大數據,其影響力不僅僅體現在經濟規模上,也體現在社會滲透力和控制力上。**隨着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網絡實名制的落實,用户的真實信息不斷積累在互聯網上。基於雲計算的數據挖掘技術被大規模運用之後,商業主體的數據留存在雲端,個人在各個階段留在不同網絡環境中的軌跡和記錄也被整合起來,從而能夠被平台全面且深入地瞭解、分析與掌握。平台相對於商户和用户處於支配性地位,主導着其行動、判斷和選擇。
**▍**結語:開放與封閉
平台將大量交易中形成的大數據作為生產資料進行再生產,並運用算法做出決策,影響用户選擇與判斷,甚至塑造用户的消費慾望。**伴隨着更為精準的認知和推送能力,平台的技術與信息優勢也變得更為巨大。**然而,這種平台相對於用户和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力,卻出現了日益明顯的封閉化趨勢。
隨着平台權力的增長,互聯網應用也逐漸趨於“封建化”。就像現代早期西歐民族國家衝破天主教帝國和神聖羅馬帝國一樣,如今各大平台已逐漸形成了自成一體的“領土”範圍及其法律規則和觀念體系——如同現代早期領土國家之間簽訂的《奧格斯堡條約》(1555年)所言:“誰的領地,誰的宗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在早期,用户可以通過搜索引擎檢索到全網信息。如今,很多平台變成了“有牆花園”(Walled Gardens):一般的搜索引擎已經很難搜索到其他平台的內容。
反過來,各大平台自身的搜索功能,已將用户圈定在自己的“領土”之內。**用户會因為高度路徑依賴而進入“信息繭房”:**人們的視野開始侷限於自己所熟悉的平台,即經常使用的APP;因為成本限制,人們不願輕易轉到其他平台,哪怕功能類似甚至質優價廉。如今,互聯網法律中熱門的“可攜帶權”問題(即用户是否可以單方面把自己在A平台的數據整體遷移至B平台),本質上即源於此。與此同時,在平台的自有領地之中,用户也日益難以察覺到平台的支配力量。
互聯網應用趨於封建化,不僅僅涉及平台與用户之間的關係,也不僅僅涉及不同平台之間的關係,它更關涉互聯網本身的發展趨勢。從一開始,互聯網就秉承開放、共享、流通的價值理念,而且在技術架構層面通過設計來努力實現,在社會應用層面也有過很多嘗試——無論是開源運動還是知識共享。時至今日,隨着互聯網的平台化乃至整個社會的平台化,互聯網似乎正在從開放走向封閉。信息內容、用户數據乃至實物資源,都在不斷加入設有邊界的平台體系,並受到平台內部的算法處理和評分機制的管理。
可以想見,隨着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升級(如5G商用和物聯網普及),以及算法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個人身體乃至萬事萬物都將接入互聯網。平台行使私權力、實現私主體治理的趨勢,必將進一步加強。**平台不但為人提供服務,也為人際社區制定規則、做出決定——它掌握了實質的社會權力。**而互聯網的封閉化趨勢,或許也將伴隨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的進一步融合,變得更加不可逆轉。無論是接受,還是試圖改變,關心互聯網以及關心社會的人,都需要從深層邏輯中理解平台權力。
**本文原載於《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2月刊),原標題為“平台權力的發生學——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註釋從略,**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