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德和法律的國家行為——評日本傾倒核污水問題 | 抱朴仙人_風聞
风云之声-风云之声官方账号-2021-04-15 17:43
導讀
在目前階段,討論什麼核污水的數量濃度、有沒有損害,都沒有任何意義,這首先是一個社會公德和公共區域權利義務問題。只有在日本誠懇地邀請各利益方坐下來,一起商量處置方案的時候,討論數量濃度和排放方法才有意義。
01.
日本向海洋排放傾倒核污水的實質
日本政府做出向海洋傾倒福島核污水的決定之後,國際社會輿論沸沸揚揚。但中國的許多自媒體集中在討論科學問題:這種傾倒會不會造成損害?
這種討論,不客氣的説,是捨本逐末,在日本操控下被轉移了注意力。
因為福島的核污水排放,首先是一個國際社會公德問題,其次是一個國際法律的權利義務問題,最後才是一個科學問題。
這個問題的實質不是核污水有沒有危害,而是他有沒有權利向公共區域排放。
打個比方,他家打翻了夜壺,他打掃完了要把髒水倒到小區花園甚至樓道公共走廊上來。我們大家不同意,他説他已經稀釋過了,對鄰居沒有危害……
這不是危害不危害的問題,首先是沒有公德。這種超越下限的事,他連想都不該想。其次是違規甚至違法,他沒有權利在公共區域幹這種事。至於他違反的是鄉規民約還是國家法律,那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無論日本是排放還是傾廢,要想把污染物排到公海,或者排在他們自己的領海最終流入公海,都必須徵求國際社會的同意。這個基本點跟有沒有損害完全無關。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國外交部有權利發表聲明要求日本:“沒有徵得相關利益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排放。”我們依據的就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利益,全人類的公序良俗,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的相關規定。
再強調一遍,在目前階段,討論什麼核污水的數量濃度、有沒有損害,都沒有任何意義,這首先是一個社會公德和公共區域權利義務問題。只有在日本誠懇地邀請各利益方坐下來,一起商量處置方案的時候,討論數量濃度和排放方法才有意義。
02.
幾個特別重要的法律概念
根據1982年簽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日本這次的排放或傾倒行為有三個概念特別重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文
1、海洋。公約的基本立法用意,是將海洋空間和海洋資源視為全人類“共同財富”或者“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這種共有是所謂“共同共有”,不能分割。全人類無論貧富,也無論他是否在沿海居住,都有權利分享海洋空間和資源。當然,相應的,全人類也都有義務維護海洋環境,珍惜海洋資源。其中,公海在國際公約規範下,由各個國際組織牽頭維護。各沿岸國的領海由沿岸國負責維護。也就是説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內水,他不但享有權利,也有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這是一個國家對全人類的責任,不是説在自己家就可以為所欲為瞎搞的。打個比方,公海大概相當於我們小區的中央綠地花園,大家都可以去玩,也都有義務保護她的清潔美麗。
2、傾倒行為。根據相關的公約,所謂傾倒行為,指的是用船舶、飛機等移動載具或者在海上人工構造物上向海洋排放污物。簡單説,把垃圾用船拖出去倒掉算傾廢,否則不算。打個比方就是,把家裏的髒水用臉盆端出去,潑到小區花園裏。
3、排放行為。從陸地直接向海里拉根管子排出去或者倒出去,就是排放。相當於自己家裏洗衣機的排水管不是接下水道而是通往了門外,只要不留在自己家裏,淌到哪裏算哪裏的行為。
目前還不清楚日本這次對核污水的處置會採用什麼辦法。如果是用船拉出去倒進領海甚至公海,那麼屬於傾倒行為,是1972年簽訂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傾廢公約》)等公約嚴厲禁止的。如果日本政府就從福島拉根管子,或者連管子都不用,打開污水罐閥門往海里倒,那就是陸源的排放行為。
《倫敦傾廢公約》原文
4.國際原子能機構是個什麼角色?日本和為日本洗地的媒體近幾天拉着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大旗為自己辯護,但這隻能忽悠外行。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國際核活動有監督職能,也包括一部分管理職能,但它並不能對損害結果做最終認定,它也不負責賠償。説到底,國際原子能機構好比小區物業的角色,他可以偏袒説他覺得日本向小區花壇潑髒水的行為無害,但歸根結底有沒有損害、要不要賠償不是他説了算的,是要由鄰居們來公議公決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無權越俎代庖替利益相關國做決定。
03.
日本今後會怎樣做?
1、是否會排放?目前中國等利益相關國要求日本在窮盡其他解決方案之前,不得擅自排放。但看起來日本還是會選擇排放方案。採用其他更安全的方案,多半會更花錢,日本不願意花這個錢。而且,也不能排除日本要把自己的災難轉為全世界的災難、動壞心眼的可能。畢竟那個國家有為了幾個財閥的利益玩“一億總玉碎”的歷史,誰敢説它會不會把“一億總玉碎”弄成全球“總玉碎”?
2、具體日本會怎麼排放呢?我的猜測是用船拉出去稀釋傾倒的可能性最大。
能不能從陸地直接排放?現鋪幾十公里長的管道把核污水排到深海,技術上難度不小,投資也並不少,而且説不定污水會隨潮汐迴流污染日本沿岸。更重要的是,從陸地直接排放會直接違反日本本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核廢料的處置規定,會構成犯罪,不是賠幾個錢可以了事的。用船拖出去傾倒,雖然違反《倫敦傾廢公約》,但寧肯違反國際法,不能違反國內法,這是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慣常選擇。
説到底,資本主義國家是資本為王的國家,而資本是要追逐利潤降低成本的。只要能省錢,他不會在乎給全世界帶來什麼災難。
3、繼續發動社會輿論,爭取同情,同時拖時間。這件事日本已經在做,不但外媒未予重點報道,甚至為日本洗地,就連中文媒體特別是自媒體也有大量的為日本洗地的文章出現,講所謂科學,講種種歪理,就是不講公德。
這裏面不可能沒有日本政府的後台操弄。其目的當然是減輕國際壓力,爭取國際同情,等到輿論熱度降低,再偷偷去向海里排放。
這種行為是鬼域伎倆。雖然令人齒冷,但還是需要認真的研究和學習他們熟練運用輿論武器的做法,畢竟這種武器不但可以為他們開脱,更經常用來向我們抹黑。
4、與利益相關方共商處理方案。日本如果排放核污水,受污染的區域主要在北太平洋。最合乎國際社會通行準則的負責任做法,是把中國、韓國、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和太平洋島國邀請到一起,開放全部的數據,大家認真坐下來討論解決問題。採用這個方法有兩大障礙。一方面,國際社會討論可能需要很長時間,這期間福島核電站的情況可能繼續惡化,最終不可收拾。另一方面,日本有沒有誠意,敢不敢把十年來福島核電站災難善後的過程和核污水的各項詳細數據向國際社會公開?從東電公司和日本政府十年來撒謊成性的歷史看,很不樂觀。
5、“最後”悍然排放。日本有可能在美國庇護下,無視國際社會輿論的反對和相關利益國家的反對,無視自己簽署過的各項國際條約,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法,悍然直接向海中排放核污水。這個可能性並不小,我個人看法是遠遠大於日本跟國際社會坐下來誠懇討論解決問題的可能性。
04.
國際社會應該怎樣應對?
向海洋傾倒核廢料,不是一個科學問題,而是一個有明確答案的法律問題。
從《倫敦傾廢公約》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禁止向海洋排放核廢物,與種類、濃度、數量都無關。雖然有個補丁表格,但基本立場是完全禁止的。
如果日本悍然向海洋排放核污水,這就是個事實非常清晰的海洋故意傾廢損害事件。
這個事件的損害,首先是損害海洋環境,國際公益組織可以以此為理由提起訴訟。根據環保法特有的舉證倒置原則,日本政府有義務提交傾廢不損害海洋環境主張的所有證據,交給國際社會審查,起訴方不需要舉證。
其次,環太平洋的所有主權國家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的原則,聯合或單獨向日本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再其次,在西北太平洋傳統漁場捕魚的所有公司和漁民個人,有權利單獨或集體向日本政府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補償和賠償。
關於最後這一條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目前日本政府尚未實際傾廢,但對漁民的損害已經發生。具體表現在日本傾廢主張提出之後,西北太平洋漁場的水產品價格大幅下跌。這兩者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與廢水是否有毒不需要直接相關。
因此相關受損的漁民或者行業協會可以直接在本國提起訴訟,並且可以以生活困難為理由要求查扣日本政府財產,在訴前做財產保全和補償。法院應該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予以支持救濟。
05.
中國政府應該做哪些準備?
我的看法,中國應該做如下的四方面準備:
1、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有道義上的責任,維護全球海洋環境安全,保證全球國際法基本準則得到遵守。對於日本任何非法排污行為,應該利用自己有發言權的所有國際多邊舞台與之堅決鬥爭!包括組織相關提案,提交聯合國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予以討論。
2、中國應該聯合世界絕大部分正義國家,發動國際輿論,批判日本的這種非法排污行為和美國的袒護行為。
3、中國應該支持受損害的弱小國家尋求賠償的正義行動。如果受損害國家,特別是太平洋島國提起相關訴訟,中國應該給予支持和幫助。如果這些國家在國際訴訟或本國訴訟中對日本勝訴,中國應該做好接受國際司法協助請求、查扣日本財產的準備。
4、中國作為國際法院和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的主要參加者,中國法官需要抓緊進行相關法律探討和主動研究,隨時準備為世界的弱小國家、弱小民族、乃至受損害的個人主持公道。
5、假如日本在國際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不敢排污,那麼他們有相當大的可能會拖下去,故意不解決問題,任其發展到不可收拾的程度。也有可能是因為技術能力或財力不足而無計可施。我國政府需要作出相應的海洋防災準備,也有必要做直接援助日本救災的準備。鄰居有難有可能燒燬整個地球村的時候,我們有義務予以救援,與我們喜不喜歡這個鄰居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