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魚交易引糾紛,王某在閒魚APP上購買商品,卻被賣家於某“掛人”_風聞
旺旺屋-电台主持人,歌手,作家等。2021-04-17 13:27
王某在閒魚APP上購買商品,卻被賣家於某“掛人”——將其照片作為商品,標價0.1元出售。隨後,王某將於某告上法庭。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於某在閒魚APP上使用帶有王某肖像的照片作為商品,標價0.1元進行出售,並評價王某為“鴛鴦大盜”“職業差評師”,該行為構成對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法院判令於某在其閒魚賬號發佈致歉聲明,向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王某在閒魚APP上從於某處購買某品牌服飾,但在收到貨物後認為所購買的衣物並非正品,王某遂向於某索要賠償,於某未同意。后王某在其閒魚賬號上發佈商品,商品詳情顯示“免費送。騙子那剛買的,刪動態,賣掉的衣服重新上架,不承認。算我倒黴買教訓,喜歡的直接拍,承擔郵費就行。仿的仿的仿的説三遍”,附圖為於某閒魚主頁截圖及其購買的某品牌外套圖片。隨即於某也在其閒魚賬號上發佈商品,商品詳情中使用“鴛鴦大盜”“職業差評師”等內容評價王某,同時披露王某的閒魚ID並附有王某與其家人合照,頁面顯示該商品定價為0.1元。
王某認為於某在閒魚上發佈商品並配圖配文的行為,構成對其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害,故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於某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王某損失10萬元。
於某辯稱王某“掛人”在先,且惡意指責其銷售假貨,給於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於某的反擊行為未侵害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
於某行為構成對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王某掛人在先的行為不能改變對於某言論侵權性質的認定。
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亦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於某在閒魚平台上發佈商品,商品詳情中附有王某的閒魚ID,王某及其家人照片,言論直接指向王某。於某利用閒魚商品交易平台,使用帶有王某肖像的照片作為商品,標價0.1元錢,上述行為顯然並非正常的商品出售,而是通過賤賣他人肖像照片,醜化、貶損他人人格,具有明顯惡意;於某僅以王某就雙方商品一次交易中的維權行為就得出王某為“鴛鴦大盜”“職業差評師”的言論依據不足,勢必降低不特定人對王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對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
於某抗辯其行為是由於王某在網上先“掛人”侵犯其名譽權,其出於被動反擊的目的發佈上述內容。法院認為,針對網上言論侵權,可採取通知網絡服務商刪除侵權言論、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發佈針對事件的澄清聲明或合法範圍內的反擊言論等救濟措施。基於言論侵權的特點,一般情況下,他人的侵權言論並不能賦予受害人私利救濟、同態報復的權利,侵權言論的反擊性並不構成其正當防衞的免責事由。故此,於某以他人侵權言論在先的理由,不構成免責事由,法院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採納。但他人侵權言論在先的情形雖不能改變對於某言論侵權性質的認定,但會影響對侵權責任程度的認定,王某發佈“掛人”侵權言論在先,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但於某披露王某照片,行為主觀惡意程度和造成的損失更大,於某仍應承擔減輕責任程度後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於某在其閒魚賬號發佈致歉聲明,向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官説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顏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名譽權和肖像權的權利內涵和保護方式進行了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互聯網傳播具有瞬時性和範圍不可控等特性,發表評論時,針對他人行為性質、人品信用等內容的言論應更為謹慎有據,對於他人的肖像亦不得醜化、污損。對侵權言論的反擊並不構成其正當防衞的免責事由,針對網上言論侵權、非法使用肖像的行為,可採取通知網絡服務商刪除侵權言論、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發佈針對事件的澄清聲明或合法範圍內的反擊言論等救濟措施,他人發佈侵權言論在先,並不是進行“同態報復”併發布反擊性侵權言論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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