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下車後司機被自己車撞死,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11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4-21 22:38
相信很多司機都遇到過這種尷尬的情況,停車後車子突然移動起來,遇到這種情況,千萬別盲目去阻擋。浙江一男子就因此丟了性命。事發後,死者家屬將車輛所屬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司機因自己的車失控被衝撞卡住致死,究竟誰來擔責?近日,衢州市中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程先生與妻子育有3個子女,養活一家的重擔都落在他肩上。為補貼家用,程先生從事拉貨行當。一日,他駕車在某豬場裝運樹木,在配合砍樹人員裝車過程中,車輛突然自行移動,眼看就要撞上前方他人,情急之下,程先生追隨移動車輛準備採取阻止措施,不料卻被車輛與立在地上的鋼管卡住不幸當場死亡。
“事發後我們找到保險公司,但他們卻説這事他們不賠。”程先生的妻子餘女士説,丈夫是家裏的經濟支柱,意外發生後,她很無助。2020年年底,程先生的家屬一紙訴狀,將承保貨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萬餘元。
“程先生雖然是車輛駕駛員,但事故發生時,他已經離開了車輛,駕駛行為已經終止,不屬於車上人員,其在車外為阻止車輛自行移動的行為應視為第三者,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代理人牛律師説。
保險公司卻認為,程先生不符合保險條款中關於第三者的定義。雖然程先生離開了車輛,但其試圖繼續管理控制車輛的行為應視為繼續履行駕駛人職責,是駕駛行為的延續。他的身份不能因空間變化而發生轉化。再者,如果認定程先生為第三者,本案中就出現了“自己賠自己”的場面,違反了責任保險的最基本原則。
開化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者”“車上人員”的概念亦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本車駕駛員”,應以事故發生時受害者是否已經脱離本車為判斷標準。本案中,程先生並非事故發生瞬間脱離本車,而系事故發生前即在車外,已對機動車危險失去實際控制,其死亡損害結果既不是發生在車上也不是車上損害結果的延續,從時間、空間上來衡量,其已不屬於“本車人員”的範疇,而應當認定程先生已經轉化為“第三者”,因而也不是被保險人。故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11萬元。
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衢州市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法官説法:
投保人通常情況下是被保險人,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轉化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在這起事故中,涉案貨車駕駛員程先生駕車行駛至目的地後,停車熄火離車等待裝載木頭,正當合理,具有正當性。在此期間,其無需駕駛控制車輛,不宜認定為該車的駕駛員。根據現場照片及當時在場人的陳述,案涉貨車是在木頭裝載基本結束後發生自行溜動,程先生因此前往試圖控制車輛,亦是正當之舉,其死亡損害結果既不是發生在車上也不是車上損害結果的延續,認定其為第三者更為公平合理,亦更符合交強險的保障性屬性。
來源:浙江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