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短視頻侵權鬧心?體驗下歐美的三位一體打擊_風聞
劈地山人沐之二柒-门萨会员-2021-04-27 04:32
最近説短視頻侵權影視作品的事兒鬧得沸沸揚揚。其實如之前的視覺中國事件,這大概是在模仿西方法律體系的道路上必然會發生的事兒。筆者正巧在歐美髮過論文、發過(一般讀者向的)書、也發過專利(順帶PCT),對於保護和侵權有些第一手的體會。在此與大家聊聊歐美著作權、發行權、專利權的那些事兒,讓大家提前體驗下國內未來可能會有的情況。
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法律定義下的“意見”或者“建議”且不提供法律的相關建議。
#守序善良-但是你寫的論文根本不是你的啊?
讀過理工科博士的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沒日沒夜做實驗,掉着頭髮查文獻,吭哧癟肚寫論文,最終發表笑開顏。好幾年的功夫在交了幾千塊錢版面費之後終於換成了十幾頁(含參考文獻)的紙,撓撓快要禿掉的頭,滿臉都是幸福的微笑。
有個這樣的理工男叫小明。小明剛好在同一項目上用同樣的方法發現了可以發第二篇文章的成果,小明的第二篇文章裏的背景介紹和實驗方法可以照抄第一篇文章裏的嗎?當然不行,因為這是抄襲。雖然是自己抄自己,那也是抄襲,過不了全文搜索的。
於是小明覺得很委屈。“那我自己引用自己總行了吧”,小明想。於是小明寫道:“在XX論文裏小明説過:‘(引用第一篇論文三段話)’”。結果小明的第二篇論文因為沒有”合理“使用有版權的著作,被期刊拒稿了(合理使用的定義根據期刊不同而不同,約在一百至四百詞之間)。期刊編輯説需要第一篇論文版權方的授權。
“論文是我寫的,我自己授權就行了吧”,小明心裏想。於是小明自己寫了一個授權信。然而編輯跟他説,他根本不是第一篇論文的版權人。小明於是聯繫了第一篇論文的期刊,被告知部分引用需要授權費600刀(非虛構,某著名出版公司單篇論文授權的一口價)。搞科研搞的囊中羞澀的小明兩眼一翻,決定把還是自己把同樣的內容再改寫一遍好了。
以上內容當然是調侃。不過科研工作者們大部分確實都沒有他們寫的論文的版權。雖然他們受盡了同行審議的刁難也為期刊上供了不菲的費用,那些論文的版權基本上都是期刊的。他們不能在未經授(交)權(錢)的情況下,把論文的圖片放到自己要出的專著、新聞、甚至教材裏。嚴格來説,他們都不可以把自己寫的論文印出來送給別人。當然很多人都是一直這麼幹的、也沒收到過懲罰,但期刊要告人可是一告一個準——確實是有倒黴蛋因為這種“小”事傾家蕩產的。
於是出現了這麼一種奇特的情況:科研工作者頂着不斷地被期刊拒絕來努力工作,就為了花(國家的)錢把自己的版權送給商業期刊。這麼奇葩的事情大概也就豐臣秀吉的坎坷認爹路可以一比了。誠然,商業期刊(比如著名的CNS)因為門檻高文章質量好可讀性也強,確實分分鐘吊打開源。要不然即使是國內鼓吹的那幾本“國產高水平英文期刊”,不也是掛在歐美著名出版公司下面,找幾個國人編輯掛羊頭賣狗肉的事兒嗎?反正搞科研不是花自己的錢,只能請國家吃啞巴虧了。
這事兒當然不是“存在即合理”的,因為即使是講究“契約精神”、習慣於遵守(自己設定的)既定規則的歐美人士也忍不了它。不然就不會有加州大學系統集體退訂商業期刊巨頭、美國政府牽頭成立開源公共期刊、論文預印本的流行等等事情了。不過商業期刊的山頭還是很穩,小錢錢掙到飛起。
有人大概會説,商業期刊只是為科學把關,幫大家看守着版權罷了,一點兒也“不作惡”哦。看吶,科研工作者為了它(大概是科學的化身)獻了時間獻金錢,獻了金錢獻版權的精神是多麼崇高。然而事實是,這些公司就是要白嫖科研工作者還要拿着被白嫖的科研工作者的東西出去嫖別人。
筆者參加過美國一個給初創公司講知識產權的會議,上午講了專利申請的各種注意事項,午餐前最後一個演講的是來自大名鼎鼎期刊S社的一位女士。S社的女士上台就説,“感謝你們這些初創企業搞發明創造,做出了新的產品,把世界變得更美好。”然後話鋒一轉,“不過,我查了各位的專利,發現很多公司的專利都引用了我社的論文,但是我發現這些公司好像並沒有購買我司的論文庫呢。”這位來自S社的嬌小女士渾身散發着與自身完全不符的強大氣場説,“我司對這種情況都會保留侵權訴訟的權力。特別的説明一下,現在這種侵權費一般只要十幾萬美刀就行了。”然後她露出了一個燦爛的微笑,“當然各位如果現在定我社的論文庫就不會有問題啦,我剛好在大廳就有個展台。”她的笑容越發燦爛:“為了支持初創企業,平時六千刀一年的論文庫今天特別給大家打八折哦。”午餐時沒什麼人吃飯,我遙遙地望見大廳那邊一個展台前排着長隊。
誰説世上沒有無本萬利的買賣來着?
#守序中立-但是你的書是你寫的啊?
非常有意思的是,歐美的論文和書(至少是大部分面向一般讀者的書)的版權並不是一種玩法。在歐美和出版社簽約出書的話,一般讓渡的是書的(某種語言的)發行權,版權依然是作者的。在我國,版權和著作權是同義詞,所以可以體會到與歐美國家的不同。
一開始我對此很不解:同樣是差不多的出版物,為什麼論文和書籍的版權一個出版社願意要一個不願意要呢?於是我從外人的角度想了想,大概是因為歐美的版權保護過於強大,侵權過於容易,以至於出版社不想攤上事吧。
以美國為例,版權在作品出現之時(不需發表)就已經存在。例如我寫了一篇小説,並沒有發表,只是把故事告訴了朋友,朋友仿寫了一篇發表,這就可以開告了(當然需要證明利益受到侵害等等)。基本讓抄襲者不等花落就知多少。
不過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合理”使用的標準非常模糊,以至於讓不小心侵權變得非常容易——這非常影響寫作。例如一個所有出版社都千叮嚀萬囑咐的例子就是,千萬不要引用歌詞。隨便一句歌詞就可能是幾十萬刀的官司——而且歌手通常有很多錢可以陪着慢慢打官司到天荒地老,他們才不管引用是不是幫他們打廣告呢。這件事曾經引起了我深深的困惑,因為像是“我愛你”這種常用句子肯定也是某首歌的歌詞,這還讓不讓人説話了。不過可以見得西方人對此事是真的真的非常敏感的——例如基本上不會有人給歌起同樣的名字或是用一樣的句子,即使是破壞了韻律影響了寫作也在所不惜。比如有歌叫”Turn Back Time”、“I Wish I Could Turn Back Time”、“If I Could Turn Back Time”、“If I Could Turn Back the Hands of Time”……求生意識可以説是非常強了。這種模式很明顯會抑制創作——雙關玩梗非常受影響,創作的樂趣少了一大半有沒有。
理論上説,只要是有版權的東西,最好都要拿到許可。所以引用名人名言就是一個很灰色的地帶。沒錯,名人名言也不是可以隨便引的,雖然平時在乎的人不多,被告的話可能又是一告一個準。有的出版社的説法是,名人説出來的話可以隨便用,如果是版權期還沒過的書裏的話,那就交錢去找出版社要授權。當然如果版權期已過,就又可以隨便用了。所以審稿的時候需要挨個去查所引用者的死亡時間判斷版權期,整的尷尬癌都犯了。更麻煩的情況是,版權期沒過但是出版社倒閉了而且聯繫不到作者,那真的就是一筆糊塗賬——只能耗汁為之。最好的辦法只好是棄掉完全不用了。習慣了公共領域的國人大概更會覺得這種保護是有毛病吧。再品品短視頻侵權影視作品的事兒,是不是也有點這個味兒了?
當然,引用還得要“積極向上”的用,不然影響了名譽權小心對方告你。對此出版社都吐槽説,誰叫美國那麼多律師和愛打官司的閒人。對此我真心感嘆尼采的好運(雖然尼采不這麼覺得),因為叔本華和瓦格納真心是他的好朋友。他那麼寫書批判此二人,這倆明明可以用告他侵害名譽的方法來把疾病纏身的尼采早十年就給逼死,卻放着他繼續寫書直到自己發瘋去世。
總之,因為書籍遠超論文的發散性、侵權標準的不確定性和避免侵權的繁瑣性,歐美普通出版社籤的往往只是發行權。順帶還有一系列的條約,讓作者自己去搞定版權許可、確定沒有版權糾紛、不引起爭議和侵權、惹來的鍋自己背。
所以這套系統設計出來本意大概是讓大家更方便更獲益的吧?
#守序邪惡-那你來告我吧?呵呵
著作權這事兒還帶着點文藝和理想,專利可就是真金白銀刺刀見紅了。
首先最好找律師。不是因為其他人不會寫英文,也不是因為他們寫的別人讀不懂,更不是因為其他人思維不夠嚴謹——只是因為得用法律用語。不然律師怎麼好收幾百刀一小時的律師費來還助學貸款呢?不過,筆者也見過名律師寫的垃圾專利,所以靠不靠譜和收費高低也並不掛鈎——然而律師費是不可能退的,打電話問可不可以退律師費也是要收律師費的哦親。筆者體驗的大概花費:臨時(provisional)專利申請幾千刀,非臨時(non-provisional)專利申請幾萬刀,國際專利申請十幾萬到幾十萬刀,還不算續期費。唉,萬惡的資本主義。
專利給人最大的錯覺就是好像被保護了。事實是,專利得是在法院打贏了官司才真正被保護了。美國現在專利侵權官司的平均花費是**四百萬刀**左右。很明顯法院和律師都知道這種官司是公司間為了利益拼命,所以都摩拳擦掌,一打好幾年,一定要打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資本主義的司法系統咋會管你在不在理呢,咱要多花時間把程序搞正確把事實細節都擺清楚是不,這事兒沒個幾百萬美元三五年功夫怎麼可能説的明白呢?所以即使小公司有專利也站在理上,沾上專利侵權官司基本上也垮了。結果就是,打惡意官司的專利流氓甚至就是搞事情的人特別多。而且大廠明着侵權初創小公司專利的事情也數不勝數,而初創小公司只能吃啞巴虧——畢竟能掏出四百萬刀打官司的也不是小公司了。筆者朋友的公司在初創階段遇到了競爭者的惡意專利侵權官司,熬了三年竟然奇蹟般的活了過來。後來美股上市了,卻依然在還打官司的律師費……
有帖子説沒有文科生髮明專利制度,發明家不管發明什麼都賺不到錢。有專利制度之前發明已經養活了發明家好幾千年這事兒先放下不表,沒專利制度肯定養不活這麼多律師倒肯定是真的。
所以這套系統設計出來是為了什麼來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