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個冠詞“a”,美國最高法院判政府敗訴_風聞
外宣微记-外宣微记官方账号-2021-05-0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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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美國最高法院對一起非法移民案件作出判決,九位大法官以6:3判定美國政府敗訴,勝訴的一方是一位名叫Niz-Chavez的非法移民。
在美國,非法移民被遞解出境必須經過一套規定的法律程序。移民局作為“檢方”要按規定向“被告”送達“a notice to appear(聆訊通知)”,通知當事人何時何地出庭面對法官,如果不去會有什麼後果等等。
Niz-Chavez於2005年從中美洲國家瓜地馬拉非法入境美國,2013年收到“檢方”發來的“聆訊通知”。美國聯邦法律還規定,在遞解出境訴訟中(deportation proceedings),以收到“聆訊通知”的時間為截止期,當事人若已在美國連續居住滿10年,可申請留下。
這個案件有意思的地方在於,2013年,“檢方”分兩次給Niz-Chavez送達“聆訊通知”,但法律文本明確寫的是“a noticeto appear”。這就出現了“程序漏洞”。
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爭論的焦點也就集中在這個小小的不定冠詞“a”身上,而且有3位保守派法官很罕見地與3位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
大法官Neil Gorsuch 在代表多數派撰寫的意見書中打了一個有趣的比喻:好比買“車(a car)”,不能説今天收到汽車底盤,下週收到幾個輪子,然後再收到發動機。
你看,無論中外,學法律的基本上都有當段子手的潛質。
多數派的意見很明確:對於一般讀者而言,“anotice to appear”就意味着“一份文件(a single document)”,文件裏必須包含所有必要信息,而不能“零碎地”向當事人送達。
Kavanaugh大法官則代表少數派表示不服:要這麼釋法的話,若把通知文件分裝到兩個信封裏且同一天送達,難道就沒有效力了嗎?如此毫無意義地拘泥於字面會引發一大波荒唐事(spawn a litany of absurdities)。
美國保守派雜誌National Review評論:毫無疑問,Kavanaugh大法官所言有理,判決結果對政府而言的確有些不公。但是,規則就是規則。最高法明確,政府也必須按規則辦事,觀之令人振奮。
把法律當回事,首先要把法律文本中的每一個詞當回事,這是建立法律信仰的第一步。當人民對法律有了信仰,法律文本里的一詞一句也才真正有了限制權力的威力。
多數派意見書中最能打動文刀君的是這句話:如果要求人民與政府打交道時必須依規依據,那麼,期望政府與人民打交道時也必須依規依據並不算過分。
If men must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they deal with the government, it cannot be too much to expect the government to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it deals with them.
但願這句話也能打動你。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