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皇權不下縣”+“小農意識”+“無社會組織”三個觀點的不同看法_風聞
wqw9955-Field Research+巨人肩上非小人2021-05-05 17:48
讀《[特稿]錢理羣:人們誤解了我説的“精緻利己主義”(文化縱橫·錢理羣|北京大學中文系;觀察者網2021-05-05)》一文,深受教育和啓發。
為求真知,筆者就文章中的“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農民小農意識”+“農村無社會組織”這三個觀點,談談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文章關於“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農民小農意識”+“農村無社會組織”三個觀點的論述摘錄
第一個觀點:關於“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文章的論述是:“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縣以下有龐大的鄉紳階層,有鄉村社會—實際上就是我們今天説的民間社會—政府的管制力不像現在一樣一直滲透到最基層。”
第二、三個觀點:關於“小農意識”+“無社會組織”的觀點,文章的論述是:“這就涉及另外兩個大問題。我之所以對志願者運動和鄉村建設運動特別感興趣,是因為我覺得****中國現在存在兩個大問題。第一個問題的思路來自魯迅,也就是我們仍然面臨着國民性改造的問題和思想啓蒙的要求。第二個問題,傳統中國社會始終沒有社會組織:在中國的社會結構中有國家體制,有商業市場主體,但是沒有“社會”,這是我們社會結構中的一個重大缺陷。”
二、筆者的不同看法
第一個問題,關於“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的觀點,筆者不敢苟同,基於如下事實:
(一)在研究背景上,新中國成立前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總體是畸形、失衡、病態的。主要表現在:
一是土地私有制,少數地主擁有80%土地,耕者無其田矛盾極為尖鋭。
二是在三座大山(侵略屠殺中國人民的日英法等帝國主義列強+腐朽無能封閉的封建清朝政府+國民黨蔣介石反動派軍事官僚體系)壓迫剝削下,中國鄉村,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三是新中國成立後,實行中國特色的土地改革,將土地比較均衡地分給農户家庭。以大、中地主及官僚為主體的鄉紳及其社會關係(社會組織)已經成為歷史。
(二)“傳統中國社會皇權不下縣”的觀點不合中國曆朝代的政治經濟和治理實際。
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
一是至少在公元前375年的秦獻公十年,當時的秦國就開始編制統計户籍(登記居民户口的冊籍),至唐代逐臻完備,户部掌管,歷代相沿,定期分審,以稽查人口,徵課賦税,調派勞役(見《辭海》P869頁)。可見,歷代中國,皇權不僅下了郡縣,更深入到每個農户。
二是不説蔣介石國民黨統治的民國時期有了強大的保甲制度,就説脱貧攻堅戰,筆者親眼所見的中國中部某省的一個貧困縣(2016年以來)就整合了50多億元涉農資金,用於各貧困村公共基礎設施(路水電能網等)、基本公共服務(學校醫院村部)、農民住房(異地搬遷+危房改造補助)等建設,村級政權(黨支部+村委會+村監委+村民小組長等人員補助及辦公等)運轉經費(約30萬/年)也由縣財政轉移支付保障。這雄辯地證明:國家政權不僅貨真價實地下了縣,更真金白銀地下了村入了户,直接利益了農業農村農民。
第二個問題:關於農民落後的小農意識問題。
我認為,物質決定意識。總體而言,農民意識(精神)發展進步,與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進步狀況是成正比的。新中國成立後户户都分得田地的農民,其意識(精神)面貌,要從根本上高於新中國成立之前的任何歷史時期。今天,路水電能網等公共基礎識施和教育醫療社保等基本社會服務全面改善的中國農村,已經全面擺脱了絕對貧困和富裕起來的中國農民,其意識(精神)面貌比之前的任何時代都要更加進步抖擻,其身體和心理都要更加健康幸福。
第三個問題,關於農村沒有社會組織問題。
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國農村很多地方土匪橫行,土匪武裝大多被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招安,搖身一變為鄉紳鄉賢,貨真價實的掌控了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治理大權。其社會組織的先進程度及其治理的文明程度,可想而知。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經過改革開放,以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為主幹的中國農村社會的組織化建設,逐步全面走上法治化科學化的軌道。國家依據憲法,制定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各村級政權,在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選舉成立了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等領導、組織、協調村民自治的法定組織及成員,各個村的農民還依法成立了農民合作社、老年協會、羣眾文藝隊等羣眾組織。
上述事實表明:現在的中國農村,不僅有社會組織,而且有着越來越系統、科學、完善的社會組織。
這裏,關鍵是對社會及社會組織如何理解。
農户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織,算不算社會組織?
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些《村民委員會會組織法》法定的組織,算不算社會組織?
孟子在《孟子·離婁上》雲:“人恆有言,皆曰:‘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人是社會關係的產物。社會就是人與人的關係。
國家,是由無數的家構成的;家是由人與人構成的。
國家的治理機構,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具體組織形式,難道不是社會組織形式?
可見,在現在的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的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等組織,實際上是村域治理組織。如果這不算社會組織,那麼,農村究竟需要什麼樣的社會組織?
筆者認為,農村社會需要什麼樣的組織,由農村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業農村農民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決定。
顯而易見,新中國成立前的乏善可陳的由大中小地主或搖身一變的土匪之類的“鄉紳”、“鄉賢”為主體的農村社會組織,已經沒有生長“復興”的根基了,農村社會組織再也無法回到過去了。
脱貧攻堅的實踐雄辯地證明: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的農村治理組織(黨支部+村委會+村監會+村民小組)體系,及其引導、支持下的農民合作社、老年協會、羣眾文藝隊等羣眾組織,和農户家庭,這些不斷自我全面革新完善着的中國農村社會組織,團結帶領廣大農民,積極參加農村建設,外出務工,在村務農,贍養老人,教育子女,勤耕苦做,勤勞致富,充分發揮了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農村農民和城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實踐出真知。看來,欲掌握鄉村振興之正道大道,還是要實實在在地深入脱貧攻堅後的農村,走村入户,進行田野調查,掌握更真實、更深入、更全面的第一手材料,方能實事求是地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