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游泳冠軍賽上消失的第一明星_風聞
哲就-2021-05-07 21:41
來源:“體育產業獨立評論”公號(id:tiyuchanyepinglun)
作者:張賓
“孫楊”這個名字,在2021全國游泳冠軍賽暨東京奧運會選拔賽上似乎成了一個禁忌。完全具備參賽資格的他,變成了這次比賽的看客,眼睜睜看着他的後輩們在400米自由泳和800米自由泳等項目上交出乏善可陳的成績。
這成為了正在青島舉行的全國游泳冠軍賽之怪現象。
去年年底,孫楊案有了重大轉機,被瑞士聯邦法庭發回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重審。CAS計劃在5月24日-28日這一週內進行二次聽證會。在重審結果出爐之前,孫楊被禁賽8年的處罰已經被取消,他完全有資格參加全國游泳冠軍賽。
4月底,美國專業游泳網站《SwimSwam》率先披露孫楊將參賽。不過,這一消息一直沒有得到官方的確認。全國游泳冠軍賽的參賽名單也遲遲沒有公佈。
全國游泳冠軍賽是東京奧運會最重要的選拔賽,孫楊完全具備參賽資格,他出戰這一賽事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浙江省體育局副局長張亞東,以及孫楊的恩師朱志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的回答都模稜兩可,孫楊能否參賽成了一樁懸案。
最終的結果是:孫楊沒有在青島亮相,青島國信體育中心遊泳跳水館少了不少喧囂。因為疫情的緣故,這次比賽沒有對觀眾售票,也限制了現場採訪的記者數量。這場原本為全世界矚目的游泳賽事關注度下降不少。
這是否意味着孫楊基本上與東京奧運會無緣了呢?這裏面大有玄機,如果按照3月12日公示的《選拔辦法(徵求意見稿)》,孫楊缺席全國游泳冠軍賽有不小的幾率無緣東京奧運會。
根據這個《選拔辦法(徵求意見稿)》,“在選拔賽各單項決賽中,達到奧運會A標且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最多2人直接獲得入選資格。”換言之,如果孫楊缺席全國游泳冠軍賽,他的競爭對手們獲得單項的前兩名,且達到奧運A標將直接鎖定東京奧運會資格。
真若如此,可以説這是歷屆奧運選拔中最公開、最透明的標準(儘管裏面也存在不合理之處)。但是,必須要指出:這個《選拔辦法》還有一個後綴就是“徵求意見稿”。
這就留下了不少想象空間。果不其然,4月23日,游泳中心出台了一個《補充原則(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指出“所有參賽項目和選派人員方案經隊伍集體討論綜合評估後,由游泳中心報總局奧運備戰領導小組決定。”再對此進行解讀:此次全國冠軍賽僅是奧運選拔的重要參考,最終還是由隊伍綜合評估後由上級部門來決定。
一旦孫楊在CAS取消禁賽,即便他無法參加此次全國游泳冠軍賽以及6月初的全運會測試賽這一補位賽,仍然有可能通過隊伍的綜合評估獲得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
這似乎很難服眾。如果一旦孫楊的競爭對手們在全國游泳冠軍賽中獲得前兩名,且擁有奧運A標的成績,孫楊擠掉任何一個競爭對手都難免引起軒然大波。誠然,他的競爭對手們有可能無法達到奧運A標,比如男子400米自由泳決賽和800米自由泳決賽都無人達到奧運A標。但從嚴謹的角度考量,這一規則存在漏洞。
賽前一天出爐的《選拔辦法》最終版堵上了這一漏洞。在單項入選資格中新增了一條:“2019年游泳世錦賽冠軍直接獲得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
在2019年光州世錦賽中,中國游泳隊僅獲得3枚金牌,孫楊獲得了200米自由泳和400米自由泳兩金,徐嘉餘則蟬聯了男子100米仰泳的金牌。
看起來,這一規則的出台實在“妙”,堪稱“一箭雙鵰”。它直接解決了孫楊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的問題,一旦孫楊被取消禁賽,可以直通東京。這也避免了孫楊在全國游泳冠軍賽中成為全世界媒體關注的焦點,化解了輿論壓力。
游泳世錦賽冠軍直通奧運會並非是中國游泳隊獨創的規則。日本游泳隊的奧運選拔中就有這樣的標準,在光州世錦賽中獲得男子400米個人混合泳冠軍的瀨户大也也是可以直通東京奧運會的。但是,在我的印象中,中國游泳隊的奧運選拔中從來沒有出現過類似的標準。
這被解讀為給孫楊“開綠燈”,似乎也並不為過。畢竟以孫楊、徐嘉餘的實力,完全不需要這樣的“特殊條例”。這也引起了澳洲媒體《Herald Sun》的敵意,在標題中使用了“狡猾的交易”這樣的詞彙,並直言“中國游泳官方從來沒有掩蓋孫楊不必像其他人一樣尊重相同規則這一事實”。
這一臨時出台的規則授人以柄,讓游泳中心成為了國外媒體攻訐的焦點。這不僅不是在幫助孫楊,更是讓自己陷入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中。
按照規則,孫楊有資格參賽,就應該讓他去參賽。自從去年2月28日被CAS處罰開始,他已經一年多的時間沒有參加過任何比賽。假如他奧運會能夠解禁,尤其需要通過這次比賽來檢驗自己的競技水準和訓練狀態。即便他最終仍然被禁賽,他獲准參加這個賽事也無可厚非,他空缺出的名額由排在他後面且達到奧運A標或者B標的選手遞補便是了。
不讓有資格的孫楊參賽,反而給了他一張“直通卡”。這更加會讓人覺得孫楊在享受特權。即便游泳中心的初衷是好的,也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澳洲媒體第一個跳出來對這個規則指手畫腳,完全在我們的預料之中。
孫楊案最核心的關鍵點就是要證明他遵守了反興奮劑的規則,而包括主檢官、尿檢官、血檢官在內的檢測小組成員沒有完全尊重相關規則。然而,無論是在孫楊上次庭審過程中,還是這次的新規,都在説明孫楊主動或者被動地逾越規則的界限。
第一次庭審中,孫楊極力證明他是一個遵守規則的人,卻在個人陳述過程中貿然從旁聽席中喊出一個看客來充當翻譯,令仲裁小組的成員大為錯愕。這一次,孫楊又享受到了特例的照顧(這可能是被動的,或者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這完全無助於樹立孫楊是一個恪守規則的運動員形象。
行文至此,我不禁產生了如下疑問:縱觀孫楊的職業生涯,他曾經有多次逾規之舉,比如在雅加達亞運會上穿361°品牌的服飾登上領獎台,再比如他無照駕駛,這些行為完全是孫楊個性使然嗎?如果規則的制定者沒有給他開過“綠燈”,他會一次又一次向規則發起挑戰嗎?
孫楊從中國體壇第一人變成如今的“隱形人”,他當然應該承擔自己該負的責任,但他一定不是唯一的責任人,還有誰應該承擔責任,答案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