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宴勸酒致1人死亡,同桌9人攤上事!十堰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5-14 11:06
來源:十堰晚報
2021-05-14 08:41
又是一場悲劇!
去年冬天
十堰鄖陽區村民王某貴
舉辦喬遷喜宴
邀請親戚朋友到家裏做客
席間
一名親戚由於喝酒過量死亡
出事後
死者女兒將同桌9人告上法庭
法官會如何判決?
一桌喜宴賓客相互勸酒
致一人醉酒死亡
2020年冬天,十堰市鄖陽區鮑峽鎮村民王某貴以兒子喬遷之喜名義,邀請親戚王某國一家人到家裏做客,中午席間一桌人與王某國均相互勸酒 。
飯後,王某國因醉酒在主人王某貴卧室就寢。當天下午4點多,王某貴去叫王某國見其不醒 。隨後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場後,經診斷王某國死亡 。當晚23時許,經公安部門調查,王某國系醉酒後死亡。
出事後8人拒絕賠償
死者女兒將親戚告上法庭
出事後,王某國女兒欲同王某貴家一方協商私了,提出由王某貴一家先行賠付現金30000元、棺材一副、棺罩一副,將死者安葬。
而參與勸酒的其他8人則認為親戚之間喝酒,死者自己喝酒喝死了,他們不應當賠償 。王某國女兒便將9人告上了法庭。
經過審判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2021年3月30日鄖陽區法院鮑峽法庭開庭審理此案,由於被告方未委託訴訟代理人,面對幾位固執己見花甲之年的老人,法官一個個耐心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以案普法、以案釋法。
庭審中法官發現被告方陳述的事實有違常理、不合邏輯,明顯有對口供的嫌疑,當庭嚴厲斥責被告方,並嚴明虛假陳述的後果。
經過4個多小時的努力,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同意被告每人賠付3000元給原告。

被告方7人將賠償款交到了鮑峽法庭
5月10日下午,王某國女兒來到鮑峽法庭領取了賠償金。
每一個公正的判例
都是一場浸潤人心的普法宣傳
過度勸酒致人亡
承擔責任沒商量!
文、圖/十堰晚報記者 何利 通訊員 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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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過量倒地死亡 同飲人被判賠償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
2021-05-13 16:51
酒局中途,王某和姜某結伴上廁所,卻在過程中因想要攙扶姜某而自己摔倒,最終因顱腦損傷死亡。隨後,王某的母親將當日共同飲酒的姜某和另外兩人告上法院,要求3人就王某的死亡進行賠償。北青-北京頭條記者5月13日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姜某賠償王某母親93萬餘元,活動組織者陶某賠償48969元。姜某、陶某不服上訴後,北京二中院最終改判姜某賠償王某母親32萬6460.8元,陶某賠償81615.2元。
相約飲酒 一人倒地撞傷顱腦死亡
2020年1月21日晚,王某與朋友陶某、姜某、遠某相約在一燒烤店內聚餐。王某因心情愉悦,在已經喝了8兩白酒後,又主動叫了白酒自飲。期間,王某和蔣某一起上廁所後,走到飯店門口交談。過程中姜某站立不穩倒地,王某順勢攙扶,二人分別站立不穩後仰倒地。沒想到的是,王某卻因此磕到了後腦。在王某倒地不起後,有服務員發現了這一情況,趕緊跑去告知了遠某和陶某。
“我出了飯館,看見姜某在飯館台階上抽着煙,嘴裏還罵罵咧咧的。王某躺在地上一動不動。”陶某表示,其和遠某跑到王某身邊,一邊喊他的名字,一邊讓周圍人打電話報警救人。隨後,王某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最終,王某因顱腦損傷死亡。
而姜某在事故發生後,經醫院診斷為酒精中毒。
王某死後,遠某向王某前妻轉賬5000元,陶某向王某前妻轉賬20000元,作為王某死亡的慰問金。
隨後,王某的母親將陶某、姜某、遠某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就王某的死亡,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判姜某賠償9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共同飲酒的行為導致飲酒人處於危險狀態時,共同飲酒人負有消除危險以及危險發生後救助的義務。該案中,陶某、姜某、遠某三人與王某基於共同飲酒產生了比一般注意義務更高的注意義務,即損害發生之前的提醒、勸告、幫助、扶持等義務以及損害發生之後積極救助義務。
依據上述義務,姜某與王某共同外出時,二人明顯均處於醉酒狀態,王某系攙扶姜某站立不穩後倒地導致死亡。且在王某倒地不起後,姜某並未攙扶亦未查看王某傷情,而是在周圍走路、獨坐、長時間未進行救助,致使錯過了搶救時機,最終導致王某顱腦損傷死亡。姜某就王某的死亡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其次,陶某可以認定為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在明知王某已飲酒的情況下,繼續組織大家共同飲酒使得王某發生危險性增加。陶某作為組織者至少應對王某進行善意的提醒或規勸。同時,王某、姜某均醉酒的情況下,作為組織者的陶某放任兩名醉酒者外出,並未提醒二人注意或者進行照看,致使發生事故後沒有人在現場以致耽擱了黃金救助時間。因此,陶某作為組織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遠某僅僅是參與者,對王某不甚瞭解,且在事故發生後,遠某積極履行了施救。因此,遠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對於王某的死亡,王某自負40%責任,姜某承擔57%責任,陶某因作為組織者承擔3%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姜某賠償王某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3萬餘元;陶某賠償王某父母48969元。
二審法院改判 死者自負主責
對此,姜某、陶某表示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姜某認為,自己當時因飲酒過量而意識不清,認知能力下降,不具有實施救助義務的能力。且其對王某的倒地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王某死亡是意外事件。
陶某則認為,王某應就其自身是否應當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具有判斷力和控制力,亦應知飲酒的危害及大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後果。但王某在明知自己已經大量飲酒後,仍再次與他人繼續共同飲酒,導致體內酒精含量過高,最終發生意外致其死亡。且是王某當天邀約自己進行飲酒,自己也無法預知王某上廁所過程中會不慎摔倒導致死亡,屬於意外事件。
二中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活動系增進情感的社會交往行為,屬於情誼行為,且行為人不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因此共同飲酒行為通常情況下不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是,大量飲酒會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斷力,增加產生危險行為或者誘發身體疾病等損害後果的概率。
首先,飲酒者對於自身是否應當飲酒以及飲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對於飲酒的後果也具有清醒、明確的認知,在飲酒行為自由的前提下,飲酒者對於自行大量飲酒而導致的損害後果應當自負責任;其次,共同飲酒人基於特定場景下的緊密聯繫而產生對彼此的信賴利益,共同飲酒人也能夠預見其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會對飲酒者造成的損害,因此共同飲酒人相互之間負有必要提醒、合理勸阻其他飲酒人的注意義務,以最大限度保護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再者,在共同飲酒人的行為導致飲酒人處於危險狀態時,共同飲酒人需就其先行行為負有消除危險或救助陷入危險之人的作為義務,共同飲酒人的過失來源於對注意義務的違反,而注意義務大小的判斷標準應當結合飲酒發生的時間和空間、參與飲酒的人數、共同飲酒的原因、共同飲酒的身份角色、行為的危險程度、損害預防的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此案中,陶某、姜某、遠某與王某4人發生共同飲酒行為,參與飲酒人數並不多,4人在涉案餐館這一特定空間形成了較為緊密的聯繫,其中陶某在與姜某二人聚會喝酒的過程中要約王某和遠某先後加入酒局,陶某與其他三人的關係更為親密和熟悉。
根據王某死亡時的監控視頻,王某和姜某在醉酒狀態下,均已部分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力,二人放縱飲酒將自身置於危險狀態。且姜某站立不穩時,王某站在姜某身後,並不能苛責姜某能夠預見到後仰倒地會造成身後王某的死亡後果,王某對自身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在王某倒地不起後,姜某始終未能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未能盡到相應的查看、呼救、幫助義務,對於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於姜某抗辯稱事件發生時自身無意識,但是無論其是否有意識,該狀態是由其自身放任飲酒導致,不能成為其免責事由。
其次,姜某和王某外出上廁所,陶某、遠某均為意識到他二人在醉酒狀態下離開參觀等相對封閉空間的危險性。遠某作為最後加入酒局的人員,本身對於姜某和王某二人均不熟悉,難以判斷姜某和王某二人酒後的身體狀態,其注意義務較低,無法苛責遠某能夠預見到王某中途上廁所會導致死亡的後果,且在事故發生後,遠某存在積極救助的行為。遠某已經盡到同飲人的作為義務,不應當對王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責任。
綜上,二中院認為,對於王某的死亡,姜某承擔20%責任,陶某承擔5%責任,遠某不承擔責任,王某自負75%的責任。
最終,二中院改判姜某賠償王某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2萬6460.8元;陶某賠償81615.2元。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