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檔案:“宇宙語”大師張香玉受審記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1-05-15 14:21
1992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第21審判庭。
莊嚴的國徽下,審判長以鏗鏘有力的聲音宣讀着判決:被告人張香玉在北京的公共場所,大專院校及居民家中,編造“與神靈鬥法”、有“眾神的保護”等迷信語言,進行奪“書靈”、組“九龍陰陽八卦陣”,請走“死蛇殘餘信息”、“授功”等欺騙活動,騙取鉅額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巳構成借迷信詐騙財物罪,犯罪情節嚴重,依照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第六十條之規定 ,判處張香玉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張香玉——這一在80年代末名嗓京城的“自然中心功” “大師”,真的有什麼超自然的功力嗎?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她向法庭描繪了她得“功”的經過以及“看病救人”的事實。
1985年8月的一天 , 我所在的青海省話劇團要進行普法考試。 我在家正學普法教材, 突然感覺身體有變化,一種力量帶着我往上飄, 可以用腳尖點地到處走動。從此, 我就有了“耳功”,可以聽到別人聽不到的聲音;“眼功” 可以看到微小的物質, 如負離子;“聲樂功”, 口中自然發聲, 不清楚是什麼內容;“語言功”即宇宙語, 説出的話自己也不懂;“看病功”, 可以為別人治病,遇到什麼病就看什麼病。
審判長問張香玉:你在北京為人治病, 有行醫執照嗎?得到過有關部門允許嗎?回答是:沒有。張香玉也許認為 , 這是在做好事, 是行善。所以, 回答得很乾脆。下面就是張香玉就自己發“功”治病的一段供述;我為患白血病的女青年李某某治病,因為我知道她未繼承父幸的醫書, 所以我不能給她治病。她哥哥一再求治, 我便答應了。但提出, 必須與 “神靈鬥法” , 奪回“書靈”才行, 並且到時要穿黃。因為黃色與人的神經網絡頗色一致。奪“書靈”的地點定在天壇公園。這都是“聲音”告訴我的, 這聲音別人是聽不到的。
李家兄妹滿足了張香玉的要求, 將張及其弟子接到天壇公 園。張香玉手舞足蹈, 奔走説唱。誰也弄不懂這裏究竟發生了什麼。終於, 張香玉宣佈神靈被打致,“書靈”自地下奪回, 可以治病了。於是, 張香玉與弟子、病人兄妹共9人手牽手拉成一個圈圈。張香玉在法庭上解釋説這叫“九龍陰陽八卦陣”。
如此規模的“治療”, 可惜病入膏肓的女青年竟“沒什麼感覺”。病人的哥哥為此付出了一筆效目不算小的錢,第二年患者還是死亡了。
1988年6月, 張香玉為幕名而至的一位息腰脊推彎曲病的蔡氏老太太治療。一番對話後, 張香玉出語驚人:是死蛇殘餘信息附體, 所以老太太致殘。張香玉在法庭供稱,我用“語言功”,也就是“宇宙語”和附體的蛇對話,將它請走。坐在被告人席上, 張香玉以胸與大腿相貼的動作, 説老太太來時就是這樣, 走時則挺着腰和正常人一樣出的門。説這話時,張香玉猛地直起腰來,不由你不信。可是,老大太的兒子卻作證説,我母親經張香玉治療, 沒有什麼變化。法庭上張香玉煞有其事的辯解, 霎時間被證言駁得一文不值。
庭審還在繼續……這期問,患有周圈神經炎也曾找過被告人治病的張某在證言中寫道,6月13日挽6時20分,我打電話給漲香玉,告訴她,張某按你教的在室外做功時,於8時20分左右倒地不省人事。張香玉便在電話裏又説又唱兩分鐘後, 讓我過15分鐘看張某還不起來, 再打電話給她。等了15分鐘, 我叫張某她不理, 但手腳有時動。我又給張打電話,張讓我用車接。14日凌晨1時 , 張和另一位氣功師來後, 對我妻子比劃、發功,口中唸叨着;我是你師傅, 你回來吧。 大約半小時, 張香玉摸我妻子鼻子, 有白色分泌 物,頭邊的地上也有一灘。我説,找醫生搶救吧。我們用擔架把張某抬進屋裏, 張香玉在我妻子頭部繼續比劃、發 功。過了10多分鐘, 我又講,到海軍醫院搶救吧。這才把張某送到醫院。醫生檢查後説,人已死了, 為什麼才送來。
對死者丈夫的證言,張香玉雖然無法否認, 但仍想逃進罪貴, 説什麼聽醫生説病人已死, 我説這人沒有死, 我收到她還有生命信息, 是海軍醫院不配合。由於張香玉堅持死者未死, 家屬又將其送至另一家醫院。經醫生檢查,同樣也認為張某 已死亡。而張香玉則在把張某送往太平問的路上,對大家説“我收到了張某的信息,説她走了,並讓我轉告她丈夫,她死不怨我,怨他。還説讓他帶好兩個孩子 ”
對於張某的死, 明眼人一看便知, 張香玉至少負有延誤治療的責任。張香玉自然深知其中要害。僅此一節, 就足以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張香玉為了解脱自己, 在法庭上供述, 我到了張某躺卧的地方, 一摸, 人都變涼變硬了,我不希望她死, 想盡力把她救活, 所以才發功讓她醒來。張香玉要説 , 無非就是在她還未到的時候, 張某就已死亡了,廷誤治療的指控當然也就沒了依據。殊不知, 這卻恰恰暴露了張 香玉在海軍醫院自稱收到張某的生命信息,説張某沒死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旁聽者的面孔, 漸漸變得憤怒了。審判長有意把更多的 “機會”給被告人,繼續問道:你為他人治病, 怎樣確定收費的標準?
張香玉回答説,我治病不為收費。窮人, 我分文不要,外國人收入高, 我當然要多收錢。我伸出幾個手指頭, 就收幾十元錢。至於伸出幾個手指頭, 我也感覺不到。
這樣的供迷, 顯然是要給人如下印象,要錢非她本意。儘管伸出的是自己的手指, 並以手指數定收費數, 但伸出幾個手指卻歸“自然”管,張的大腦無須支配這樣的“俗”事。
張香玉當庭如此供述, 確是撒了彌天大謊,因為就在本案的審判卷宗中, 有依法扣押的她來京僅僅兩三年時問裏,騙得人民幣的活期、 定期存款9.3萬多元、 美元存款1500元、 人民幣現金1600餘元、美元350元、港幣6500元、意大利里拉14萬元。上述存款是張香玉被依法扣押時在其住處查 獲的。其中的9張存摺是張香玉以個人和其幼子的名義分別存在西四、西單、東單和王府井等7家銀行。儘管張香玉辯解收費是弟子的事, 她不知道,但張張存單無一不是張香玉 親筆署名。在這個重要事實面前, 張香玉終於無法抵賴了。
張香玉對起訴事實唯一矢口否認, 是其1988年5月至6月間在北京外國語學院校醫院非法“授功”時,當眾講過 “頭頂有祥雲, 所有的神全來到授功場地學我的功, 可以得到大自然和眾神的保護”。並且申明“交錢的才能收到功, 不交錢的就收不到功”。在選擇投功對象時, 説了“這人 祖墳不好”、“這人頭頂有火球”、“這人功德不好, 不能 治”等等。這些赤裸裸的迷信語言, 有的來自張香玉昔日弟子的揭發,也有北京外國語學院校醫院在場職工的證明。
隨着法庭審理過程中不斷出示的證據, 籠罩在張香玉身上的神秘光環被層層揭去。這位退休演員的真實面目越來越暴露無遺。
張香玉有些慌亂了。她稱其在北外“授功”時, 用的是“宇宙語”、“宇宙歌”(即所謂“語言功”和“聲樂功”)“授功”。審判長立即將其止住。你在法庭調查開始,講過你不能給“聲樂功”命名, 所以沒有“宇宙歌這回事”“語言功”命名為“宇宙語”是聽來的,現在你講“聲樂功”就是 “宇宙歌”, 到底哪個供述是真實的?張香玉片刻無語後, 狡黠地説我講過嗎?審判長順手指書記員的記錄,又告訴 張香玉,庭審是錄了音的。張香玉才不得不承認,我講錯了。 開始時講的是正確的。其實, 此時張香玉無論怎麼抵賴和詭辯都無法開脱其應有的罪責。
借迷信詐編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神漢、巫婆。舊社會的巫婆, 多以裝神弄鬼, 占卦算命, 降妖驅魔等騙術為業, 專靠騙取錢財為生。 當然,作為巫婆這一特殊主體,與刑法中 “國家工作人員”等特殊主體又有所不同。不是由國家特定權力主體委任的, 而是以其實際操弄的職業,而由司法機關認定的。張香玉自1987年3月帶“功”來京後, 謀生的唯一手段就是為人“看病”、“授功”。 期間既有赤裸裸的裝神弄鬼, 也有套用最新科學術語進行的迷信活動。不少受騙羣眾對其竟相以“大師”稱之, 張香玉亦欣然領受。對於這類換了面目, 遊走於城市街頭的現代神漢、巫婆如何定罪科刑,是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課題。人民法院按張香玉犯罪的實質,以借迷信詐編財物罪對其定罪處刑, 是正確行使其審判職能, 為維護社會秩序而伸張正義。
本案被告人張香玉是真有治病之“功”, 還是大搞迷信騙取錢財的巫婆, 這是羣眾最為關心的問題。筆者通過各種不同途徑瞭解到,參與辦理此案的司法人員從未看到張香玉 真有她自稱的“自然中心功”, 更沒有看見什麼特異功能。 在法庭上,有10餘人證實曾受過被告人的“功”,但沒有過任何反應,感覺自己是上當受騙,要求返還被騙錢款,懲罰罪犯,以免他人繼續上當。

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律師提到張香玉曾準確地説出過病人李某某父親曾是醫生、蔡氏丈夫早年真的打死過一條蛇, 這説明張香玉確有一定“功力”。但從法庭的材料看,這類 “神奇”功能不攻自破。病人張某某之兄作證説“張香玉問我家有沒有學醫的。我説沒有,但我以前見過家裏有線裝的醫書, 我舅舅是學醫的”。蔡氏老太太與張香玉的對話更能説明問題。張:你以前打死過一種細長細長的動物嗎?答:從未有過。張問:那你的親友打死過嗎?答:孩子的父親早年在家裏山牆下打死過一條蛇。張:這就對了。
稍有杜會生活常識的人從中不難看出,這與“算命”先生對上鈎之魚大兜圈子摸底, 然後再“一語中的”並無兩樣, 並不能顯示出張香玉有什麼“特異功能”!
不錯, 確有人反映被張香玉治好了病。可是仔細看一看、聽一聽, 經張香玉“治好”的病, 無非是些加強鍛鍊、改善環境、情緒好轉就能減輕症狀或治癒的疾病。真正的不治之症或疑難之症, 未見一例治癒的。
海淀公安分局負貴張香玉案的預審員曹數次告知張香玉,你可以任何方式證明有“功”即或特異功能。張香玉只有一次予以配合。對預審員寫在紙上的一個人名進行掐算,而張香玉卻把活人説成死人,引起所有在場人的鬨堂大笑。
也許只有張香玉自己知道是否真的有“功”, 但是法律絕不能允許以赤裸裸的迷信語言、希奇古怪的動作方式, 在公共場所進行蠱惑人心的迷信活動,以毫無效果的“治療” 欺世盜名,騙取羣眾、鉅額錢財。還是應了那句老話:騙人亦騙己, 惡人有惡報。(《人民司法》199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