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加夜跑比賽意外溺亡,家屬向組織方索賠120萬餘元,法院怎麼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5-17 15:54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05-17 14:32
由於白天忙於工作,夜跑正成為很多人的鍛鍊方式,但同時容易引發安全問題。去年,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夜跑時意外溺亡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認定組織方對本起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夜跑者對落水溺亡這一悲劇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2019年6月,王先生通過網絡報名參加了由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共同組織的夜跑15KM比賽。6月29日晚,王先生到達賽事指定集合地點領取物品並簽到。6月30日0時正式開賽,王先生隨其他參賽者一起出發開跑,其在折返途中與參賽同伴分散,後參賽同伴告知工作人員無法聯繫上王先生,至組織者預定的比賽時間屆滿,參賽同伴仍未發現王先生,遂向工作人員反映並報警求助。後經多方搜救,在賽道外一池塘內發現王先生屍體,經勘驗系溺亡。
王先生家人認為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均沒有組織體育賽事的資質,在未向相關部門報備、審批的情況下非法舉辦賽事,且在賽事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將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04萬餘元、喪葬費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等合計120萬餘元。
王先生家人認為,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作為組織者,未能按規定合理設置賽道標誌,尤其是在危險賽段沒有設置警示標識;未提供必要的照明設備,該賽事舉辦時間為0時至5時,且為野外越野賽道,現場漆黑一片,存在嚴重的通行隱患;賽道無應急處置預案,比賽中出現了大暴雨惡劣天氣,風險明顯增加時,未向參賽者警示,也未終止比賽;險情發生後,亦未組織專業的救援、救助。

搜救現場
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辯稱,其具備舉辦涉案賽事的資質,《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取消商業性和羣眾性賽事活動的審批流程。其對活動所存在的風險進行了理性預判,盡到了充分而謹慎的安全保障義務,在賽前反覆告知風險與重大事項,進行安全檢查和強制裝備檢查,賽道全程佈置了夜間反光路標並由志願者手持熒光棒指引,在賽程的起終點、補給點、檢查點配有專門工作人員、志願者和醫護人員負責物資發放、裝備檢查、安全保障和醫療保障,事發後第一時間啓動大規模救援活動。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理性判斷風險,王先生按要求報名、進行賽前訓練,並承諾發生意外傷害時依法理賠,不再要求組織者賠償,且王先生並非在賽道上出事。另外,本次賽事不具備盈利性質,以公益性為初衷,旨在推廣全民健身,已經連續舉辦三屆,具有良好口碑。
法院審理查明,某旅遊公司為王先生投保了户外-綜合賽事人身意外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6月30日零時至24時,被保險人為王先生,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20年1月,王先生家人曾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家人意外身故賠償金、身故運返賠償金合計30萬餘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賽事活動屬於羣眾性活動,某旅遊公司和某網絡公司系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一般情況下,夜間越野賽事本身具有賽道有一定難度、容易遭遇惡劣天氣、救援難度大等特點,故其對組織者責任心、組織水平、應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對參賽者自身也提出了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組織者對王先生落水溺亡是否存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
首先,本次賽事活動在組織者的經營範圍內且按規定進行了報備。賽事活動開始前,組織者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了報名信息、明確了賽事信息等,參賽者在網絡報名時已閲讀並接受報名須知和風險告知。期間,組織者多次發佈、更新賽事信息,進行風險告知並給參賽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險。活動當天,組織者核實了參賽者身份信息、進行參賽物品發放和強制裝備檢查,並在賽道兩旁佈置了反光路標,部分路段安排有工作人員、志願者和醫護人員並配備了醫藥箱、摺疊擔架、呼吸氣囊等,故法院認定組織者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在合理範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此時其並不存在過錯。
其次,綜合考慮夜間越野賽自身的特點、當晚天氣比較惡劣以及組織者有多次舉辦賽事活動的經驗,法院認定組織者此時未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也未在知道參賽者失聯的第一時間展開積極、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組織者後期搜救工作並不能彌補其初期工作的疏漏,綜上,法院認定組織方對本起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再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其自願從事具有一定危險的行為時,應當自擔風險。王先生在雨天選擇獨自行走並偏離跑道,應預見到該行為危險性並對可能產生的後果負責,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對落水溺亡這一悲劇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經計算,王先生家人因本起事故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14萬餘元。
綜合考慮組織者舉辦賽事活動的初衷、組織者和參賽者之間的權益平衡、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結合人身意外險理賠情況,法院判決某旅遊公司、某網絡公司賠償王先生家人13萬元,其餘部分由王先生自負。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夜間越野賽事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和危險性,存在安全隱患,參賽者需時刻保持謹慎。夜跑者一定要選擇安全、熟悉的路線,避免黑暗無人的區域,儘量結伴同行提高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黃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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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喂!110嗎?我車被野豬撞了,可以要求肉償嗎?”來源:長沙晚報
2021-05-17 13:13
近日,江蘇南京的張先生在深夜回家途中,突然從路旁綠化帶衝出一隻野豬,被張先生的車撞了個正着,野豬一下子被撞出了幾米遠,倒在路邊,張先生趕緊停車報警。民警調查後表示,事發時張先生的車速並不快,因天黑野豬突然衝出才避讓不及。事故造成張先生的車輛輕微受損,野豬死亡。



民警提醒,如駕車遇到突然竄出的野生動物,不要驚慌,應及時聯繫警方和林業部門處理。
網友熱評:
@鬥圖君圖圖:想知道最後怎麼處理的野豬,張先生和警察一人一半分了嗎?
@窯孒:可憐的二師兄,出來逛個街竟然成烤豬了
@全是狗糧呀:野豬:以最快的速度上餐桌
@美麗懶腰:為彌補修車的損失,張先生又去買了一包孜然。
@原圖兒:你們説紅燒好呢還是燒烤好?
@烹製幸福:豬全責,就拿肉賠吧!
新聞多一點:
此前也有類似的事情出現,一頭野豬在浙江一高速上竄出被撞死,車主要求肉償。

野豬橫穿高速公路,車主躲閃不及撞死了它
2018年6月25日上午7點22分,在G15瀋海高速蒼南路段發生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轎車突然撞上橫穿高速公路的野豬 ,野豬當場死亡,驚慌不已的車主隨即報了警。
7點47分,温州高速交警卡點大隊的民警林威火速趕到事故現場。只見現場留着一條彎曲的剎車印,看得出來事發時十分驚險。
硬路肩上停着一輛打着雙閃的黑色大眾轎車,車頭因撞擊已經變形 。而肇事的野豬就躺在事故車輛後方近50米處的護欄外,早已死亡。
“剛才我撞的一團黑影,應該是野豬之類的動物,太匪夷所思了,高速公路上怎麼會有動物跑出來?”一見到高速交警,駕駛員陳某慌忙介紹事發時的情況。
陳某是泰順人,今年31歲,當天一大早,他帶着妻子和兩個孩子,開車從泰順縣前往温州市區方向,途經蒼南的高速路段時,一頭黑色的野豬突然從綠化帶中竄出。

“一下子跑到前面來,根本剎不住!”當時陳某的車速差不多有80公里/小時,看到突然而至的野豬,受驚的陳某避讓不及,車頭直接撞了上去,巨大的衝擊力直接將野豬撞飛至邊護欄,野豬倒地就沒再起來。
事發地帶屬於分水關的下坡路段,兩側都是荒無人煙的山坡。至於野豬從何而來,陳某懷疑,應該是附近山高林密,野豬在山中覓食,迷路後誤入高速公路。事發路段的監控表明,野豬是從對面橫穿高速公路,躲過那一側的車輛,從中央護欄竄出時跑到了陳某的轎車前面。
導致事故發生的是野生動物,並沒有具體的責任人,高速交警也無法追責,隨後,民警根據這起事故發生的前因後果開具了證明,車主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
但是拿到事故證明後,陳某卻開始不依不饒,強烈要求帶離野豬,以作為彌補事故的額外賠償。
車主撒潑要帶走野豬屍體,聲稱要野豬賠償損失

處理事故時,高速交警將野豬從事故現場拖離。
“我的損失怎麼辦?我就是要它賠!”陳某説,看到事故證明,自己也不知道保險具體能賠償多少損失,但明年的保費肯定會增加。 “既然這頭野豬是我在高速公路撞到的,這頭野豬理所應當歸我所有,我還要把它帶回泰順,補償損失。”
對於陳某的舉動,高速交警耐心解釋道,野豬屬於野生保護動物,陳某無權帶走,民警將會把野豬的屍體移交給專門的機構作進一步處理。
被高速交警拒絕後,陳某竟然撒潑耍賴,煽動家人多次撥打投訴電話,聲稱“高速交警搶他的野豬,要求高速交警歸還野豬”。
“沒有發生大的交通事故,沒有傷到人已經是萬幸了。”高速交警告訴陳某,野豬作為野生保護動物,需要交給當地森林公安,並聯系綠眼睛保護協會的工作人員,將野豬的屍體做無害化處理。

對於陳某的行為,高速交警也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和教育。眼看着野豬被工作人員抬離,陳某才心有不甘地離去,事故由此才劃上了句號。
作為一個突發事故,野豬跑上高速導致意外,車主會不會得到理賠?事實上,根據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證明,陳某應該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那麼野豬的生命損失該如何處理?記者瞭解到,因為事出意外,也不需要駕駛員賠償。
網友熱評:
@樂:無害化處理?不會也是吃了吧?
@飛飛:我覺得合情合理啊,它闖禍當然要它負責
@小米辣:哈哈哈哈,這個車主也是個吃貨吧
來源丨陝西法制網、荔枝新聞、錢江晚報、網友評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