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下警察使用武力的一些規範_風聞
封狼居胥-2021-05-17 11:40
我上篇《我是警務實戰教官,不警告直接使用警械違反規定,有時和實戰脱節》引起很多觀友的討論,多數都是很理解警察的,一些觀友站位很高,提了一些不同看法,我覺得也非常有價值,各種觀點就要激烈碰撞,兼聽則明。不過術業有專攻,很多觀友對警察執法一些規範和術語不太瞭解,我簡單介紹一些內容:
1.武器和警械不是一回事,簡單説,武器是致命的,警械不致命。
2.警械分為: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例催淚噴射器、伸縮警棍、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和約束性警械(例如:警繩、手銬、腳鐐)
3.武力等級:口頭制止、徒手製止、警械制止、武器制止。這裏有複雜的對應關係,例如對方什麼行為可以用什麼武力,需要一本書才能説清楚。但原則上能用較低武力的就儘量避免使用較高武力,使用較高武力時也可以使用較低武力配合。現實中,徒手製止並不一定會比警械制止傷害小。
4.使用武器(致命性)前提可以歸納為:暴力警情、判明情況、情況緊急、警告無效。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導致更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警告直接使用武器。
5.使用警械前需要警告並提醒無關人員躲避,但是並沒有規定説要警告幾次,不存在一定要説: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
整體來説,我們的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比較模糊,例如講使用武器,什麼程度叫情況緊急?對方什麼行為可以認為威脅到羣眾或警察自身生命安全?泰森這樣的用拳攻擊並不一定比一個未成年人用刀攻擊差吧,等等
在高鐵上,用手機搗了一點文字,僅做一些簡單介紹,算是拋磚引玉。非常感謝大家對警察的理解和支持,雖然我們這個隊伍也有個別害羣之馬,但我們主流無愧於人民警察這個光榮的稱號,並會一直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