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三個問題,如果能有妥善解決方法,修訂國家賠償法也未嘗不可_風聞
麒麟才子有点困-2021-05-20 19:58
【本文來自《國家賠償到底能不能參考下當事人的收入水平?》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如果這個問題問的是“現有法律咋規定的”,結論是“部分可以”,具體如下: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國家賠償的內容而言,分為“剛性”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侵犯生命健康賠償”和“柔性”的“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前者,標準固定,統一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不分高低貴賤掙多掙少,無論你是無業還是高收入,就按一個標準賠錢。
對於後者,標準相對靈活,可以考慮賠償申請人的具體損失情況和經濟收入情況,還要考慮當地生活水平,有多有少,每個案件都不一樣。
如果這個問題問的是“法律應該怎麼規定”,我就提三個問題,如果能有妥善解決方法,修訂國家賠償法也未嘗不可:
1.一個人被冤枉坐牢前的收入水平,如何證明這是他坐牢時遭受的損失?例如,張三坐牢前月薪2萬,蒙冤坐牢10年,如何證明“他如果不坐牢,10年裏每個月也是月薪2萬”(不要説工資一定會漲,如果張三工作懈怠,還有可能丟飯碗零收入)?
2.假如蒙冤被關了十幾年的人之前就是個無業遊民或者説是還沒找工作的學生黨,即個人收入為0,能不能接受在國家賠償金額計算上按零收入計算,不賠錢?
3.如果按照不同收入不同標準來計算賠償金額,未來出現“同命不同價”的賠償結果後,輿論是不是比現在更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