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將300萬房產送給水果攤主後續:法院判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1153647-2021-05-20 09:25
來源:人民資訊
此前,上海一位八旬獨居老人王老伯,通過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將300萬房產贈予照顧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攤主小遊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5月19日,這起事件又有新的進展,老人的妹妹向法院提起申請,寶山法院最終判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這個判決對老人未來的生活可能帶來哪些影響?老人是否還能把300萬房產留給多年照顧自己的水果攤老闆?
記者從水果攤主的律師處看到了寶山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王老伯的妹妹今年年初向法院申請認定,王老伯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委託的專業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稱,王老伯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根據這份鑑定意見,寶山法院判定王老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於這份判決,水果攤主小遊一方表示認可,但強調這是老人現在的狀態,而不是做意定監護公證時的狀態。小遊的代理律師表示,做意定監護的目的就是在頭腦清醒的狀態下做意定監護公證,例如現在,老人沒有行為能力了,以前頭腦清楚時候做的意定監護就發揮作用了。


此前報道
王老伯是居住在寶山區的89歲老人,他的老伴和兒子均已去世,一人獨居,近年來生活上受到小區水果攤主小遊的照料。2019年,王老伯和小遊通過普陀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公證,約定在其身後將這處價值約300萬的房產贈與小遊。王老伯的妹妹則表示老人患有阿爾茨海默症,質疑相關公證的正當性。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等,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有人猜測,王老伯的親屬拿到了這份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後,可能會以此為依據,要求法院推翻王老伯2019年辦理的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並訴請法院指定自己為監護人。專家分析,在此次判決後,如還有後續訴訟,那麼2019年老人在做意定監護公證時,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會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表示,從法律上來説,這起案件的難點不在於法律問題,而在於事實問題,現在這名老年人的鑑定結論認定他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對於之前有沒有影響,需要做一個區分,這個鑑定針對的是(老人)現在的狀態,也就是説目前這個老年人他的狀態是不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他沒有識別能力,它只能證明他現在的狀態。它能不能反推一年前或者兩年前,他在設定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時候,是不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個是沒有必然的關係。而想要對老人過往的狀態進行鑑定是比較困難的,因為鑑定就像到醫院看病,有一個人員來跟你去做一些交流,看看你的視覺、聽覺,你的反應,能不能回答問題,有這樣一個過程,這樣的鑑定才是嚴謹的,如果單憑之前的一些影像、視聽資料,這個很難,通常不會做你在幾年前沒有行為能力,不可能做這樣的鑑定,但是也不是必須要有這個東西法院才能認定他無行為能力,比如他可能有醫院的診斷證明,當時在幾年前就就診了,然後看看醫生的處方,關於病情的描述,這些都可以作為一個證據。
目前,鑑定只能證明他現階段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那麼這樣一個狀態他是確實需要有一個監護人,那麼這個監護人到底是誰呢?這就涉及對之前的意定監護協議它的效力是如何,如果那個是有效的,那麼現在別爭了,就是那個水果攤的攤主,他就是這個老年人指定的意定監護人,如果那個意定監護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麼現在就要根據法律規定,給這個老年人重新指定一個監護人。
葉名怡教授表示,公證的效力是非常強的,公證員通常來説他是一個按照規則行事的話,那麼其實他在做公證的時候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説到現場去辦理,他經過與對方的長時間交流,以及能否自己簽名等等,所以老人的親屬想要推翻公證書的效力,難度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