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政策洞察 | 歐盟委員會發布應對外國補貼擾亂競爭秩序的立法提案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1-05-20 20:56
走出去智庫觀察
去年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關於在外國補貼方面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白皮書》,將對接受外國政府補貼的企業在歐盟投資設置監管,有關媒體指出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其針對重點。今年5月5日,歐委會就此發佈了立法提案,對所涉及的監管範圍、工具、權限、救濟措施、審查程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該白皮書針對外國補貼所提出的審查框架,將給歐盟外資審查監管格局帶來重大改變。面對歐委會出台的外國補貼審查新規,中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開展相關交易時,應提前考慮到可能來自於歐盟外國補貼審查風險,在交易架構設計上充分考慮外國補貼的相關因素並做好風險評估。
****歐委會立法提案將帶來哪些影響?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獲授權刊發德國領先律所——泰樂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杜塞爾多夫辦公室高級律師Melanie Niehren 博士的文章,供關注歐盟針對外國補貼監管政策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針對在歐盟內部市場運營的企業因享有外國補貼而擾亂競爭秩序的情況,該提案賦權歐盟委員會作為“一站式審查平台”,對該等外國補貼進行調查、責令禁止交易或要求相關方採取救濟措施。
2、關於依職權對外國補貼進行通用審查,歐委會可要求相關企業採取補救措施或接受相關企業的約束性承諾(如退還外國補貼、剝離特定資產、減少產能或市場份額、提供對某一特定基礎設施的使用/訪問、禁止某一特定市場行為)。
3、對於已經執行的經營者集中,如果其違反承諾或被發現擾亂歐盟內部市場,歐委會將有權要求相關企業消除經營者集中或責令其採取任何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企業解除相關交易或採取其他恢復舉措。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Melanie Niehren 博士
泰樂信杜塞爾多夫辦公室高級律師
Melanie Niehren律師是競爭、歐盟及貿易團隊的成員律師。她就德國和歐洲卡特爾法律的所有問題為客户提供法律諮詢,尤其擅長處理卡特爾損害賠償要求,合併控制,濫用行為監管和競爭法的合約限制方面的法律事項。此外她還擅長為能源,零售,物流行業的客户提供諮詢,並就數字經濟領域提供競爭法方面的諮詢服務。
2021年5月5日,歐委會針對擾亂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發佈了一項立法提案。該提案旨在為現有歐盟管控工具補充新的監管工具,以有效應對外國補貼擾亂歐盟內部市場秩序的問題,並確保營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該提案是在2020年6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關於在外國補貼方面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白皮書》(COM (2020) 253終版),並在就此向利益相關者廣泛徵求意見後發佈的。
以下對該提案所涉及的監管範圍、監管工具的組成部分、歐委會的監管權限、具體救濟措施、審查程序的時間框架等進行介紹。
該提案主要涉及的範圍:“擾亂市場競爭的外國補貼”
針對在歐盟內部市場運營的企業因享有外國補貼而擾亂競爭秩序的情況,該提案賦權歐盟委員會作為“一站式審查平台”,對該等外國補貼進行調查、責令禁止交易或要求相關方採取救濟措施。以上所述擾亂市場競爭的情形在各個經濟活動中均有可能發生,尤其容易出現在經營者集中和公共採購程序中。
外國補貼:定義為非歐盟國家提供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使一個或多個企業或行業獲益的財務支持。該提案將“財務支持”定義為由非歐盟國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或其行為可歸於該非歐盟國家的外國公共機構或私有實體所給予的財務支持。財務支持包括(i)資金或債務的轉讓,(ii)公共收入的放棄或不收取,或(iii)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或採購。
擾亂歐盟內部市場:外國補貼如果提升了受補貼方的競爭地位,即視為擾亂歐盟內部市場。評估該擾亂情形是否存在,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一些特定的指標可以幫助進行此類評估。該提案中就列出了該等評估指標,例如補貼金額和性質、相關企業和市場的情況、相關企業的經濟活動水平、外國補貼的目的及所附條件以及該外國補貼在歐盟內部市場的使用情況。
一方面,外國補貼在連續三個財務年度內總計低於500萬歐元的,視為不可能擾亂歐盟內部市場。
另一方面,該提案詳列了可能擾亂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的類型,即向財務困難企業發放的外國補貼、無限責任擔保、直接協助經營者集中的外國補貼和使競標人享有競爭優勢的外國補貼。
該監管工具由三部分組成
歐委會應有權調查外國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向在歐盟內部市場運營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的情況。如發現外國補貼擾亂市場競爭的,歐委會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擾亂影響。
為此,該提案提議引入三項管控工具:兩項申報程序和一項通用的市場審查工具。
該提案保留了《白皮書》的整體框架,但關於經營者集中和公共採購的兩項申報工具將更多適用於重大案例。同時,提案還保留了依職權審查的靈活性。
1.經營者集中的事前申報
這一申報工具旨在審查達到如下條件的經營者集中情況(即併購、取得控制權和設立合資公司):
i.被收購企業的歐盟內營業額或至少一家施並企業的歐盟內營業額不少於5億歐元,且
ii.相關企業在申報前三個日曆年內所接受的來自非歐盟國家的財務支持累計超過5000萬歐元。
2.公共採購程序的事前申報
這一申報工具旨在審查合同價值超過2.5億歐元的公開招投標項目。
3.依職權審查外國補貼
對於所有其他市場情形以及價值低於上述閾值的經營者集中和公共採購程序,歐委會計劃制定一個可以通用的依職權審查外國補貼。
歐委會調查和決策的權限範圍
■要求提供信息/現場檢查:****
▪ 歐委會可要求相關企業、企業協會、歐盟成員國和非歐盟國家提供相關信息。
▪ 此外,歐委會將有權在歐盟內和歐盟外開展現場檢查,歐盟外檢查須取得相關企業和相關非歐盟國政府的許可才可開展。在該等檢查中,歐委會被尤其賦予如下權力:進入相關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土地,檢查賬簿和其他業務記錄並製作/要求提供複製件,以及與企業代表人或員工進行訪談。
■****臨時措施:****如有如下跡象,歐委會可採取臨時舉措:(i)外國補貼擾亂歐盟內部市場,且(ii)有對內部市場競爭造成重大且不可彌補損害的嚴重風險。
■處罰:
▪ 受補貼方和非歐盟國家拒絕配合調查的,歐委會可依據現有事實作出決定。
▪ 企業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不接受歐盟境內現場檢查的,可被處以罰款和(針對持續違規的)定期罰款,罰款金額不超過相關公司集團全球營業額的1%,定期罰款金額不超過公司集團日平均營業額的5%。
減少外國補助擾亂影響的救濟
該提案規定了減少外國補助擾亂影響的四種救濟措施:
關於依職權對外國補貼進行通用審查,歐委會可要求相關企業採取補救措施或接受相關企業的約束性承諾(如退還外國補貼、剝離特定資產、減少產能或市場份額、提供對某一特定基礎設施的使用/訪問、禁止某一特定市場行為)。這些承諾和補救措施應能充分有效地補救對歐盟內部市場造成的擾亂影響。
關於經營者集中和公共採購程序,歐委會可
· 批准該經營者集中/簽發無異議決定;
· 在相關企業作出承諾的前提下,批准該經營者集中/簽發無異議決定;或
· 禁止執行交易。
此外,歐委會還可依照如下規定罰款:
· 如存在錯誤或有誤導性的信息,處以金額為公司集團全球營業總額1%的罰款;
· 未申報審查、在獲得批准前執行交易或執行被禁止交易的,處以金額為公司集團全球營業額10%的罰款。
而且,對於已經執行的經營者集中,如果其(i)違反承諾,或(ii)被發現擾亂歐盟內部市場,歐委會將有權要求相關企業消除經營者集中或責令其採取任何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企業解除相關交易或採取其他恢復舉措。
審查程序的時間框架
對於以上三種管控工具,其對非歐盟國家補貼的審查程序均涵蓋兩個階段的審查:初步審查和(如經證明存在外國補貼)深入調查。
對於經營者集中和公共採購程序,該提案對具體時間安排的規定如下:
對於經營者集中,所設想的時間安排與《歐盟併購條例》的時間安排相一致。
第一階段自完成申報開始,持續25個工作日。如果歐委會決定開展深入調查(第二階段),審查期為啓動深入審查後90個工作日,企業作出承諾的,該審查期延長15個工作日;申報企業或歐委會提出延期要求的,該審查期最長可延長20個工作日。
對於公共採購程序,歐委會應自收到申報後六十日內開展並結束初步審查。如果啓動深入調查,歐委會應自收到申報後不遲於200日內作出決定。如遇特殊情況,經與相關訂約機關協商後,審查期可延長。
針對該項提案的下一步計劃
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不久將在普通立法程序內討論歐委會的該項提案,然後最終通過相關條例。
但有關各方可在公共意見徵求期內(即2021年7月6日前),提交對該提案的反饋意見。
該提案一經通過,相關條例將在歐盟各國內直接適用。
來源:泰樂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