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末位淘汰解聘員工被判違法,員工獲賠2.76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5-21 23:07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湖北頻道
2021-05-21 21:46
企業在《員工手冊》上規定,實施末位淘汰制。在與末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卻被告到法院,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對方27600元。
2018年,武漢某設計公司與設計師劉先生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以月薪6900元聘其為經理三級。年底,公司公佈年終考評結果,劉先生綜合評分為53.73分,列倒數第一。公司勸退未果,對其職級降為員工四級,工資標準降為月薪3320元,劉先生對此提出異議。
2019年3月25日,設計公司決定,派遣員工到合作供應商工廠輪訓提高能力,劉先生被安排到一家工廠輪訓3個月。劉先生不同意,繼續在原工作地點上班,公司認定其為曠工。
2019年4月22日,設計公司發公告與劉先生解除勞動關係。理由是,劉先生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年終考評為最後一名,拒不參與培訓,累計曠工15天。公司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停薪,2019年5月終止社保繳納。劉先生得知該公告內容後於次日再未上班。2019年4月24日,劉先生收到設計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5月14日,劉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得到支持。設計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設計公司稱,該公司《員工手冊》“年度績效考核”明文規定,年度考核每年一次,末位淘汰,公司可提出降職降薪,或調崗、勸退,但卻無法提交證據證明該《員工手冊》內容已經公示或告知劉先生。法院一審判決,設計公司與劉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劉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600元。
設計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是其經營自主管理權的體現,但應當向員工進行公示,本案無證據證明企業已向員工公示,據此對劉先生降薪沒有依據。況且有證據證明公司其他被安排培訓的員工並未在指定地點進行培訓,僅劉先生一人被要求去培訓地點打卡。因此,劉先生有理由質疑該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並予以拒絕。所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向劉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案釋法】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末位淘汰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在本案中因用人單位未提交《員工手冊》已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的有效證據,故不能據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即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的情況下,在勞動者的業績考核成績不理想時,只有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方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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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理遺物發現亡夫生前給149名女主播打賞19000多次!要求返還被法院駁回
來源:瀟湘晨報
2021-05-21 20:33
來源 |瀟湘晨報綜合金華法院
整理亡夫遺物,意外發現丈夫生前大量的打賞和轉賬記錄。2年多里,他給149名女主播打賞了1.9萬餘次,合計40餘萬元。
一怒之下,王女士以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將直播平台和主播告上法庭。近日,浙江金華法院通報了案件詳情。
案情回顧:
張先生和王女士於2007年結婚,育有一子。
2019年2月,張先生被確診為晚期腸癌,1年後病逝。王女士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丈夫的銀行記錄及手機微信中,存在大量打賞及轉賬記錄,這才知道,原來從2017年開始,丈夫就一直在某平台觀看直播,還頻繁打賞。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張先生對149名主播累計打賞1.9萬餘次,合計40餘萬元。王女士還發現,他的主要打賞對象是李主播,打賞次數達1萬餘次。
與此同時,張先生還與李主播保持私下聯繫,通過微信轉賬、發紅包、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對方贈與9萬餘元,且多為“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
“不行,這麼一大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他打賞轉賬的時候我都不知情。必須退還!”王女士於是將主播及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打賞贈與款項。
法院調解:
經法院調解,李主播同意返還張先生私下贈與款5萬元,目前已履行完畢。
但王女士仍另案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主播及平台返還其亡夫在該平台的全部充值款項40萬餘元。
她主張,亡夫通過平台充值打賞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他在兩年多內,基於與李主播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的目的,頻繁打賞,累計數額較大,屬於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主播及平台因此取得該打賞款項的金額,沒有合法依據,系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近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圖:視覺中國
終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本案各方權利義務,充值打賞行為應為網絡消費,符合網絡服務合同的構成要件,打賞人與平台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而非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的合同,具有單務、無償的性質。
在本案中,張先生通過註冊成為平台用户,將真實貨幣在該平台進行充值兑換為虛擬“平台幣”,以兑換其他道具,故其打賞的並非真實錢款,而是不能直接兑換回金錢的虛擬道具。此外,張先生與李主播不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的意思表示,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徵。
張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選擇消費的方式和種類。王女士在兩年多時間內,對張先生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財產的行為並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實上對張先生在平台充值的打賞行為予以了放任。且王女士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張先生和李主播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或李主播的直播內容有違公序良俗。
綜上,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此外,法院特別指出,作為直播平台的經營者,應當擔負起與其盈利相對等的社會責任,嚴格管理直播內容,倡導理性消費,加強對未成年人或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注重傳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上述提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