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德森·布魯克斯報告-2(譯文)_風聞
Gourd_Wang-知乎同名2021-05-24 15:26
譯者注:亨德森·布魯克斯報告是印度政府在中印邊境衝突結束後組織的一個調查委員會所出具的報告,其中對印軍的戰前部署、戰場表現做了檢討和批評。該文件一直被印度政府以“國家安全”理由保密,但澳大利亞記者(也是《印度對華戰爭》一書的作者)內維爾·麥克斯維爾通過私人關係從匿名來源處獲得了該報告的掃描版(低清渣畫質)。
——譯者:Gourd Wang
另注:報告中部分頁碼缺失(有人懷疑是與提供給麥克斯維爾該報告的消息來源有關的不利材料),另全部圖表和附件均缺失。
另注:由於本文是印度方面編制的,故文中的全部“我方”均指印度、印度政府或印度陸軍。
本文為該報告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節),主要涉及1961年11月到1962年10月期間的中印邊界西段局勢。
第一部分(續)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孫武(這是印度人自己寫的——譯註)
第一章 西部軍區(續)
第二節 1961年11月到1962年10月20日
“前進政策”的決策
政府的決定
1)政府決定採取“前進政策”的背景不明。也未能獲得設定“前進政策”的會議記錄。
2)不過,1961年11月2日在總理辦公室舉行過一場會議,在參會者中包括國防部長、外事秘書、陸軍參謀長和情報局長。情報局長認為,“中國人對於我們建立新的哨所不會有任何反應,而且中國人不太可能使用武力與我方的任何一個據點進行對抗,即使他們已經處於這種態勢之下”。(參見附件10:陸軍總部信件,編號71939/GS/MO1,1962年12月20日,第7段)
3)這與軍方的情報評估結論——即陸軍總部年度情報評估——中國-西藏,1959~1960的結論部分(附件9)——正相反;該文件清楚地指出,中國方面可能會使用武力來對抗一切從他們手上奪取土地的行為。然而陸軍總部參謀局(General Staff Branch,為陸軍參謀部最重要的分支部門,時任局長為考爾,即後來的第四軍軍長——譯註)在會上所給出的意見我們並未查明。雖然如此,這次會議還是為執行“前進政策”做出了三個作戰決策。這些決策是相當重要的,因此在下面全文列出:
a)就拉達克而言,我們應該從現有位置出發,向前方的國際邊境儘可能向縱深派出巡邏隊。這樣做的着眼點是建立能夠阻止中國人進一步推進的據點,並從這些據點壓制中國人可能已經在我們領土上建立的據點。這種巡邏必須不能引起與中國人的衝突,除非在自衞中有必要這樣做。
b)在北方邦和其他北方地區,沒有像拉達克那樣的困難。因此,我們應儘可能的向前推進,並有效佔領整個邊境地帶。如有任何空隙(即中印邊防哨所間的空白地帶——譯註),必須以巡邏或建立哨所的方式加以彌補。
c)鑑於軍事行動和行政管理上的許多困難,應該沿着邊界努力集中主要兵力,駐紮於前沿哨所後面適當的地方,以便使這些哨所能夠得到後勤供應,並從那裏出發可以在短時間內恢復邊境的態勢。
4)很明顯,第三項決定(即上述第3(c)段)是一切軍事上前進的前提條件。沒有這一點,我們的軍隊部署就毫無合理性可言(no balance in our forces),且一切進軍行動從一開始就只能取決於中國人的慈悲(at the mercy of the Chinese)。依靠當時在拉達克的虛弱的軍力,根本不會有哪個主要基地或者其他基地能夠抵禦大規模進攻,更何況恢復原有態勢了。因此,如果要不折不扣的執行政府的決定,也只能在調入一支規模可觀的部隊之後才能做到。西部軍區司令部已經指出,要有效保衞拉達克,最少也需要一個師。
陸軍總部的行動
5)從1961年11月2日至12月5日,陸軍總部對政府“前進政策”的決定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期間發生了什麼不得而知,但是很明顯在政府決定和陸軍總部向軍區司令部傳達的訓令之間存在很大的偏差。以下全文引用(另見附件11):“1 在印藏邊境進行巡邏和建立據點的政策最近由政府進行了審議。政府所做之決定反映於以下段落中。拉達克2 我們應該從現有位置出發,向前方我們所認可的國際邊境方向儘可能往縱深派出巡邏隊。這樣做的着眼點是建立能夠阻止中國人進一步推進的新據點,並從這些據點壓制中國人可能已經在我們領土上建立的據點。3 這一‘前進政策’執行中不應引起與中方的衝突,除非自衞中所必須。北方邦和其他北方邊境4 在北方邦和其他北方地區,沒有像拉達克那樣的困難。因此,我們應儘可能的向前推進,並有效佔領整個邊境地帶。空隙應以巡邏或建立哨所的方式加以彌補。目標的重新評估5 我認為,在拉達克和我方其餘邊境地區執行這一新政策一定會引起軍隊的大量調動,並引起相關的後勤問題。我要求你對與這一政府的新命令相關的作戰目標進行新的評估,尤其是考慮到與此相關的額外的後勤問題。你的相關建議應當在1961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同時,在可能的地方,應當按照上述指示採取行動。”
6)可以看出,陸軍總部的指示並沒有反映出政府第三項作戰決定所設置的“前進政策”的前提條件。陸軍總部不清楚當時不存在這種基地,也沒有對此提出問題。乍看上去,這是一個不可調和的局面。政府在政治上急切地要求收復領土,鼓吹的卻是謹慎的政策;而陸軍總部卻制定了在軍事上明顯不合理的政策。
7)在某種程度上,這或許解釋了陸軍總部送出其指示上的延宕。不過,自這一指示發佈出去起,陸軍總部就不斷催促執行這一指示,而不考慮下級單位所所面臨的困難。
“前進政策”的分析
8)該政策實際上傾向於建立一系列據點以壓制中國人在拉達克所佔據的區域裏建立的陣地。因此,它可能意味着我們將最終控制阿克賽欽公路(即新藏公路——譯註)。實際上,陸軍總部在一封信函中的確體現除了這一意圖,信中稱“依據政府最近下達的命令,已經提出在阿克賽欽和拉達克其他我方領土上現被中國人佔領的指定位置建立據點。”(參見附件12:陸軍總部信函,編號57888/TS/MO/CGS,1961年12月7日)
9)本評估並不關注“前進政策”的存在是否會改變衝突爆發的可能性,但該政策的執行一定增加了衝突發生的概率。很明顯,“前進政策”在政治上很受歡迎,並且可以認為,其最終目標就是把中國人從拉達克驅逐出去(eviction of the Chinese from Ladakh)。這一點毫無爭議,但值得討論的是,我們當時的軍事態勢是否足以實行這項政策。
10)顯然,這一政策的執行一定會導致軍事態勢的重大變化,而且並不能認為這一觀點屬於“事後諸葛亮”(being wise after the event)。但是陸軍總部既沒有向軍區司令部下達作戰評估、也沒有下發情報評估、更沒有更新作戰命令和訓令。和政府的所謂“第三項作戰決定”沒有傳達給軍區一級一起考慮,這一點不誇張的來説必然意味着軍區將從字面意義上執行陸軍總部的指示。因此,西部軍區司令部對下屬部隊提出的要求,就只是向新建的哨所派遣人手。(參見附件13,西部軍區司令部信函,編號2005/10/C/GS(Ops),1961年12月29日)。如果政府的指示能夠完整的傳達給軍區,幾乎可以肯定西方司令部會提出其能力不足以執行“前進政策”,除非他們所要求的一個師能夠被調到拉達克。所以毫無疑問,從手段上看,“前進政策”是有陸軍總部在缺乏必要支持的前提下執行的,這違背了政府設定的前提。
“前進政策”確定後的局勢發展
哨所前進
11)前文已經提到,在“前進政策”指示的問題上,陸軍總部並沒有發佈總體的指令。實際上,在各個階段,向前沿部署哨所都沒有總體的計劃。不過陸軍總部一直在下達書面或口頭的命令,而後者有時是直接下達到軍級的。
12)從我方基地向東設立的哨所可以分為以下集羣(見圖C):
a)以鬥拉特別奧裏地為基地,沿奇普恰普河部署。
b)以Sultan Chhushku為基地,沿無名河流部署(中方稱其為西大溝——譯註)。
c)沿加勒萬河向薩木崇嶺部署。
d)以波布浪為基地,經過錯格斯察魯向Nyingri部署。
e)以楚舒勒為基地,向i)Chartse地區;ii)Yula;iii)Razang La。
f)以科尤爾為基地,向羌山口部署。
g)以典角為基地,向i)覺拉山口(Jara La);ii)恰爾丁山口。

圖4——印軍前進政策的實施方案
13)對這些哨所從設立之日起的簡要描述見下文。
14)以鬥拉特別奧裏地為基地的:
a)陸軍總部1961年11月9日的信件,編號15458/1/H/TS/MO3,命令進行偵察行動,並建立一個哨所。(附件14,第1~3段)
b)1962年4/5月,建立了若干哨所和偵察行動。該區域還建立了其他哨所。
c)直到1962年4月22日,中國人才第一次做出反應,一個觀察哨受到威脅,被迫撤退。此後,中國人在該區域設立了三個哨所。
15)以Sultan Chhushku為基地的:
a)陸軍總部1962年4月10日的信件,編號15458/1/H/TS/MO3,命令進行偵察行動,並在無名河流源頭建立一個哨所。(附件15,第3段)
b)1962年4月派出的巡邏隊抵達了中國人位於Sumdo的哨所附近。陸軍總部在162452/MO3的電報中(1962年4月23日)命令巡邏隊在現地建立哨所。
(後面可能會補我自制的圖片,圖5——西線最北端印軍的哨所部署)
16)加勒萬河哨所:
a)陸軍總部命令進行一次偵察行動,並建立哨所。參見附件14,陸軍總部信函,編號15458/1/H/TS/MO3,1961年11月9日。
b)在當年冬季嘗試了幾次沿河流走向的偵察行動,但行動都未能成功。
c)陸軍總部參謀局命令經由温泉區域進行偵察,參見附件15第4段,陸軍總部參謀部信函編號15458/1/H/TS/MO3,1962年4月10日。
d)西部軍區司令部在2005/10/R/GS(Ops)號信函中(1962年5月16日,附件16第3段)通知陸軍總部參謀局,考慮到中國方面可能的反應,不應該在薩木崇嶺附近建設任何哨所。
e)陸軍總部在1962年5月28日的15458/1/H/TS/MO3文件中(附件17)否決了西部軍區司令部的建議。
f)隨後在1962年7月5日,在該處建立了哨所,隨後其實力增強到大約一個排。7月10日,該哨所被約70名中國人包圍,後來對方的實力逐漸加強到一個營。
g)西部軍區司令部(根據附件18:1962年7月14日電報02067號)建議不要使用通往加勒萬哨所的陸上道路,因為這樣可能引起武裝衝突,而是建議使用空投來維持後勤。
h)陸軍總部(根據附件19:1962年7月14日電報160341/OPS ROOM)指示,通過陸運方式維持其補給。
j)1962年7月15~18日間向該處派去了陸軍部隊,但被中國方面攔截而未能抵達。
(同上,圖6——加勒萬方向印軍的哨所部署)
17)以波布浪為基地的:
a)1962年6月,陸軍參謀長在視察第15軍時,批准建立以下哨所:i)安妮山口;ii)塔拉昌山口(隨後進一步向東移動,因為發現該山口不適合建立哨所)。
b)兩個哨所在6月末前建立完畢。
(同上,圖7——班公湖北岸附近印軍的哨所部署)
18)以楚舒勒為基地的:
a)陸軍總部指示在Rezeng山口建立一個哨所(附件20,信件編號15458/1/H/TS/A/ M03,1961年12月7日)。隨後,在1961年12月14日,陸軍參謀長在視察15軍時命令在Rezeng山口建立一個班級的哨所。該哨所於1962年2月15日建立。
b)在楚舒勒周邊建立了若干個哨所,其中一些是根據陸軍總部參謀部的命令建立的,其他的是為執行“前進政策”而填充空白區域的。因此到1962年6/7月間,楚舒勒周邊的主要哨所如下所列:i)塞利窮(班公湖以北);ii)宇拉1號、2號。
(同上,圖8——楚舒勒方向印軍的哨所部署)
19)以科尤爾為基地的:根據陸軍總部第15458/1/H/TS/A/MO3號信件(1961年12月7日,附件20)的命令建立了羌山口哨所。該哨所規模約12人,1961年12月建立。
20)以典角為基地的:在典角周邊建立了若干小哨所,從而將實際控制線向前推進。
(同上,圖9——巴里加斯方向印軍的哨所部署)
1962年7月末的控制線(圖C)
21)截止1962年7月末,我們在北段已經向縱深前進很遠,而在楚舒勒附近的中段,也已經接近中國哨所的周邊。在南段,我們在Rezeng山口、羌山口和距離國際邊界很近的典角附近建立了哨所。
22)這些新哨所(有説法約有共36個),很明顯使我方貧乏的兵力進一步分散,並耗盡了我方在重要基地的力量。因此,考慮到我方需要在基地部署更多的兵力才能支持這些新哨所,這就成了我方的弱點。
中國方面的反應
23)哨所的前進使中國人也活躍了起來。利用其遠超我方的資源和更加便利的交通,他們在我方哨所旁邊建立了更強大的哨所,在很多時候實際上包圍了我方的哨所。
24)雙方現在都在彼此的射程範圍內了。雙方建立哨所的競賽也使得緊張局勢不斷升級,並日趨不穩定。若干交火事件的發生表明氣氛日益緊張,也説明中國人使用武力對抗我方哨所前進部署的決心。下面列出了一些重要的事件和局勢發展的信息:
a)7月15~27日:中國人攔截了走陸路前往加勒萬哨所的部隊。
b)7月20日:中國人在距離塞利窮哨所540米外建立了自己的哨所後向我方哨所開槍。
c)7月21日:我方巡邏隊從塞利窮主哨所出發,準備建立第二個哨所時遭到中國人的槍擊。
d)7月21日:中國人使用迫擊炮、輕機槍和步槍在鬥拉特別奧裏地區域向我方一支巡邏隊開火。
e)7月22日:陸軍總部參謀部授權所有哨所指揮官,可以哨所受到威脅時向中國人開火。
25)因此,到1962年7月末,緊張氣氛已經到了一觸即發的地步。因此,應當評估此時的軍事態勢。
1962年8~9月的態勢
26)1962年8月,第114步兵旅又得到了一個步兵營的加強,其部署情況如下(見圖D):
a)第114步兵旅旅部:列城;
b)杰特團第5營(欠一個連):波布浪-温泉地區;
c)杰特團第5營的一個連:鬥拉特別奧裏地地區;
d)第8廓爾喀步槍兵團第1營另配屬一箇中型機槍排:楚舒勒地區;
e)第7查謨與克什米爾民兵營:科尤爾-典角地區;
f)第14查謨與克什米爾民兵營:什約克-鬥拉特別奧裏地地區。
27)上述部署給人留下的印象是將一個連甚至更多的兵力集中到主要的中心基地。實際情況與此不同。隨着哨所的前進部署,該區域總共已經建立了60個哨所。其中少數幾個或許還有一個排的規模,其餘的必然只有一個班甚至更少的兵力。甚至只是這樣少的兵力,就已經佔用了拉達克區域超過一半的守軍。因此,這些所謂的基地只能算是有少量部隊的管理機構而已。有一個營在楚舒勒,這就是擁有兵力最多的單個基地了,但是這裏的兵力也只不過有一個營部和兩個保護機場的虛弱的步兵連,還有基地裏的其他部隊而已。第114步兵旅既沒有火炮,也沒有重迫擊炮,中型機槍也只有一個排。
(同上,圖10——1962年8~9月雙方的部署)
西部軍區司令部的重新評估
一般基礎
28)1962年7月,我們在陸地上的弱點以及局勢的發展引起了西部軍區的極大關切。因此他們向陸軍總部參謀部提交了一份“1962年8月15日對拉達克局勢的重新評估報告”(見附件21,西部軍區司令部信函2019/1/A/GS(OPS)號)。
29)該評估報告是一份重要文件,因為文件陳述了當時的現實態勢,並給出了應對這一態勢的短期和長期建議。附件21中列出了全文,下面的段落中將討論其中的重要部分。
力量對比
30)在拉達克正面,中國人部署了一個裝備很好、支援火力齊全的師。另外,中國人還修建了通往他們所控制的所有重要區域的道路,因此可以在任何地方集結大部隊。與此相對,我們的兵力分散,沒有值得一提的支援火力,不同區域之間的交通很差。因此在戰鬥中,我方會被徹底地打敗(be defeated in detail)。
31)各區域的力量對比如下:
a)鬥拉特別奧裏地區域:中方有一個團級戰鬥羣,與我方分散在約100公里寬的三個連對峙;
b)羌臣摩/温泉區域(含加勒萬河):這裏中方有另一個團級戰鬥羣,與我方55公里正面部署的三個連對峙;
c)楚舒勒區域:估計有一個團級戰鬥羣,還可能得到後方迅速的增援。與此相對的我軍有一個營;
d)印度河谷區域(典角-東堤):並未發現重要威脅,但中方可以部署一個營級戰鬥羣。
建議
32)這份評估報告的後文着重強調了我方“宣示主權”政策所引起的局勢的嚴重性,並要求最高層對未來的行動作出決策。相關段落的措辭相當悲觀,這裏全文引用:“考慮到前文內容,政治指令必然要以軍事手段為前提。如果這兩者不能互相關聯,就有在既丟掉我們現在已經擁有的實際利益又大大損害道義立場的危險(既丟了面子又丟了裏子——譯註)。因此,不應在採取軍事準備上投機取巧(there is no short cut to militray preparedness …),這種戰備可以使我們能夠有效地執行我方現在的政策,而這一政策的目標是駁斥中國對我方領圖的非法聲索。”
33)為滿足這些要求在長期和短期所需要的部隊如下所示:
a)長期:一個下轄四個旅的師,配備充分的支援武器和行政後勤部隊;
b)短期:在長期需求得到滿足之前,應立刻增援下列部隊至拉達克:i)四個步兵營;ii)一個山地步兵團;iii)兩個中型機槍連。
34)該報告最後建議,在部隊的實力配備充分以前,應當採取的行動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a)鑑於拉達克地區的主要軍事態勢對我不利,我方不應挑起與中方的武裝衝突;
b)在我方在拉達克的實力得以充實之前,應與中方共處,而“前進政策”應當擱置;
c)對於被包圍的加勒萬哨所,應尋求我方滿意的政治解決方案。(參見附件21,第24、28、31段)
陸軍總部的反應
35)我們不清楚這份文件及其內容是否被傳達給政府。然而,1962年8月24日,陸軍總參謀長、西部軍區司令部司令和參謀局長等人開會討論了上述內容。會議沒有記錄,但1962年9月5日的一封陸軍總部參謀局致西部軍區的信件提到了陸軍總部的立場。
36)信件給人的印象是,陸軍總部參謀局不認為中國可能會在拉達克發動大規模敵對行動。前者還將主要話題擱置,而是去爭論“前進政策”的正確性,並(十分諷刺地)主張後續的事件已經表明了該政策的正當性。
37)信件沒有討論立刻調動援軍的要求,長期的軍隊需求也被置之不理,信件中稱,西部軍區在拉達克不會收到任何援軍。其原因是空運能力的限制,而這正是西部軍區提出調動援軍時所提出的前提條件之一。不過陸軍總部參謀局認為,由於缺乏外匯,政府不太可能考慮擴大運輸機隊的規模(附件22:陸軍總部信件15458/1/H/TS/MO3,1962年9月5日)。
38)陸軍總部參謀局並沒有注意到西部軍區的警告,這隻能認為是對中方反應的不正確評估、以及認為將會無事發生的自鳴得意的見解的共同結果。參謀局副局長(代局長)1962年9月對森中將(時任東部軍區司令——譯註)説的話也進一步證明了這一點,原話是這麼説的“拉達克的經驗顯示,對中國人開幾槍只會讓他們落荒而逃”(森中將的報告——附件A第6段)。
39)無論原因如何,陸軍總部參謀部沒有去注意西部軍區的建議,既不考慮增援拉達克,也不採取措施減少那裏的緊張氣氛。1961年9月20日,陸軍總部命令,對中方進一步包圍哨所或佔領空投場的行為將不再採取容忍的態度(附件28,陸軍總部電報16250/MO3號,1962年9月20日)。
後續事件
政府將中國人從東北邊境特區中驅逐出去的決定
40)東北邊境特區的局勢同時也日趨緊張。多拉(Dhola)哨所在1962年9月8日被圍,併發生了數次交火。
41)國防部長在1962年9月22日舉行會議,評估了邊境局勢。陸軍參謀長認為,我方在多拉地區的任何行動都會引起中方在拉達克的報復行為,尤其是在無名河流(西大溝——譯註)和加勒萬河沿岸。然而外事秘書的關電視,中國人在拉達克不會對我方採取強烈的反應。他認為即使會導致拉達克丟掉部分地盤,也應當發動從東北邊境特區驅逐中國人的作戰行動。
42)國防部長隨後在陸軍參謀長的要求下,發佈瞭如下指示:“正如在此前數次會議中已經討論過的那樣,決定陸軍應該進行準備並儘快將中國人趕走。據此,指示陸軍參謀長在準備好之後立即採取行動驅逐東北邊境特區卡門邊境分區中的中國人。”(附件24)
43)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可以接受在拉達克丟掉部分地盤,但將東北邊境特區的作戰準備和時機留給陸軍總部參謀局去決定。東北邊境特區的作戰將由東部軍區負責,但很明顯,兩個戰區的作戰行動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所以,陸軍總部的人不僅要保障東北邊境特區的作戰行動,還要確保拉達克地區能夠應對中國人的威脅。只有兩邊都萬全準備好了,才應該發動作戰。
44)西部軍區已經提出,陸軍在拉達克甚至沒有準備好應付有限規模的作戰行動。損失少量地盤是一回事,但陸軍總部參謀局有責任確保陸軍的力量、部署和狀態適宜於完成其作戰目標並能夠保護自身的安全。不應該將任何軍隊置於敵人大發慈悲(對我方的行動不會採取反應的渺茫指望,the off-chance that the latter would NOT react)上面。
陸軍總部的反應
45)在這一階段,陸軍總部參謀局有必要對邊境局勢、作戰行動的準備情況和發動時機進行徹底的重新評估。該機關不能放任自己盲目地發動準備不足的作戰行動,後者只能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46)在西方軍區所關注的範圍內,參謀局所採取的唯一行動就是警告西部軍區,東北邊境特區會發生迫在眉睫的作戰行動,而拉達克可能會爆發規模有限的反擊。(附件25,陸軍總部電報160395/OPS ROOM,1962年9月22日)發給西部軍區的這份電報中關於作戰的段落如下:“致西部軍區司令官和第15軍軍長……上述行動(指將中國人從東北邊境特區中驅逐出去)有可能在拉達克引起反擊,中國人可能會對我方的若干前沿哨所發動進攻……因此所有哨所都應得到警告,應儘可能強化其防禦……一旦遭到攻擊,各哨所應予回擊並對中國人造成最大的殺傷……可以採取一切對加強我方現有陣地有必要的調整措施。”
47)這份電報的要點是加強我方的陣地和哨所,以及要求各哨所回擊。考慮到西部軍區自1960年起一直徒勞地索要援軍、空運力量和後勤支援(這二者是必須的)的事實,這一點聽上去非常奇怪。因此這裏所説的加強實際上基本無法實現(amount to very little)。進一步地説,要求這些孤懸在外、戰術上缺乏合理性和協調的小小哨所“回擊”的命令可以讓我們認識到這些命令有多麼不現實。然而當時下達的就是這樣的命令,我們常常懷疑陸軍總部參謀局是否瞭解局勢的現實情況(time and again, that brings doubt to one’s mind whether General Staff Brach, Army Headquarters were in touch with the realities of the situation)。看上去,是這些事件控制了作戰行動,而不是作戰行動控制局勢的發展。
結論
48)在本節中,我們看到了“前進政策”是如何在缺乏有效執行的方法的前提下得以通過的。該政策與其説依賴我方的實力,其實更加依賴於中方不做任何反應。
49)陸軍總部參謀部逐漸放棄了正常的計劃編制、詳細的參謀工作和協調、軍事工作的前提等工作。與其説(他們)是根據完善的軍事思想和有計劃的行動而工作,不如説只是根據異想天開(whims and suppositions)然後在地上隨便挖洞而已。這在整條邊境線上都引起了後果,也就是我們的軍隊準備不足以應對一切軍事態勢。拉達克隨後發生的戰鬥以及我軍的反擊只能凸顯出西部軍區司令部的主動性和各基層單位的戰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