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短視頻法律邊界在哪?適當引用評定標準需明確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5-25 23:17
來源:法治日報
2021-05-25 07:58
侵害用户權益過度索取權限 如何強化App個人信息保護來源:法治日報作者:趙晨熙
2021-05-25 07:59
一百零五款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被通報
拿什麼強化App個人信息保護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喜歡聽演唱會的人對大麥App都不陌生,近日,這個“票務專家”卻被下架了,原因是侵害用户權益,違規收集個人信息,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權限等。
5月2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105款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進行了通報。通報要求,針對檢測發現的問題,相關App運營者應當於本通報發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為加強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個人信息保護,規範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統籌指導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20條,界定了適用範圍和監管主體;確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兩項重要原則;細化了App開發運營者、分發平台、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終端生產企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五類主體責任義務;提出了投訴舉報、監督檢查、處置措施、風險提示等四方面規範要求。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App收集個人信息的問題已是老生常談,涉及相關內容的法律規範也較多,此次徵求意見稿是專門針對App處理個人信息的專項規定,將近年來成熟的經驗做法和管理措施轉換為制度性規範文件,從全鏈條、全主體、全流程的角度全面強化了對App個人信息保護的管理。
明確“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原則
是否允許授權打開相冊、是否允許授權打開通訊錄、是否允許開啓定位……如今在使用一款App的時候,人們似乎已經習慣了“默認”平台方的這些授權要求,畢竟如果點擊關閉或拒絕,可能面臨無法正常使用服務,甚至App直接閃退的情況。有些App更是“貼心”地為用户自動選擇了默認勾選,在看似便利中輕易獲得了用户的各類個人信息。
在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韜看來,用户無奈地“默許”恰恰體現了App在處理用户個人信息上存在諸多問題。
App為了向用户提供相關服務,在告知並取得用户同意等合法前提下收集必要的個人相關信息是合理的,但當前部分App運營者存在“過度索權”“超範圍索取”以及未經用户同意“非法獲取”,甚至“非法出售”用户個人信息的問題。
趙佔領曾接觸過多起App違規收集用户個人信息的案件,他發現當前比較常見的違規方式有兩種:一是收集用户的個人信息與所要提供的業務沒有必要的關聯性,即超範圍收集用户個人信息;二是用户如果不同意App收集用户個人信息的要求,App則不向用户提供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以這種方式強迫用户同意App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這些問題,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兩項重要原則,同時,徵求意見稿特別指出,應當採取非默認勾選的方式徵得用户同意。
“知情同意”要求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當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告知用户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願、明確的意思表示;“最小必要”則要求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從事超出用户同意範圍或者與服務場景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範圍廣懲處嚴
此次徵求意見稿給趙佔領的第一感覺是範圍廣、懲處嚴。
“廣”體現在全方位對App涉及的各方主體責任與義務進行明確與細化。這意味着,包括App開發運營者、分發平台、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在內的各方主體都被納入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人範疇中。
“嚴”則體現在細化了違規處置流程和具體措施,明確從事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有關主體違反要求的,依次按照通知整改、社會公告、下架處置、斷開接入、信用管理流程進行處置,並明確具體時間期限要求。
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反覆出現問題、採取技術對抗等違規情節嚴重的App,將對其進行直接下架;且下架後的App在40個工作日內不得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上架的管理要求。
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看來,一些App平台之所以“肆無忌憚”,是因為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尤其是對於一些尚未形成聲譽的中小平台而言,規範對它們的約束力會更小。
徵求意見稿中“對相應違規主體,可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的規定引起了歐陽日輝的注意,他認為這一規定將對違規者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將違規者納入信用管理以後,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還應考慮採取禁止市場準入的方式,這對違規者能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針對“累犯”,徵求意見稿給予了最高可禁入的懲處。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對整改反覆出現問題的App及其開發運營者開發的相關App,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導組織App分發平台和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在集成、分發、預置和安裝等環節進行風險提示,情節嚴重的採取禁入措施。
從嚴規範App對外提供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泄露是詐騙成功實施的關鍵因素,而個人信息泄露的一大源頭就是App。
張韜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在規範App使用個人信息的同時,對App對外提供個人信息作出了從嚴規範。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需要向本App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用户告知其身份信息、聯繫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事項,並取得用户同意。
相比既有法律規定,此前均未明確要求App要向用户告知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事項。比如,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徵求意見稿對此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充分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權。”張韜説。
不過,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看來,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仍需探討。在實踐中,很多App對外提供個人信息涉及的第三方主體較多,而且這些第三方主體也並非一成不變,有的變化頻率較高,這些因素都加劇了告知第三方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的難度。
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銜接
不論是網絡安全法,還是電子商務法,近年來,我國對於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持續加強。僅針對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近兩年便出台了多份規範。
不僅如此,與個人信息保護更為直接相關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正在審議中。
張韜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的很多規定都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相呼應。比如,“敏感個人信息”一詞首次出現於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二十九條中,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六項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單獨告知並取得同意,沿用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規定,對敏感個人信息的列舉也保持一致。
此外,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立法精神、原則等方面也是基本一致的,包括“告知—同意原則”“最小必要原則”等。
在張韜看來,徵求意見稿第二條指出“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為徵求意見稿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未來的銜接預留了充足和必要的空間。
二次創作短視頻的法律邊界在哪
專家建議立法明確適當引用評定標準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本報實習生 凌依
近日,視頻剪輯博主“剪刀手軒轅”有個投稿未能通過某短視頻平台的審核,原因是“根據版權方要求,本站撤下該片”。對此,有着70萬粉絲的“剪刀手軒轅”感慨道,自己支持平台整治無授權的短視頻“搬運”與“切條”,“但也希望能給二創剪輯留一點點喘息的空間”。
一個多月前掀起的針對短視頻侵權問題的多場“風暴”,讓眾多短視頻剪輯手們感受到幾分寒意——4月9日以來,行業協會、影視公司、視頻平台、藝人紛紛發聲稱,將對短視頻侵權問題發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維權行動;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國家電影局也明確表態,將繼續加大對短視頻領域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近年來,短視頻侵權問題曾多次被提及,只是遠不如此次集中聲討來得強烈。12426版權監測中心發佈的《2020中國網絡短視頻版權監測報告》顯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累計監測到3009.52萬條侵權短視頻,其中熱門電視劇、院線電影、綜藝節目是被侵權的重災區。
短視頻侵權問題再次被提及,引發了人們對於“怎樣界定短視頻剪輯是否侵權”“短視頻平台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短視頻剪輯者何去何從”等焦點問題的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將於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擴大了著作權保護範圍,使用了“視聽作品”的表述,這意味着短視頻等新型作品被納入視聽作品保護範疇,也意味着短視頻從業者在今後的運營中需要依法規範自身行為。
“希望能給二創剪輯留一點點喘息的空間”
讓“剪刀手軒轅”感到喘不過氣的事件,是4月針對短視頻侵權問題颳起的多場“風暴”。
4月9日,中國電視藝術交流協會、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等15家協會,聯合5家視頻平台、53家影視公司,發佈了《關於保護影視版權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聲明》)。
4月23日,17家影視行業協會、54家影視公司、5家視頻平台再次聯合發佈《倡議書》,稱只有對影視作品內容進行有效的版權保護,才能讓行業生生不息。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倡議書》的發佈者中還新增了514位行業人士。
4月25日,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局長於慈珂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上説,作品未經許可不得傳播使用,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當然也適用於影視作品。
4月28日,國家電影局在網站上發聲,“針對當前比較突出的‘××分鐘看電影’等短視頻侵權盜版問題,配合國家版權局繼續加大對短視頻侵犯電影版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決整治短視頻平台及自媒體、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未經授權複製、剪輯、傳播他人電影作品的侵權行為,積極保護廣大電影版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影視機構、視頻平台、藝人等方面的多次發聲,將短視頻侵權問題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面對這一情況,“剪刀手軒轅”表示,希望能給二創剪輯留一點點喘息的空間。與此同時,一些短視頻剪輯者已經開始尋求改變,“毒舌電影”等一些有着高粉絲數的短視頻影視博主,已經開始在自己的短視頻中標明“本視頻已獲授權使用電影片段素材”的字樣。
視頻對原作品形成市場替代性或侵權
在一些短視頻平台上,經常有“××分鐘看電影”這樣的短視頻,用户可以在幾分鐘之內看完一部電影,也可以看到一些切割成一條條短視頻的熱播劇,用户可以“靠短視頻追到底”。
對於短視頻侵權問題,不少短視頻製作者和公眾提出了這樣的疑問:把一部兩三個小時的電影剪輯成三五分鐘的短視頻,也算侵權嗎?
“短視頻的‘短’,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因為幾分鐘的短視頻也可能包含完整的情節,而且剪輯者還可以通過上傳多個短視頻的方式來傳播整部視聽作品。”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曉海説。
華納音樂中國區版權總監傅麗娜認為,素材的時長和佔比僅是判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形式標準,不是決定性因素,引用行為是否會對原作品形成市場替代性才是最關鍵問題。也就是説,即使作品引用的時長短,但已經完整表現了作者希望通過作品表達的內容,並且實質再現了作品的完整表達,就有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多位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短視頻是否侵權,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將於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十三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十二種具體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因為二次剪輯而造成侵權,主要涉及的是上述規定中第二種情形——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黃驥認為,目前來看,大多數剪輯、傳播短視頻的行為難以構成合理使用。由於此類行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了侵犯作為著作財產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之外,還可能侵犯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著作人身權。但要注意的是,一些利用原作片段來批評、諷刺原作的“吐槽類”短視頻,構成戲仿,出於保護文藝批評自由的角度,應當賦予其更大的存在空間。
“將整部電影分成若干片段,或者通過若干短視頻將整部電影或電視劇的情節加以解説,都超過了適當的界限,不屬於合理使用。而公眾説的吐槽電影,可理解為對視聽作品的批評、戲仿等評論作品的行為,只要公眾在進行吐槽或者評論時適當地引用了電影或電視劇的片段,則屬於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劉曉海説。
應在短視頻發展和版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
在這次短視頻侵權事件中,短視頻平台也被提及。
《聲明》呼籲短視頻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切實提升版權保護意識,真正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對影視作品進行剪輯、切條、搬運、傳播等行為時,應檢視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避免誤入侵權泥潭。
如果短視頻侵權,那該短視頻所上傳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劉曉海認為,短視頻平台經營者不積極參與短視頻的相關活動,其作用就是單純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情況下應適用“避風港原則”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故意對侵權行為視而不見加以放任,即明知和應知侵權行為而不採取措施,就要承擔幫助他人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聲明》呼籲淨化、優化短視頻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的版權環境,形成“先授權後使用”的良好行業生態。對此,多位專家指出,這樣的行業生態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創作者和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對一精準授權並不現實,也很難實現。
記者注意到,距《聲明》發出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一些短視頻平台的相關影視賬號依然在正常更新,一些熱門短視頻的播放量依然非常高。
“由此來看,這樣的作品確實很受公眾歡迎,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互聯網時代文化傳播的需求。因此,解決短視頻侵權問題,需要在短視頻高質量發展和版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張韜説。
張韜認為,實現平衡的關鍵在於如何促進短視頻的合法合規發展,對此,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例如,依據著作權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對二次創作時的“適當引用”評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而且,相應的標準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避免機械化。在市場層面看,需要短視頻運營平台進一步完善內容審核保護機制與侵權申訴渠道,優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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