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摑足”臭豆腐商標敗訴,法院:有諷刺國足傾向,易產生消極負面影響_風聞
林灵瑾-观察者网编辑-2021-05-25 08:12
本文轉自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
5月19日上午,“摑足”臭豆腐濟南寬厚裏店前排着長龍,招牌上寫着“摑足”兩個紅字。近日,該商標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相關規定,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為無效。
濟南國足豆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足豆腐餐飲)負責人任平表示,“很遺憾我們不能再用這個商標了,但‘摑足’臭豆腐將會以另一種形式陪伴着食客。”
“摑足”臭豆腐店鋪前有很多顧客
“摑足”商標無效
五月份,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濟南)國足豆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該公司申請註冊的“摑足”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被宣判為無效。歷時三年的商標糾紛一案,終於塵埃落定。
國足豆腐餐飲的負責人任平説:“敗訴在我意料之中,這幾年連續打官司搞得身心疲憊。”
頗具爭議的商標“摑足”臭豆腐,隸屬濟南國足豆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業務包含餐飲服務;餐飲管理諮詢;文化藝術交流策劃;非專控農副產品、食品、火鍋底料的生產等。2013年2月14日,該公司核准註冊“摑足”商標,其專用期限為十年。
“其實這不是我們第一次打官司了,今天的二審宣告了這件事的結束。”任平嘆息道。
早在201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認定國足豆腐餐飲的第25411359號“摑足及圖”商標中的“摑”字,意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傾向,且商標整體未形成其他含義,用作商標使用,易對公眾產生消極、負面作用,故“摑足”商標的註冊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裁定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足豆腐餐飲不服裁定,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無效的有關裁定。經審理,法院駁回了國足豆腐餐飲的訴訟請求,認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無效的有關裁定。
記者瞭解到,從2019年到2021年,三年中,國足豆腐餐飲以原告、第三人身份多次提起訴訟。但無論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是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均在判決書中認定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的“摑足”,存在問題:一方面,“摑”字,意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訴爭商標整體亦未形成第二含義;另一方面,從“摑”字的設計外觀看,部首“扌”經藝術化處理,不明顯,文字部分突出顯示為“國”字部分,商標讀音亦同“國足”。
法院認為,國足豆腐餐飲將“摑足”商標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
希望關注美食本身
“十年前可能確實有調侃的意味。”任平提到,“那時候也沒想那麼多,大家喜歡也就直接打出了‘國足’的招牌,沿用了下來。”任平説道,目前“摑足”臭豆腐在全國有近千家直營和加盟店。
“其實説真的,大家可能有些過度關注這個商標,我們本身是做美食的。”任平説,他們本意並沒有貶損,“‘摑足’這個商標除了傳承了之前的店鋪諧音,也有自己的新寓意。”任平介紹,從商標框選玉璽框,到商標提手旁下的金魚標,都承載了他們對於店鋪和臭豆腐這種地方名吃的美好意願。
任平説,“我們認同留住食客的是我們的產品本身,而非一個有爭議的招牌。”
在濟南,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食客,不少人表示喜歡吃他家臭豆腐,與商標無關,而是“因為夠味夠好吃,符合心中對臭豆腐的喜愛,平時也確實沒關注到商標,更沒怎麼注意到牌子。”但也有外地顧客表示,“我算是慕名而來,這也算是一家網紅店,聽説晚上經常要排隊,我們這次來只為了單純地打卡。”
關於商標是否有調侃的意味,有些顧客認為,“確實不可取,仔細一想好像不大合適,但只要不影響美食口味,就是最好的。”
已申請新商標
“敗訴之前,我就申請了新的商標‘任字坊’。”任平向記者表示了他對審判結果的理解,“我也樂於看到國家注重商標保護。”
任平表示,商標被判無效後,可能會對自己的經營造成一定影響,畢竟很多人都還是有一定的品牌意識的,但長遠來看問題不大,“雖然對‘摑足’留有不捨,但是在當下模仿產品、仿製商標、侵權成本低的現象下,國家更加註重商標保護,我們也是受益其中的。”
在專利期限結束前,任平打算將新商標與舊商標合二為一,以任字坊為新品牌,以“摑足”臭豆腐為一箇舊品名,“讓老食客不至於找不到我們,也讓我們的新商標留存一個緩衝期。”任平説,新商標正在印製當中,預計在半個月內,自己的各大門店就會上架新的品牌商標。
濟南一家“摑足”臭豆腐店鋪營業員告訴記者,他們早就聽説了這件事,關於法院的判決也略有耳聞,“目前,我們沒有感受到對營業額的影響,也基本沒有食客問我們商標問題。”
“擦邊球”“內涵梗”不可取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商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特別強調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地對商標、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和獎勵。
記者瞭解到,《商標法》第10條中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質地產生誤認的”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
“摑足”商標被判無效也並非個案。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查詢後,蒐集到了多個與“摑足”商標同樣被判無效的相似案例,如上海雋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相關利益共同體共申請註冊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商標近5000件;晉江市麥克格雷迪鞋服貿易有限公司未經本人許可或授權,將籃球明星姓名音譯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使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國家商標局從嚴審查,均主動予以駁回。
面對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日趨規模化、專業化的形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彙總。在審查環節,對認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的商標申請,如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申請註冊名人姓名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等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
記者瞭解到,日前,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法院公佈了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的典型案例。近三年來,受理的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複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分別為200件、508件、374件,而最終維持被訴決定的比例為81.3%,駁回率近八成。其中法院公佈的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的典型案例中,商標名為“古井原生態酒”“有機薈”“老手藝”“粵港澳”等此類利用擦邊球、內涵梗方式,刻意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誤認引導嫌疑的商標均被駁回。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法》中明文規定。
(記者 孫倩 實習生 鄭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