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社會契約”是一個幼稚的政治觀念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21-05-26 13:51
社會契約是一種概念,用以解釋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適當關係。其中心思想是,法律和政治秩序是非自然的,而是由人類所創造。人類所創造的社會契約和政治秩序是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個人的福祉。
根據一些哲學家如盧梭的觀點,這種手段僅在其能夠滿足一般大眾利益的範圍內合法。對於許多社會契約論者則意味着,在法律或政治結構中的失誤,公民可以通過選舉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來改變。
這個政治觀念的要害有兩個:
一、認為社會公平決定於政治制度與法律體系的是否合理;
二、在將政府與個人之間對立起來的同時,抹殺了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
事實上,社會公平不決定於任何政治與法律制度,而決定於生產力進步的是否順暢。
因為,任何政治與法律制度,其實不過是對於社會財富分配的規定,而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的不是財富,而是是資源豐富。
資源越豐富,資源的價值越低,作為在經濟社會里的價值表現形態的財富就越縮水。當人類社會資源無限豐富了,人類所需要的價值趨於零,作為價值的表現形態的財富就會消失。
在人類的原始社會里,沒有財富。因為那時候資源是平均分配的。那時候有價值現象。因為生產率水平極低,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所需資源的價值就極高,必須盡全社會的所有能力去生產。
也因為人類生存所需要的資源極為稀缺,不進行平均分配就會導致一部分社會成員無法生存。因為在不同部落的競爭環境下,成員減少的部落必然會被其他部落所淘汰。於是就不存在剩餘資源被一部分人佔有的現象,也就不存在財富現象。
人類的生產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以後,人類生存所需的資源可以不需要全社會盡全力生產了。一些能力強的社會成員可以以家庭形式單獨進行資源生產。
於是一些家庭就會儲藏一些剩餘的生存所需資源,用於養活奴隸,擴大資源生產規模。出現一些家庭的資源佔有量明顯比別人多的現象,引起別人的羨慕與妒忌。於是財富現象產生了。人類也從此進入經濟社會。
奴隸應該在原始社會晚期就開始有了。但是奴隸社會應該是形成於家庭使用奴隸生產以後。因為開始的奴隸是作為全社會的生產工具,為全社會的資源生產服務,不存在社會成員內部的資源佔有不公平現象,也就不存在財富現象。
只有當一部分家庭開始使用奴隸從事資源生產,才會有社會成員之間資源佔有明顯不公平的現象產生,也才會出現財富表現。
從這個資源、價值、財富之間的關係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人類發展需要的是資源,價值不過是作為指導人類資源生產的努力方向的標準——什麼資源的邊際效用大,也就是價值大,就努力生產什麼資源。
而價值不過是人們從自身環境與主觀能力出發,按照邊際效用原理,對於資源的判斷。也就是説,價值不是誰創造出來的。
社會價值的形成,是所有個別價值融合的結果。而個別價值,則形成於每一個人從具體客觀環境與主觀能力條件下產生的的需要。這其中包括了嬰兒與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其他人的需要。
也就是説,社會價值或者説市場價值的形成,是全體社會成員的需要所構成。而財富只不過是價值的表現形態。於是存在的問題就不是誰創造了財富,而只是誰生產了資源。
既然價值是全社會成員的需要共同形成的,也就不應該以誰創造的資源價值大小,作為資源控制權分配的依據,而應該以社會成員的需要作為資源分配的依據。
所以,原始社會的平均分配,與共產主義理想中的按需分配,才是符合人類的倫理要求的。只不過,按需分配只能在生產力達到極高水平,資源無限豐富以後才辦得到。
在生產力水平不夠高的環境下,資源的稀缺是絕對的,如果實行平均分配,不努力生產資源的人與努力生產資源的人之間的資源分配一樣,會導致生產力進步的緩慢。在不同的社會體相互競爭的環境下,生產力落後的就會被淘汰。
所以,在經濟社會里,只好按照經濟活動規律,以市場交易方式實行資源分配。也就是每個人把自己邊際效用低的資源拿去換取對自己邊際效用高的資源。
這種交易看似自由,其實卻是不平等的。
因為客觀環境好、主觀能力強的人,可以把市場需要的資源壟斷起來,而客觀環境不好、主觀能力弱的人,是沒辦法讓自己的資源在交易中賣出好價錢的。尤其是隻有低水平勞動力資源的人,在市場上是不可能佔上風的。於是在財富博弈過程中,絕大部分人的財富是會流失的。
因為大多數人都想賣出的資源,會在相互競賣的過程中,不斷貶值;而有能力不急於出售資源的人——這樣的人當然很少——卻可以等到市場價格好的時候賣出好價錢。尤其是壟斷了資源的人,更是可以左右市場價格,低買高賣,實現財富的大量流入。
這就是根據個人的價值判斷進行交易的市場規律。越是資源的壟斷者,就越能在交易過程中賺到更多財富;越是資源不足的人,就越會在被動地交易中失去財富。
所以,市場、財富,是人類社會過程中的不公平現象,並不是人類發展所需要的。人類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只是資源的豐富。而資源的豐富的條件在於生產力進步。
生產力進步的應該結果,是資源價值的降低。資源價值越低,人類的生活才會越自由。可是財富現象的發生,對於資源價值降低的趨勢,是一個嚴重的阻礙。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
第一、社會的(相對)公平與否,不決定於任何一種特定的政治與法律制度,而決定於生產力進步的是否順暢。只有生產力進步了,人類需要的資源稀缺性減少了,社會的自由空間就會增大,社會公平程度才會提高。
而在資源稀缺的環境中,任何政治與法律的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利益羣體之間,會有所偏向的規定。
而在這樣的偏向性的規定下,一部分利益羣體獲得自由較多,必然是以另外羣體的自由空間受到抑制為代價。讓精英們的自由空間大了的制度,必然會減少了普通民眾的自由空間。
而社會的進步必須以社會精英們的自由空間比一般民眾大一些為條件。
因為社會精英比一般民眾相對能夠把握客觀規律的要求,如果讓他們的自由空間小於——這當然不可能——或者與一般民眾一樣,社會的進步就會因為創新困難,從而生產力進步緩慢、資源稀缺性增加,導致社會自由空間縮小。
讓社會進步緩慢的政治與法律制度,當然是不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而能夠讓社會在生產力進步基礎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程度提高目的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卻必須是讓普通民眾的自由少於社會精英們的。
也就是説,在資源稀缺的社會階段裏面,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政治與法律制度是公平的。人們能夠要求的,只是用一種確實存在不公平,但是有利於生產力進步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促進生產力進步,降低資源稀缺度,擴大社會自由空間,從而能夠讓所有社會成員的自由空間都得到增大。
第二·、被社會契約觀念設定為對立的政府與個人兩方面中,個人與個人之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關係與不同的契約制定能力。因此不同的個人與政府的利益關係是不一致的。
社會精英們因為適應能力更強,其實無論在任何政治法律制度下,都是有着比一般民眾更多自由空間的。
可是正因為他們的自由能力更強,他們會對於政府為社會穩定,而必須平衡不同社會羣體間的利益關係,而對他們的自由空間適當加以限制的行為進行抵制。而這時候政府的行為卻往往與普通民眾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
在這樣的基礎上,無視不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簡單地將不同利益關係的個人等同於同樣的個人,與政府進行的契約制定過程中,必然地會以更多照顧精英羣體的利益、對普通民眾的利益限制偏多為結果。
因此在“社會契約”觀念指導下訂立的政治法律制度,就根本不可能是公平的。
所以,用“社會契約·”觀念來要求對國家權力的規定與限制,不過是對社會精英階層利益的張揚,不可能成為社會公平的實現手段。
西方的死人提出這個觀念,在那個時代或許有其社會進步意義。
在今天的中國,面對在現實政治與法律制度下,生產力進步相對於其他國家特別順暢的現實,作為當代活人,依然執迷於古代死人的幼稚觀念,如果不是出於愚蠢,就只能是從特殊利益集團的要求出發,對於社會的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