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都是講證據,實證為主,口供為輔,全程錄音錄像,強硬手段既沒可能也無必要_風聞
乱说不起-2021-05-28 13:30
【本文由“小黑Nerina”推薦,來自《“無罪之罰” - 聊聊美國的司法體系》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張悦悦的張健健第一,看守所一般都會安排勞動。被羈押人員也在一定程度上歡迎勞動。因為不勞動就需要背《看守所守則》或者乾脆靜坐。在狹小的空間內,這比勞動更折磨人。 第二,正常情況下,無故羈押嫌疑人的風險確實很大,因為有追責和國家賠償的問題。但嚴格的追責有時也是雙刃劍,導致一些人為了不擔責,明明發現錯誤羈押仍拒不糾正,想方設法,甚至通過一些強硬手段來給嫌疑人定罪。所以,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沒有完美的制度,兩害相權取其輕而已。 第三,長期羈押,以及實報實銷等問題中國也有。就如前面所説,沒有完美的制度,各項制度都有利弊。怎麼解決問題,就看法律更關注哪方面的利益。比如,資本主義國家普遍的“保釋為主,羈押為例外”,表面上維護了人✊,但實際上有利於富人,不利於窮人,製造了新的不公。我們以羈押為主,保釋為例外,對於偵查機關而言,更好辦案,更有利於打擊犯罪。但有些時候確實會造成一些無罪被長期羈押,騎虎難下的情況。立法者需要權衡的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和目的。
我們看守所只安排活動不安排勞動,很早就取消了駐所企業,因為領導怕成為腐敗風險點惹來一身騷。錯誤羈押從概率上其實很少見的(講道理單純案件因素我認為幾乎不可能),初審能拿下也就拿下了,完全無證據的情況下,現在都是終身負責制,法制員是不會簽字的。
講道理,現在都是講證據,實證為主,口供為輔,全程錄音錄像,強硬手段既沒可能也無必要。
另外説句不好聽的話:
對於刑警隊偵查辦案只是工作,個人與嫌疑人無冤無仇,能不能定罪服法與辦案人員沒有直接厲害關係的,現在的現實是很多情況下難取的證據就不取了,難證的罪名就不告了,錯誤羈押即時改正還有可能只是濫用職權輕的可能只是個處分,拒不改正可是妥妥的徇私枉法罪,無特殊利益沒人那麼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