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從10樓往下丟大便,和鄰居廝打後均被拘,大媽:我是正當防衞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5-29 17:30
來源:瀟湘晨報
2021-05-29 09:08
2019 年 8 月 1 日,家住大連某小區的韓女士在陽台上發現大便。查看監控視頻發現,是 10 樓的鄒女士家裏丟下來的。
憤怒的韓女士帶着女兒女婿一行找到鄒女士理論,廝打過程中韓女士和鄒女士都受傷了,幾人均被行政處罰。
被罰行政拘留 5 日的鄒女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鄒女士認為,她是被打後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衞。
近日,大連中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鄒女士的訴請被駁回。

被鄰居丟大便後發生廝打
韓女士及其女兒、女婿一起住在大連某小區的 3 樓。2019 年 8 月 21 日,韓女士發現中窗前陽台讓人扔了大便等垃圾,經查看監控視頻,顯示是從 10 樓鄒女士家拋出。
17 時 50 分許,韓女士與其女婿、女兒抱着孩子一起找到在樓下看打牌的鄒女士理論,並互相廝打。在雙方廝打過程中,鄒女士拿起壓撲克牌的木條擊打韓女士的頭部、面部,韓女士抓撓鄒女士的面部和頭髮。雙方廝打導致鄒女士、韓女士受傷。
西崗公安分局接到報案後,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進行了受理,開展了調查取證,辦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對鄒女士、韓女士等 4 人分別製作了處罰告知筆錄,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給當事人。
鄒女士被行政拘留 5 日,罰款 200 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大連市公安局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於是,鄒女士提起行政訴訟。
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西崗公安分局提供的當事人及其他在場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監控視頻錄像和醫院診斷書等證據,能夠證實本次糾紛系因原告鄒女士向韓女士家窗前陽台丟棄垃圾、糞便引起,韓女士也沒有妥善處理矛盾而導致雙方發生廝打。鄒女士在雙方廝打過程中,用木條擊打韓女士的頭、面部,致韓女士受傷的行為,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權,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西崗公安分局給予鄒女士拘留五日並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大連市公安局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駁回了原告鄒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鄒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她認為,監控視頻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垃圾就是上訴人所扔。" 監控視頻畫面即沒有顯示日期也沒有顯示時間,即便視頻畫面顯示垃圾是從我家拋出,但也不能直接證明必然是我所為,我不是獨居。"
鄒女士認為,她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衞。" 我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嫗,在遭到突然襲擊、面對勢力強於自己的暴打時,不能苛求我在正當防衞時不得傷害對方。"
大連中院二審認為,鄒女士上訴理由涉及前述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複議決定之外的行政行為,不屬於本訴審理範圍。
本案中關於毆打他人的主要事實清楚,在案證據確鑿充分。根據相關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案有效證據表明,鄒女士毆打他人行為的情形與該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前述解釋不相符。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所作案涉治安處罰量罰適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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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拋物有法可依 民法典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1-05-29 10:50
治理高空拋物有法可依
民法典:保護“頭頂上的安全”(律師在線)
案例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江蘇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 法律解讀 】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造成人民羣眾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且多次造成傷亡悲劇,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一直是民眾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扭轉這一困局,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單獨設立了高空拋物罪這一罪名,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高空拋物在刑事領域的立法空白,進一步保障人們“頭頂上的安全”,對於有效地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除刑事領域外,在民事領域,針對高空拋物行為,國家也密集出台了多項規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更是從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劃分。其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相較於以往《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法典》在承繼保護受害者的立法思維基礎上,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連坐”,對責任查明、侵權責任人的確定、事後追償等都做出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儘量在保護受害者的基礎上避免無辜者受到牽連。
同時,民法典還增添了相關保障措施,進一步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規定,要求他們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的出現,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關責任人員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制度,這也為在事後查清了具體的侵權人時,保障承擔了責任的民眾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其追償已付出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法律依據。最後,該條文還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介入,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決了高空墜物“調查難”“取證難”的現狀,利用公安機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儘量還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拋物、全樓埋單”,使違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牽連無辜,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 律師提醒 】
高空拋物危害巨大,不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還將面臨民事賠償。為了保障我們每個人“頭頂上的安全”,呼籲大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隨意拋擲物品,同時,還要經常檢查自己家陽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當,避免一時大意墜落,給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拋物,要通過拍照、視頻的方式固定證據,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向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求助,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