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見義勇為”大家怎麼看,是否應該不提倡?_風聞
十年转生花-2021-05-31 08:01
【本文來自《全網為“南京胖哥”祈福:真正的平民英雄!》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春水有這樣多的普通人敢於挺身而出,這跟從前“小悦悦”的遭遇截然不同了!
中華民族,確實在復興啊!
《睡虎地秦墓竹簡》在《法律問答》中,就記載了一個小故事,講述如何懲罰“見義不為”。“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一名小偷,闖到甲家,將甲給傷了。甲就喊:“有賊啊!”結果,左右鄰居等人外出不在,沒聽見“求救”那麼,問題來了:該不該判罰這些鄰居們。答案給的很是明確。其實,從這個故事的“法律問答”中可以看出,秦代對於此事的“律法懲處”是相當嚴厲的。凡是鄰居,有“賊”闖入對方求救自己“充耳不聞”者,是要“按法論罪”的。同時,還解釋瞭如果有盜賊公然大街上傷人,該如何懲處。“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可見,這段説的很是明確,在百步以內的路人,如果沒有出手相助,就要罰“戰甲二件”。
到了唐代,對於類似事件,法律條文上的解釋更為詳細。《唐律疏議》28卷就説:鄰里如有強盜闖入以及被強盜所傷,知道此事卻不伸手援助,“杖一百”;聽見“呼救”而“無動於衷”,“減一等”。由於自身情況不能去救助,要迅速報官,如果知情不報“亦以不救助論”。而且,在追捕罪人中,由於自身“力不從心”,向路人尋求幫助時,自身有能力卻不幫的路人“杖八十”,沒有能力的,當然是勿論了。除此,對於“火災”和“水災”這些災難時的救助,唐朝律典也做了明文規定。《唐律疏議》卷27就説:看見火災,無論公私財物,還是房屋,必須告訴附近的人,一起救助。如果,既不告又不救,懲處就是“減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
到了宋代,懲罰“見危不救”的相關法律類似於唐代。《宋刑統》卷28就作了詳細的説明。到了明、清時代,同樣有類似法律條例。從條例細節上看,更多是沿用了唐代的做法。如《大清律例》卷24就明確説明:鄰里被打劫,知道卻不幫助,杖八十。其實,從秦代開始,這些對於“見義不為”的懲罰就見於法律中了。不過,秦代更偏重於“法”。從唐代開始,將“儒學”思想融於其中,“罰”是針對“罪人”的。而對於普通民眾,更多則是要培養他們的“勇”,才能真正讓“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氣。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弘揚“正氣”,讓“邪惡”無處遁形。
當時,對“不為”是“罰”,對“勇為者”則要“獎”。秦代就開始了獎賞“勇為者”。而唐代還將此寫進了法律條文中,《唐令拾遺》中的“捕亡令第28”就説:幫助抓到賊的人,獎賞的是所得“贓款”。如果,沒有“贓款”,官府會出錢來獎勵。這是首次以“法令”的形式,獎勵“見義勇為者”。之後,到了宋、金朝時代也有類似的做法。到了明代,除了物質獎勵外,還試行“賞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頒佈的《大明令》,就明確規定:凡是普通人抓捕強盜一名或者竊賊二名,每人得賞銀二十兩。如果抓捕五名以上強盜或者十名以上竊賊,每人可以得到一“官職”。清朝就沿用明代相關規定,根據《大清律例》卷24記載,拿獲一名“盜賊”,“官賞銀二十兩”,如果是多名,按照“人頭數給賞”。 另外,對於在和罪犯搏鬥中受傷的人,會另外獎勵。當時的京城就執行過,將一些沒人認領的馬匹等物折價作為獎賞。京城外的各州縣,會將結案後無人認領的“贓物”折價給“勇者”。
總之,弘揚“見義勇為”,會讓更多的人成為“有為者”,會讓我們更好地完善自我。只有這樣,才能在面對“不義之舉”時,有更多的人有能力、有實力去應對。其實,不管怎樣,見義勇為都是一種社會美德,是一份社會責任,更是一種對處於危難之中人的無私幫助。大家試想一下,如果你身處危難中又很無助,是不是非常迫切的需要有人來幫助自己化解危險呢?所以,換個角度思考一切都一目瞭然了。
參考資料:【《唐律疏議》、《唐令拾遺》、《大明令》、《大清律例》。作者:林柯看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