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若干年前這麼一個關於學校霸凌的新聞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6-03 12:03
作者 五仁火腿冬瓜糖
三名赴美國加州留學的中國學生涉嫌欺凌同學,遭美國法院判處6年至13年的有期徒刑。
週三(2月17日)美國法院以綁架、嚴重人身傷害、攻擊罪以及攻擊導致的嚴重人身傷害 等罪名,判處三名嫌犯翟芸瑤、章鑫磊、楊玉菡各13年、6年、10年監禁,服刑期滿後將被遣返回中國。
事件發生在去年三月,就讀高中的嫌犯涉嫌夥同其他中國留學生,對兩名分別16及18歲的中國女同學施以虐待,施虐內容包括強迫脱光衣服、用煙頭燙傷乳頭、掌摑、剃頭髮。其中18 歲的受害者是被綁架至公園施暴,過程持續五小時。據美聯社報道,檢方調查,對16歲女學生施暴是因為嫌犯認為被害人“不尊重她”,18歲受害人被攻擊原因則是因一名男子而起的爭執,以及沒有付餐廳帳單。
上個月開庭審理,被告在法庭上同意不作抗辯上訴,換取檢方撤銷折磨罪。折磨罪是起訴罪證中刑期最重的,根據加州法律,折磨罪最重可判處終身監禁。最終被告在法庭上道歉認錯,達成認罪協議,檢方同意撤銷折磨罪。
根據新華社報道,此案共有10名華人留學生涉案,施暴者最小14歲,最大21歲。如今此案中的三名超過18歲的成年學生獲刑確定,還有三名檢方為公佈身分的未成年人,依然在等待審判。四名涉案人或離開加州、或回到中國,檢方仍在追查下落。
最後如何,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查看。我覺得很可惜折磨罪取消了。
現在有“一羣人以自以為正義的理由拘禁他人施暴的行為”,和上面説的情況類似,都涉嫌了以綁架、嚴重人身傷害、攻擊罪以及攻擊導致的嚴重人身傷害,折磨等罪名。





這個判決書主要存在兩個問題:1、涉嫌事實不清。首先強調一個觀點,記載在判決書上的事實,必須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事實寫在判決書上。
因為判決書是嚴肅的公文,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所以不能跟小學生作文一樣,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這個判決書裏提到:
被害人向某採用極端殘忍的方式殺售狗肉,激起動物保護協會愛狗人士羣起憤慨,有一定過錯,從而可以減輕被告人的責任。[1]
這裏就有兩個事實問題,第一個是極端殘忍方式殺售狗肉。第二個是動物保護協會。
但是這兩個事實縱觀全判決書,都沒有證據證明。向某到底如何殘忍、以什麼方式殺狗,判決書全然未提。
考慮到這個事實法院是作為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情節,可以説是關鍵事實。所以,這樣一個事實,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就不能作為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減輕情節。
另外,查看判決書全文,只提到各被告人通過“狗狗愛心”等微信羣進行串聯,但是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微信羣,並不是動物保護協會。
作為一個協會,一般需要向政府申請登記註冊。經政府核准後,才能稱之為協會。如果不是這樣,那這個組織就是未經登記的組織,也不被法律認可。更不應該以協會的名義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判決書上。
這裏多説一句,判決書具有既判力,可以作為一種事實的證明。假如這幾個被告人拿着這個判決書,要求民政部門給他們補辦動物保護協會的執照,請問民政部門怎麼處理?法院又將如何自處?
如果被告人沒有成立合法的動物保護組織,至少他們行為的合法性和可寬恕性,要打一個折扣。
2、涉嫌法律適用錯誤。被害人存在過錯,導致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可以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合法理由。
但是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目前主流裁判觀點所認可的被害人過錯。按照最高院的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認定被害人過錯時通常需要確定兩個問題:一是行為人是因遭受被害人行為的挑釁或者刺激而失去自我控制實施不法行為;二是被害人行為的刺激或挑釁足以使一個合理人實施與行為人相同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採用以下這四種依據來認定被害人過錯:
1、被害人行為違反法律方面的義務;
2、被害人先行實施暴力行為;
3、被害人行為違反道德準則。
4、被害人行為激化雙方矛盾。[2]
但是本案被害人的行為,考慮到民間有食用狗肉的習俗,尚不足以使一個理性人實施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起碼我自身以及我認識的人不會這樣極端。
可能有人會説,被害人的行為是不是符合上述第三點,即違反道德準則。針對這個問題,最高院在上述觀點中特別提到:
即使是邊緣性道德選擇,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權益,都應當得到社會的容忍和尊重。
考慮到禁止殺、食狗肉,尚未成為全國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而且這種行為一般無損於他人合法權益,所以這種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是一種挑起他人犯罪的過錯。
這個判決書將被害人的殺狗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認定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實際上泛化了刑法因果關係理論,容易造成刑法被濫用。
按照這種邏輯,一個印度人,見不得一箇中國人吃牛肉,而將其殺死,是不是也認定這個中國人有過錯?這明顯非常荒唐。
因此,這個判決書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進而減輕被告人的量刑,這是跟最高院的精神和觀點相違背的,涉嫌法律適用錯誤。
判4個月緩6個月是非常講究的。這個事情發生在去年底,判決是今年5月,已經候審幾個月,還緩刑6個月。這個判法實際就是委婉的當庭釋放。
更何況,判決書裏面清清楚楚的寫出,其中兩人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過。這種有組織的,嚴重的傷害他人刑事案件,居然就這樣從輕了,勢必會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參考
1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766011caceb4e1d8964ad3301617ab7
2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輯委員會:《司法實踐中認定刑事被害人過錯的四種依據》,《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8年第3期,第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