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美國涉華惡法!_風聞
补壹刀-补壹刀官方账号-为民族复兴鼓与呼,与中国崛起共荣辱2021-06-08 21:28
執筆/郝敏
今天,美國參議院將就“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進行表決,通過已是大概率事件。
如何確保在未來技術和工業領域的世界領導地位,這被美國視為對其經濟繁榮和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的問題。
拜登政府上台以來的一系列緊鑼密鼓的立法舉措,昭示着科技競爭必將成為美國對華戰略競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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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以下簡稱“法案”),早就被貼上了“必須通過”標籤。
它以“無盡邊疆法案”為母本,將“2021戰略競爭法案”“2021應對中國挑戰法案”等相關立法作為修正案加入其中。
在進入院會程序後,兩黨議員紛紛夾帶私貨,塞入了611項各種修正案內容,最終拼湊成了一份長達1420頁(5月28日數據)的綜合法案。
這一“法案”涵蓋了遏制中國和科技競爭、國際聯盟外交事務、航天、芯片和5G無線、購買美國製造、網絡安全和人工智能、無人機、醫學研究等諸多議題。
它被比喻成國會參議院大廳裏的聖誕樹,所有議員都爭先恐後地在上面掛上自己心儀的法案,一旦立法通過,也都能在樹下找到自己滿意的禮物。
同時,美國眾議院也提速推進着自家的“確保美國全球領導地位與接觸法案”,簡稱 “鷹法”。
雖然最終以哪個版本為主導尚未可知,以及表述上還有待繼續磋商、合併和揚棄,但這卻是美國歷史上罕見的針對某一特定國家的一攬子法案,是一種美國式“舉國體制”的戰略演練,體現出強烈的技術民族主義和技術安全化傾向,預示着美國正通過系統性立法的方式開啓“制華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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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各組成部分中,影響最大的就是美國政府心心念念旨在提高產業科研投資、確保美國科技領域絕對優勢、強調長遠佈局和國家競爭意味濃厚的“無盡邊疆法案”。
The Endless Frontier,現在很多人稱為“無盡前沿”,其實Frontier是美國的一個文化矢量。
從西進運動拓殖開疆的Frontier,到肯尼迪時期擴張勢力的New Frontier——新邊疆,再到美蘇太空競賽時期里根政府的High Frontier——高邊疆,Frontier一直處於美國曆史演進的動態系統中。在科學研究上,Frontier應該是指不限於本研究領域已有的成功,還可以向其他領域無限拓展。
“無盡邊疆法案”呢,強調的恰恰是基礎科學研究和麪向長遠,而不是僅僅瞄準先端前沿。
溯本清源有助於矯正文化程式參照系,把握正確內涵。
“中國”一詞在“無盡邊疆法案”中出現多次,也是各級標題中唯一提及的外國國家名稱。
例如,要求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為聯邦科學機構制定關於外國政府人才招聘計劃的統一政策準則”。
禁止任何參與由中國資助的人才計劃的美國科學家獲取聯邦資助。
申請聯邦資助的人員須向有關科學機構提交所有外國政府人才招聘計劃合同。
涉及中國、俄羅斯、朝鮮或伊朗資助項目的研究人員,都將被明令禁止擔任聯邦新研究項目的主要研究員,甚至被禁止參與同事的項目,或從任何聯邦項目中受益。
換言之,與中國等國家的研究項目有關係的研究人員,將會被嚴格排斥在美國科研項目之外。
與此同時,對內投資STEM教育,加強科技創新後備梯隊建設;對外積極調整移民政策,“激勵世界上最優秀和最聰明的人來美國學習、工作和生活”。
“保障美國創新法”提出增設“聯邦研究安全委員會”,制定聯邦資助的研究和開發撥款的申請流程和管理指南,保護美國的國家和經濟安全利益。
對“美國法典”第18篇進行修訂,增加了一項關於聯邦撥款申請欺詐的規定,任何人在知情的情況,沒有如實、全面披露收到外國報酬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對試圖進入美國、故意獲取敏感或新興技術,破壞美國國家安全利益,使外國敵對政府受益的外國人應限制入境。
修訂“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確保外國研究人員和科學家交流項目的贊助商必須保護事關國家安全利益的出口管制技術。
“其他事項”部分的“教育和醫學研究競爭力和安全性”規定了要求美國國立衞生研究院(NIH)的校外研究人員披露參與外國人才計劃的情況,其中包括提供所有相關的贈款、合同協議副本。
要求美國衞生和人類服務部(HHS)部長與國家安全顧問、中央情報局局長、聯邦調查局局長制定戰略,應對生物醫學研究中的國家安全威脅,包括外國人才計劃,並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説明採取了哪些行動處理與外國影響有關的不端研究行為。
修訂“1965年高等教育法”,要求高校報告收到外國捐贈合同的門檻從現行法律規定的25萬美元降至5萬美元;並有效識別通過教職員工收集潛在信息的間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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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辯證看待中美科研交流因“法案”出台可能面臨的多重阻遏。
首先,中國不宜過度解讀高調出台的“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或將之視為純粹的對立或挑釁,而應實事求是地對其內容和意圖進行客觀判斷。
從科研交流的角度來看,“法案”在立法層面明確規範了科研人員交流合作的行為準則,以及防堵所謂中國對美國科研領域的“滲透和影響”。
它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美國科研及商業機密、防止泄露,力爭贏得對華科技競爭。
不利的地方在於,“美國創新和競爭法案”體現了美國謀求科技霸權並對中國進行科技遏制的戰略定位,中國以前依靠科研國際合作和海外引才推動國內科技創新實質性提高的階段再難重現了,科技創新與發展的外部環境將變得更加嚴峻。
美國還加強了全球科技人才的吸引和爭奪,無疑將增大中國技術進步的阻力。而且,“法案”一旦通過系統化立法模式固定下來,必然難撼其不利影響的長期性和複雜性。
有利的一面是,通過明確的立法,兩國科研人員或可免受特朗普時期與陰謀論、意識形態、種族主義相交織的政治指控,避免美司法部的“中國行動計劃”在學術界造成的寒蟬效應,以及其給正常的國際科學交流所帶來的障礙。
完備規範的法律出台,反而可能推動兩國展開更具實力的科研創新,特別是促使中國調動國內一切資源進行獨立性研發,推動科研合作更加高效而透明化。
第二,我國宜保持戰略定力,持續加大科研投入。
科技研發是一個相對中長期的過程,拜登政府上台後的一系列大手筆燒錢的法案都被認為是在花錢買時間,而時間是在中國這一側。
過去幾十年,中國超大規模的製造生產和消費市場,為科技發展提供了內生升級的環境。一方面,種類齊全的製造業企業相互競爭不斷為技術升級提出訴求;另一方面,巨大的消費市場又會攤薄解決技術更新迭代的成本。
隨着中美經濟差距逐漸減小,中國在科技研發上地投入超越美國甚至觸手可及。科研投入不是軍備競賽,是國家最有遠見和價值的長期投資。
這些中長期變量都決定了中國科技發展壯大的趨勢不會發生根本改變。
第三,發揮優勢互補,積極推進科研國際合作和全球化。
中國相對於美國的優勢因素包括豐富的人力資源,大量的華裔科學家、學術精英文化,以及願意投資打造科技強國和創新高地的強有力的政府。
基於這些優勢,中國在擴展成熟的研究領域這樣依賴於物質和人力資源的研究領域可能做得更好。
美國今天雄厚的基礎科學研究和創新能力也得益於不同國家間科學信息的共享和合作,以及來自於全球各地的優秀科技人才。
因此,需要站位更高地充分認識中國和美國不同的科研優勢,在優勢互補的基礎上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
科學不是一場競賽,而是一件全球性的公共產品,它的快速發展得益於全球化,也應該通過全球化去造福更多人,任何國家取得的科技進步都應該是讓全人類最終受益。
(作者是國際關係學院知識產權與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