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傷人,投餵者要擔責嗎?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6-08 11:37
文/秦風
住宅小區的流浪狗,有人定時投食餵養。年近九旬的老嫗路過時,被流浪狗咬傷。事後,受害者一方欲追究投餵人的責任。投餵人是不是流浪狗的管理者,當事者雙方產生激烈爭議。
老嫗被咬傷
江蘇省崑山市的姚勇有個幸福的家庭,父母健在,7歲大的女兒琳琳活潑可愛,三代同堂的一家住在某小區27幢601室。和他家住對門的是602室的張某,姚勇和他並不熟悉,知道張某養了一條小黃狗。有時在小區裏碰見遛狗的張某時,姚勇會點個頭,算是打招呼。
2018年8月期間,對門602室喬遷時,張某曾經提出讓姚勇收養自己養了3年多的小黃狗,姚勇沒怎麼考慮便拒絕了。他向對方解釋,因為自己的妻子和女兒都被狗咬過,且三代同堂,不宜養狗。誰料,這個無德的張某竟丟下這條小黃狗,舉家搬走了。然而,被拋棄的小黃狗卻很依戀原主人,它天天守候在602室門口,到了夜間還叫個不停,鬧得姚家不勝其煩,姚勇多次將它趕走,但這條小黃狗很快就又回來了。為此,姚勇還向派出所報過警。派出所答覆説找不到原來的狗主人,讓他自行處理。一天,姚勇用布袋套住小黃狗,騎着電動車行駛10多公里,將小黃狗扔到了偏僻的地方。姚勇心想,這下小黃狗應該找不到返回的路了。哪知,隔了一天的早晨,姚勇出門上班,居然又在門外碰到了小黃狗。姚勇沒辦法,只好隨它去了。
當年9月上旬的傍晚,姚勇帶着剛剛放學的女兒琳琳回家,走進6樓過道時,趴在一邊的小黃狗忽然向琳琳身上撲去,琳琳的膝蓋被抓破,嚇得哇哇大哭。姚勇一腳將它踹到樓下,不一會兒,小黃狗又躥了上來。姚勇從家裏找出木棍,欲將它打死。琳琳攔住説:小黃狗沒了家,怪可憐的,乾脆收養在自己家裏。姚勇不同意,父女倆最終達成妥協,在門口放個狗食盆,每天將家裏的剩飯剩菜放在盆裏,以免小黃狗餓急了咬傷琳琳。
自此,小黃狗每天到601室門口找食吃,吃飽了就下樓轉悠,夜裏也不叫了。姚勇雖然從不讓小黃狗進家門,但定時投餵小黃狗漸漸成為習慣。3個月後,小黃狗還懷孕生下了幾條小狗。
2019年3月4日,風和日麗。住在同小區的楊老太太,拄着枴杖顫巍巍地出來溜達,路過這棟樓的一樓時,小黃狗突然撲向老人,緊緊撕咬住她的腿部。88歲高齡的楊老太太揮起枴杖趕走了小黃狗,她雖然還穿着毛線褲,腿上卻被咬破見了血,隱隱作痛。
楊老太太的孫子小譚聞訊後,將老人送到醫院處理傷口並打了免疫針,花費醫藥費1500元。回頭時就找到社區工作人員陳先生反映情況,陳先生遂陪着小譚一起找尋這條肇事的小黃狗。周邊羣眾告知,小黃狗的主人好像住在27幢,兩人一層一層去找,果然看見有條小黃狗正趴在602室門口。小黃狗看見有生人上來,立即逃走了。
陳先生敲了602室的門,無人應聲,便又敲了對門的601室。聽到聲音的姚勇打開了門,陳先生問:“這狗是不是你家的?”並指了指旁邊的年輕人説,他的奶奶被小黃狗咬傷了。姚勇連連擺手否認,解釋道,狗的主人是對門的原來業主張某。張某搬家時丟下狗,小黃狗天天來,餓得汪汪叫。自己看着可憐,有時便放些剩菜剩飯在盆子裏,但沒有豢養它。而且從今年起,自己就不再在樓上投餵小黃狗了。老人的孫子小譚站在旁邊指責姚勇故意推諉:“説到底,這條狗還是你家養的,你必須賠我奶奶的醫藥費。”兩人吵得不可開交,還擺出要動手的架勢,陳先生當即報了警。
駁回訴訟請求
趕來的派出所民警瞭解到,602室的原業主張某此前在物業登記的電話已停機,搬家時也沒有留下聯繫方式,且該房屋已經出售,現業主也沒有入住。民警遂在社區組織兩人調解,雙方卻各執一詞。老人的孫子小譚認為,我奶奶在你家樓底下被狗咬了,人家也看見過你給狗餵食,這條狗就是你家養的,你必須賠償我奶奶的醫藥費。姚勇卻分辯説,我是餵過狗吃的,但狗並不是我家養的。我曾經多次試圖趕走它,但狗每次都跑回來,我總不能活活把它打死吧。而且,自己也報過幾次警讓派出所處理,並把它扔到很遠的地方,結果這畜生還是找了回來。在此情形下,我怕它沒吃的,會傷到我家孩子,所以就給狗投食,但這並不能説明我就是狗的主人,我沒有賠償的義務。就譬如,走在路上被石頭絆了跟頭,還能到哪兒説理去?同理,流浪狗咬傷了人,沒有讓餵食的人賠償的道理。雖再三做工作,但雙方都不肯讓步,調解未果,陳先生遂讓小譚走司法程序解決。
2019年下半年,楊老太太到轄區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姚勇賠償醫藥費1500元,誤工費25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500元整。楊老太太主張的誤工費,是指事發後,她的女兒專門請了兩天假伺候自己。
姚勇在法庭上陳述,他家從2018年8月下旬開始餵狗,到2019年1月起就不餵了。這條狗大多數時間在小區轉悠,況且小區裏也有不少無主的流浪狗,小黃狗也有好幾條,傷人的狗也許遠遁逃竄了,誰能證明咬傷楊老太太的就是602室小黃狗呢?
社區工作人員陳先生出庭稱,住宅區裏確實有一些流浪狗,他陪小譚到27幢去找時,6樓有2只小黃狗。楊老太太被狗襲擊,沒有目擊者。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姚勇是不是咬傷楊老太太的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之一,即需要是飼養的動物,而認定是飼養動物的前提是動物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佔有,飼養人對動物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根據現有證據來看,只能證明姚勇曾經投餵過傷人的小黃狗,但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姚勇是這隻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者。原告楊老太太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現原告僅提供了醫藥費發票以及事後的證人證言,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
2020年2月上旬,崑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老太太的訴訟請求。
誰負管理之責
楊老太太提出上訴,她認為,根據姚勇在一審法庭的自認,以及陳先生的證詞,都能夠證明這條流浪狗傷人後,躲避到住的602室門外,而非遠遁逃竄,這足以説明姚勇對該流浪狗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正是基於姚勇對傷人小黃狗的長期投餵食物,才導致該流浪狗在住宅區27幢樓下盤桓不去,對該地點產生取食的依賴性,這條傷人的小黃狗已非通常意義上居無定所、不斷遷移的流浪狗。故姚勇長期投餵該流浪狗的行為與自己被流浪狗咬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審開庭時,姚勇説,他的家裏住着三代人,且其妻子和女兒早在幾年前因被狗咬傷進過醫院,因此,他家裏不可能養狗。為此,姚勇當庭提供了補充的證據:他的妻子和女兒在2012年的病歷、手術同意書、出院記錄等診療材料。此外,還有兩份鄰居的書面證言,一份證明姚勇的母親曾找人收養這隻流浪狗,有人先同意收養,後因擔心狗主人不明確又改變了主意。另一份證言是説明在2018年12月,姚勇的母親曾借用他的手機撥打社區報警電話,反映流浪狗問題。
庭審質證過程中,楊老太太認為姚勇提出的證據與案件無關。二審法官當庭指出,兩位證人均未到庭接受質詢,姚勇提供的書面證言的真實性難以採信。
親愛的讀者:經二審法庭調查證實,姚勇從2019年停止在6樓投餵流浪狗後,改為在27幢附近的垃圾桶處投餵。小區中有不少流浪狗,也有其他人將家裏的剩飯剩菜放在垃圾桶邊上,大家表示餵狗是為了防止狗餓了咬人。那麼,作為投餵人之一的姚勇,是不是可以認定為流浪狗的管理者呢?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答案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老太太在一審中提供的社區調解筆錄、病歷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明其於2019年3月4日,在小區27幢一樓被流浪狗咬傷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姚勇是否應對流浪狗傷人承擔賠償責任。致楊老太太受傷的狗雖為流浪狗,但根據姚勇在一審庭審中的自認,其在固定地點向狗餵食長達半年,使流浪狗有了較為穩定的食物來源,從而出去停留在餵養者的區域內活動,故姚勇與傷人的小黃狗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其應對該狗負有約束和管理的責任。現楊老太太被狗咬傷,姚勇應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案涉小區內流浪狗數量較多,姚勇對小區流浪狗進行餵養,無論系出於愛心之舉還是出於避免餓狗咬人的考慮,本身並無過錯,但其因長期餵養而產生的對狗約束和管理之責任不能因良好初衷而免除。
關於楊老太太主張的損失,一審已經查明其因被狗咬傷花去醫藥費1500.2元,現其主張醫藥費1500元合理,應予支持;狂犬疫苗需要分期注射,楊老太太數次往返醫療機構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但楊老太太未提供證據證明,綜合其治療需要可酌情認定交通費100元;楊老太太主張的誤工費沒有相應證據,不予支持;楊老太太的傷情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不予支持。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楊老太太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不當,應予糾正。遂終審判決姚勇賠償楊老太太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