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制!_風聞
Moss从未叛逃-2021-06-12 13:06
來源:微信公眾號“玉淵潭天”
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表決通過,授權國務院多個部門實施反制措施。
一個**“反”**字,突出了該法的宗旨。
此前,面對美西方制裁,中國大都作出了對等反制。立法,是又一次正告,中國維護自身主權的態度一如既往。
該法一通過,俄羅斯媒體“今日俄羅斯”就預測了一些西方國家的反應:他們想必會對該法律表示譴責,因為他們認為制裁只能是單方面的,即由西方施加給他人。
現在,法律正式實施,西方的思維定勢,要改改了。
一維:反制
立法,準備已久。
近年來,美西方國家動輒以涉港、涉疆、涉藏等事項制裁中國。
尤其是美國,制裁一步步升級,理由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可美國叫囂的制裁,並不合法。
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宗旨,通通不在美國的考慮範圍之內。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聯合國大會已經連續28年做出要求美國解除對古巴制裁的決議,但美國,依然我行我素。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慶明告訴譚主:
面對這種侵害,任何國家都有反制的權利。
即便是美國的盟友,在美國製裁面前,也選擇拒絕,他們的手段,正是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和譚主分享了歐盟的做法:
針對美國對古巴、伊朗、利比亞等國所謂的次級制裁,歐盟於1996年頒佈了第“2271/96”號條例作為反制。該條例禁止外國具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在歐盟境內發生效力,並規定了“阻斷條款”和“補償條款”予以反制。
除了歐盟之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也都有相關的立法。
對於這些國家的反外國制裁法律和措施,國際輿論的態度也很明確,主權國家面對他國的干涉,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天經地義。
對比之下,反外國制裁法的出台本身完全符合國際慣例。中國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和行動,也是一以貫之的。具體的條款和措施原本就基於中國在反外國制裁方面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框架與規則。2020年9月以來,商務部連續出台《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霍政欣教授,是這樣形容二者的意義的:
它們均被認為是構成我國現階段應對外國濫用制裁手段和“長臂管轄”、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舉措。這些都是有益的規則化嘗試,但它們作為行政部門規章,存在立法層次較低的不足。
反外國制裁的**“最後一塊拼圖”**,仍在於立法。
中國2020年初已預示,將強化反制美國的法律途徑,利用**“法律武器”**發揮震懾作用。
今年3月兩會期間,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建議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法律**“工具箱”**。
如今,中國以法律的形式把此類舉措固定下來,水到渠成。
二維:反擊
打蛇打七寸,這也意味着,反擊,必須精準。
第一步
找到實行歧視性措施的個人和組織
反外國制裁法的第四條就提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既要找到明面上的,也要揪出藏在幕後的。
第二步
實施精準的反制措施
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列出了可以採取的幾種措施,包括禁止入境、凍結財產、禁止交易等。各部門會根據不同職責與分工,制定具體的制裁手段。
不少外媒一看到這些制裁手段,就開始了演繹,聲稱這些舉措會增加在中國的外資企業的不安全感。《華爾街日報》在報道中,將這些公司稱為“犧牲品”。
恰恰相反,精準制裁的目的,是保護。
反外國制裁法避免了按照行業、特定產品、服務這種模糊的制裁,正是在保護那些真正在中國境內合法經商的外資企業的利益。
反外國制裁法的核心在於反制,而非主動。
正如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在記者會上提到的,我國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搞的所謂“單邊制裁”有着本質區別,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禦措施。
所謂對外商造成了威懾力和不確定性的説法,毫無根據。
霍政欣教授還和譚主分享了這樣一個細節,與反外國制裁法同時通過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把這些法律放在一起,你就能得出一個很明確的結論,中國走和平發展的道路沒有變,中國推進改革開放的決心沒有變,中國擁抱經濟全球化的立場也沒有變。
反外國制裁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國涉外法律體系的完善,而這也勢必會帶來更好的營商環境。
這讓譚主想起了另一項法案——2019年,中國出台了外商投資法。專門建立了接受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工作機制,讓他們可以及時反映自己在投資和運營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建立綜合性協調機制去處理。
就在三天前,中國歐盟商會剛剛發佈了年度調查。數據顯示,有近60%的歐洲企業計劃在2021年擴大其中國業務,去年這個數字,是51%。
而中國美國商會統計的數據顯示,計劃2021年增加在中國的投資的美國企業佔比,是75%。
中國,是愈發開放的中國。
還有50%的受訪者表示,在華利潤率高於全球平均水平。報告裏有這樣一句話,在疫情風暴之中,中國市場的韌性向從法國奢侈品巨頭路易威登到德國汽車製造商寶馬的歐洲企業扔出了救生索。
中國發展釋放的紅利,世界共享。
三維:反對
立法,本身就是一種宣誓。
面對複雜的形勢,中國已經做好了長期應對的準備。如果原來是面對制裁的單點回應,現在的法律規則,則意味着“有備而來”。這正是“引而待發”的威懾力。
這種威懾力可以從反外國制裁法中兩個特殊的詞説起。
再看反外國制裁法的第四條,説的是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關鍵詞 1
間接
霍政欣教授告訴譚主:
“直接或間接”的措辭表明,行政機關實施和解釋法律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在事實上加大了反外國制裁法適用的靈活性及其威懾力。
有了這句話,一些反華政客和支持反華行動的幕後金主,就要小心了。
從該法第五條,也可以看出該法制裁的全面性,制裁的範圍除了直接參與“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的人,還擴展到了被制裁人的直系親屬或其任職單位、被制裁組織的高管或實控人等。
中國不惹事,也不怕事。
路透社在報道中國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時就評價説,中國現在既有經濟實力也有政治意願去反制美國的制裁。雖然合作是最好的選擇,但如果採取制裁的手段,中國也不會客氣。
這種維護主權的決心,在該法的另一個表述中體現得更加鮮明。
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關鍵詞 2
最終決定
這一措辭,看起來就很堅決。霍政欣教授也從立法的專業角度給譚主作了解釋:
“最終決定”意味着,一旦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出決定,被制裁對象無法通過行政複議等方式挑戰這個決定。除非由制定制裁名單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對制裁名單進行改變,否則被制裁對象就將一直被載入制裁名單。
譚主還注意到,該法第十二條明確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就像前段時間,西方以“強迫勞動”的藉口抵制新疆棉花,如果有企業去執行這個歧視性制裁措施,並給中國企業造成了損害。中國企業,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害,並進行經濟賠償。
這意味着,美國藉以“長臂管轄”之由,伸向中國的黑手,斷了。
這讓譚主想起了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時,引用的一句中國俗語: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